工商法字[ 2002]第256 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的请示》 (辽工商[2002]34号)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对此不服的,既可以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律师、专利代理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