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讲透知产案件管辖规则(2024最新),附知产侵权民事案件管辖

大家好,我是晶律,一名知产律师。

本文想跟大家聊聊知产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

(囿于水平有限,文中难免会有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知产侵权案件管辖就是一个有点复杂的实务问题,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知产案件的管辖规则都有变化,有的法院一开始有知产案件的管辖权,后来没了,也有一开始没有的,后来又有了,凡此总总,更加增添了知产案件管辖的“神秘感”。所以必须要强调一下,本文仅针对写作时的2024年5月1日前后的有效管辖规则进行讨论,所以如果读者在一年以后读到这篇文章,需要结合最新的管辖规则进行变通。

在讨论知产侵权案件的管辖的时候,无非是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方面入手,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什么样的案件在基层法院审理,什么样的案件在中级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包括部分中院内设的知识产权法庭),地域管辖解决的是由哪个地方的基层法院或者中级法院管辖的问题,因此只要把这两个问题梳理清楚了,知产管辖的问题就迎刃而解。

一、技术类知产案件与非技术类知产案件

对于知产案件来说,一个总的管辖原则就是技术类的案件由中院一审[1],非技术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一审,非技术类知产侵权案件达到一定诉讼标的了(各地标准不一),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所以,我们首先要区分技术类知产案件和非技术类知产案件,根据我的梳理,分类如下:

其中技术类案件包括专利案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技术合同、垄断、计算机域名、涉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非技术类案件包括商标案件、著作权案件、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案件。

必须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技术类知产案件的分类并不完全都是技术类的,比如垄断案件、外观设计、驰名商标的认定等等,这个只是有利于对于知产案件的一审管辖有个直观认知的分类。

当然有原则就有例外,例外情形包括如下:

1、发生在北京、杭州、广州的如下案件归各个地区的互联网法院专属管辖[2]

(1)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2)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3)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2、外观设计、涉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经最高院指定的基层法院也可以管[3]

二、级别管辖

由于技术类知产案件一审就是中院,不区分诉讼标的大小,这里我们只讨论非技术类知产案件一审管辖的标的,本质来说,知产侵权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所以它肯定是符合民事案件涉及诉讼标的一审管辖标准的,也就是说50亿以上归高级人民法院管[4],但是对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来说,其诉讼标的不需要达到通常民商事案件那么高的标准(5亿或1亿[5]),而是根据地区进行了不同的划分,目前我国具有知识产权一审审判权的法院总共556家[6],可以区分为如下几类:

三、地域管辖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只有侵权行为和被告住所地可以管辖[7],其中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8],其中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9]。

必须要强调指出的,以前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往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而在原告住所地起诉,但是最高院在2022年一个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指出[10],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下,才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从该案之后,很多法院不再接受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原告在其住所地的起诉[11]。

另外在涉及网络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案件中,原告的住所地一般也不认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比如在笔者代理的黄某与雅某斋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中,涉嫌侵权的产品通过公证网络购买的方式发货到福建泉州,后原告黄某在福建泉州提起诉讼,针对被告雅某斋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福建高院在二审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书[12]中指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将原告的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

对于侵权行为地,专利[13]、版权[14]、商标[15]侵权案件的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可以汇总分类如下: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在销售地仅起诉销售者,其生产者在销售地没有分支机构时或销售者不是生产者的分支机构时,销售地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这是专利侵权案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16]。

(二)如何确定具体的法院

1、确定一审的基层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的规定,目前全国共有556家基层法院可以管辖非技术类知产案件的一审(除了北京上海各区法院,其他地区的基层法院有一个管辖的诉讼标的上限,有的地区是500万,有的地区是100万),具体可以查看下面的图表。(本图表与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的图表不完全一致,根据诉讼标的的上限笔者重新做了整理加工)。

2、确定一审的中级法院

(1)超过该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上限时,直接找它上级中院

举个例子,如果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诉讼标的为600万的商标侵权案件,由于建邺区的上级法院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本案一审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有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具体来说,又归南京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2)技术类案件的中院管辖规则

为了更好地审理技术类案件,我国设立了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法院和各中院内设知识产权法庭,截至2024年5月,我国已经设立了4家知识产权法院,29家知识产权法庭,形成了1+4+29的保护格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七类技术类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院、知识产权法庭、知识法院一审,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设立了知产法院或知产法庭管辖全市这七类技术类案件、海南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海南全省的七类技术类案件,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均是由省会城市的中院或知产法庭管辖全省的七类技术案件,剩余11个省份具有多个七类技术类案件管辖法院的具体管辖区域如下表[17]所示:

除了最高院指定的中院、知产法院、知产中院管辖的上述七类案件之外,普通的中级人民法院还具有如下知产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分别是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技术合同侵权纠纷[18]、涉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计算机域名类纠纷[19]。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机域名类纠纷通常是中院管辖,但是由于北京、广州、杭州设立了互联网法院,根据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特别规定,上述地区的计算机域名类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三、越级上诉

越级上诉是部分案件经过中级人民法院、知产法庭或知产法院一审判决后,如对判决不服,不是上诉至其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而是直接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

越级上述的案件主要是前文所述的7类技术案件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这三类案件的侵权和行政案件,如果是涉及上述三类案件的合同纠纷,仍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21]。

脚注汇编: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第二条规定: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五条

[10] (2022)最高法民辖42号裁定书

[11] 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个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例,在原告住所地起诉,但是在最高院管辖权异议的二审中,最高院又支持了可以直接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的规定确定管辖,该案案号为(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字476号裁定,该裁定做出的时间晚于(2022)最高法民辖42号裁定。

[12] (2015)闽民终字第2286号民事裁定书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条  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7] 本表根据各个知识产权法庭成立时最高院的批复制作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条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修订)第二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上诉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上诉案件;(二)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三)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四)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202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含知识产权法院)自2022年5月1日起作出的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涉及、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第一审裁判,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裁判,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

为什么知产律师无法被AI替代,一个测试告诉你

目前ai法律问答很火,那么这些问答能否作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依据呢,抱着试试看的态度,笔者分别问了钉钉个人版的AI法律助理和chatgpt
这个问题就是,发生在南京六合区的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应该到哪个法院?
看起来这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但实际上这个问题的回答需要综合最新的法律规定才能够回答准确,我们来看看上面两个ai法律问答工具都是如何回答的。
钉钉AI法律助理的回答如下:
chatgpt的回答如下:
我们又进一步追问了法律依据
如果是一般的侵权这个回答也没有多大问题,但是针对计算机软件侵权类的案件,是属于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处理的案件,这个问题最好的答案就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法律依据就是司法解释,法释[202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条规定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可见chatgpt和钉钉AI法律助理都没有考虑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chatgpt甚至杜撰了南京知识产权法院这个根本就没有的法院
由此可见,即便是一个很简单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AI都无法应对,更不要说复杂一点的了
所以,知产律师们,面对AI,别慌。

我是反对律师将在办案件信息发布于社交网络平台的

反对的理由有三点:

第一点

目前对于言论的管控比较严格,律师发声很容易惹祸上身。祸从口出,在当下是很容易发生的事情,如果有人想搞你,总有理由。

第二点

律师不要太把自己当回事,代入感、精英感不要太强,你办的是别人的案件,不是自己的人生,认清自己在社会分工中的定位很重要,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就别随便提了,谁跟你是共同体了,还不明白的可以去看看《第二十条》,你可以在专业上去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最大化,但为了办一个案件把自己搭上,没有必要。

第三点

效果有限,还涉嫌违反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完全没有必要。你若是一个百万粉丝的大v,为民喊冤也还好,可大多数情况,即便发声了,可能也起不到相应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请注意,律师法这里特别强调的是法庭上,且是代理、辩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订)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中第(七)项规定: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上述规定都是对于律师在社交平台发布案件信息的限制。

对于一些有社会影响的案件、争议比较大的案件,律师在代理这些案件时更要谨慎,如果确实需要舆论的监督,可以让当事人自己去找媒体,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做。

俞敏洪与新东方创业故事对于律师职业的三点启示

    昨天花了四个小时读完了《我曾走在崩溃的边缘:俞敏洪亲述新东方创业发展之路》,作者就是俞敏洪本人。

    这本书不是新书,而是早在2019年就出版发行了,彼时正是新东方发展如火如荼的时候,并且国家对于教培业还没有严格管控,更重要的是,东方甄选也没有出现。

    但是当你读完这本书的时候,你就会发现,新东方在遭遇困境时,一定会有办法绝地逢生,因为俞敏洪有他坚守的原则和理念,并且这些原则和理念已经成为了新东方文化的内核,这些原理和理念不仅对于教培人有很大的教导意义,对于我们从事律师职业也有很多启发。这里我讲三点。

    第一,俞敏洪认为教育领域最重要的是优秀老师和优秀产品,法律服务领域最重要的也是优秀律师和优质服务

    俞敏洪认为教育领域最重要的是优秀老师和优秀产品,在新东方的发展过程中,当面对一些新兴的业务领域时,俞敏洪始终坚持上述基本理念。比如一对一业务。

    所谓一对一业务就是一个老师辅导一个学生,一对一对于师资的要求比较高。面对一对一的学生,培训机构需要很多支持才能提供优秀产品和优秀老师。当师资不足的时候,必然会导致一对一教学质量的下降,因此俞敏洪在新东方内部是限制一对一的发展比例,要求一对一的规模不能超过新东方中小学业务规模的35%,这也是基于俞敏洪本身对于教学质量的要求。

    我觉得类别到律师职业,法律服务领域最重要的也是优秀律师和优秀产品。

    第二,不做假账,律师不要进行虚假陈述

    新东方在2006年上市后,一直到2012年,发展整理还算顺利,但是在2012年7月,浑水公司发起了对新东方的攻击,这次攻击的主要点就是新东方财务造假。

    面对这次攻击,新东方的应对相当有底气,因为俞敏洪对于新东方的财务基本要求就是不做假账,这也是新东方最珍贵的传统之一,在新东方被浑水攻击之后,经过两年的独立审计,新东方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确认没有财务问题。

    在2006年新东方去美国上市的时候,其实已经有整整10年符合国家规范的完整财务记录,等德勤进行的审计的时候,只需要按照会计准则调一下账目就可以。

    类别律师职业,不做假账意味着在从事律师职业时不得做虚假陈述。

    第三,在任何困境中都要让自己保持进步

    大概从2002年到2004年,差不多有两年的时间,俞敏洪都只是新东方的一个股东,甚至有的时候连股东大会都不能参加。

   在那两年的时间里,俞敏洪除了帮助新东方的业务发展,还在帮忙联系新东方的投资人,引入咨询机构,还学习了大量企业管理的书籍,据俞敏洪自己说,那两年相当于读了个MBA。

    回顾俞敏洪此前的经历,可以发现无论是考三次才考上北大,还是得肺结核在医院养病期间读了两三本书,背了接近1万个单词,那就是俞敏洪始终坚持:在任何困境中都要让自己保持进步。这也是新东方最有名的那句:在绝境中寻找希望,人生终将辉煌。

  类比律师职业,这两年疫情导致律师业务越来越不好做,有的律师依然不断地学习通过各种方法积极创收,但有的律师就直接摆烂了,所以想想俞敏洪,在任何困难中都要让自己保持进步。

– END –

莫干山徒步记

    南大上海校友会金融俱乐部固收分会前几天推出了一个徒步的活动,我第一时间报了名。

    一是固收分会今年新设立,而我作为非固收行业的南大校友,在此前的会员报名环节竟然误打误撞加入了固收分会,实属罕见,因为固收分会的会员招募还需要面试;二是本次活动如果是年度会员,可以优先参加,于是我小小的使用了我年度会员的权利,顺利了报上了名。

    徒步的时间定于2023年9月16日,也就是今天,徒步的地点定在了莫干山风景区。

    早上6点起床,7点50准时和小王同学踏上了到德清的高铁,高铁时间一个半小时,9点20到达德清站。图片

    然后打车到大部队在莫干山的集合点,打车的车程大概20几公里,用时40分钟左右,出租车司机师傅听说我去莫干山,因为要开山路,还问我多收了10元,打车费在100元左右。10点40左右,上海的大部队抵达集合点。

    10点50左右开始登山。图片

    本来天气预报说今天有雨,到德清后,除了出德清站的时候飘了一会毛毛雨,等到莫干山的时候天气已经放晴,但由于这两天下雨的缘故,再加上徒步的路线又全部是土路,所以道路非常泥泞、非常不好走。图片

    我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活动,完全没有经验,以为就跟以前爬紫金山一样简单,所以只穿了普通的运动鞋,也没有装备专业的登山杆,小王同学更是穿了一双鞋底早已磨平的运动鞋,这也是为什么比我要多摔11次的原因(我摔了3次,小王同学摔了14次),所幸都没有大碍,值得点赞的是。小王同学全程忍住没哭!图片

    整个徒步时间在4个小时左右,其中有一段路程非常陡峭需要借助绳子才能攀登下去,说实话,还是有点惊险刺激的。图片

    过了这段陡峭的山路,剩下的就相对轻松,如果有一双防滑的登山鞋就更轻松,如果在多带几瓶水就更好,本次徒步带了三瓶矿泉水三瓶王老吉,矿泉水还有两瓶是小瓶装的,矿泉水基本上在半程的时候就喝光了,然后就听见团队里有人问哪里可以买水,而王老吉完全不解渴,越喝越渴。

    整个徒步的时间在四个小时左右,路程在6公里左右。图片

    行程虽然艰难,对体能的消耗也非常大,在一开始的半个小时我就已经气喘吁吁,但还是看到了很多景色,尤其是那些在山顶才能欣赏到的秀丽山河。图片

关于我转所花了18个月这件事

     从去年2月底我决定转所,到今年9月初转所成功,我花了整整18个月。

    首先,必须要说明的,上一家律所在我转所这件事上表现出了最大的理解、尊重和支持,在此过程中我没有遇到任何不愉快的事情,而我转所之所以花了这么长时间,很大原因在于我自己。所以这篇文章没有任何吐槽或者律所内斗的狗血剧情,猎奇的看客可以出门左转不送。

原因一:上海疫情

    我是去年二月份决定转所的,当时的选择是去一家新设的律所(律所的名字就不说了),因为和律所合伙人聊得比较投机,当时上海还没有遭遇疫情,但时间很快就来到了2022年3月份,后面发生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了,上海疫情差不多有半年,其实疫情和我转所没有必然联系,但可惜的是新设的这家所因为疫情难以为继,最终在去年9月份的时候那个合伙人决定离开,这就导致了当时无所可去。到了10月份的时候,重新换了家所,也就是现在的律所。所以严格意义上讲,应该是从去年10月开始转所,这样一算,整个转所还不到一年时间,自我安慰一下。

原因二:办结案件的装卷归档

    律师转所要求三清,其中一清就是办结案件的归档,在我决定转所的时候,大概还有80几个案件没有归档(不要问我为什么这么多,我也不想的,谁让我没有养成及时归档的好习惯呢,还有一个原因可能也很重要,就是每个案件卷宗押金不够高,导致我也不着急),这八十几案件让助理帮助归档了一部分,但大多数陈年旧案只有我自己最清楚,这个时候只能我自己一个人干,问题在于在归档已结老案的同时还有新的案件进来,不过好在到了今年4月份我终于把该装的卷都装完了。说起来,这真是一项浩荡的工程。

原因三:律协年检

    原本我是定于5月份正式离职,同时办理转所的,但又遇到了一个问题,就是上海律协的年检工作已经结束,但江苏的律师年检还没开始,这就意味着如果那个时候我转出,将没有办法参加上海律协的年检,因此,上上策就是等江苏的年检做完我再办理转所,这一等就是两个月,一直到7月份我才跟原来的律所办理了离职程序。

原因四:跨省转所

    2019年的时候,我已经经历了一次跨省转所,当时总所决定增加一名派驻律师,这个增加的名额就是我,因此我得先在江苏注销律师证,而后在上海重新申请执业,再派驻到江苏,整个过程相当漫长,前后大概有半年的时间。

    而今年转所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我先要撤回派驻,然后完成上海市内律所的转所,但好在今年的撤回派驻这块江苏省司法厅已经可以在网上申请,据说江浙沪三地的司法主管部门已经推出联网办理跨省市转所的业务,江苏司法厅只要在网上同意我的撤回派驻申请,上海就可以办理相关业务,从江苏撤回上海这个流程差不多走了一个月,而上海的效率则明显快得多,基本上一周就办好了。

   由此总结一下,平常及时装卷归档很重要!请用小本本记下。谢谢!

你永远不知道明天会不会开庭

   早上的时候,大概也就八点半左右,我接到了武汉知识产权法庭的电话,有个案件明天需要开庭补充调查,问我有没有时间到庭说明一些情况,虽然可以在线庭审,但考虑到上次庭审我没有参加,还是决定到现场参加庭审,那会我人在上海。


     因为今年转所到了上海,为了工作的方便,也在上海租了房,然后就发现有许多东西需要添置,比如办公室缺两个书柜(我把那些跟着我多年的几百本的书籍一股脑都寄到了上海,上海办公室仅有的一个书柜明显不够用),比如租的房子的床垫太硬,需要在买个床垫加上,还有一些零散的小东西,就这样,我凭着一己之力,从本周一到今天,陆续在京东、淘宝购置了很多东西,包括让团队律师帮我把我台式机的显示器从南京寄过来(主机已经随同书籍一起寄过来了),所以在今天下午离开上海之前,我尽量签收所有的快递,又因为案件资料还在南京,所以我中途还得在南京停留片刻,这些杂乱无章的事情最终让我决定买了下午四点多从上海到南京,然后再从南京到武汉的车票。


      剩下的事情就是在出发之前,完成办公室宜家书柜的组装以及图书的归类,还有把前几天到的台式机主机和今天可能到的显示器组装起来。图片

(效果不错)图片(书籍归类完毕)​

    早上9点,床垫到,装上之后试着躺了一会,感觉睡眠质量会上好几个台阶,然后去办公室,11点宜家安装书柜的师傅到,接着显示器到,于是师傅装书柜,我装电脑,整个过程无缝衔接。


     下午1点半把所有书籍归档,办公室杂物清理,把我心爱的华为音响带到了公寓,感觉音响还是适合自己在家使用,离开办公室前突然发现桌上有本余秀华《摇摇晃晃的人间》诗集没有归类,想起旅途也甚是无聊,于是果断带上。


    在朋友圈发了状态,告诉大家我转所了,没想到引来了两百多的赞,我已经记不起上次有这么多赞是朋友圈的哪个状态了,感谢大家的祝福。

    四点四十准时踏上出差的火车,此刻,在旅途,才有片刻安宁,读点书,写点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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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

专利侵权案件接案时需要重点考虑的7个问题

融冰连续推出了商标以及著作权案件接案时需要考虑的问题,今天谈谈专利侵权案件接案时需要重点考虑的7个问题

1、专利权的稳定性

如果代理原告,需要详细了解一下专利的研发过程,是自主研发,还是改进型研发,有无借鉴或使用现有技术(包括国外的)、如果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维权,还需要看看有无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案涉的专利有无经历过专利无效,专利无效的结论是什么,案涉专利申请日之前有无提交过类似专利申请,案涉专利的申请日、公开日,以及年费的缴纳情况。

代理被告除了上述问题需要考虑外,还要考虑一下案涉产品名称的其他叫法,产品所涉及的行业在哪个地区哪个国家最好(以便确定后期无效的检索思路和检索的关键词)。

除此之外,还要了解一下案涉专利是否有两个及以上的专利权人,如果系多个专利权人,则某一个专利权人单独维权时需要获得其他专利权的授权。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如果涉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则需要了解一下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如果技术特征较多,则保护范围较小,反之,则保护范围大,保护范围越小越难被无效,反之则容易被无效。

外观设计专利则需要考虑哪些是设计要点,以及被控侵权产品的通常使用外观。

3、案涉产品的取证

除了外观设计产品可以通过网页展示可以看到外观在一些情况下不需要取得实物,涉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被控的被控产品往往需要取得产品的实物才能说明被控侵权产品的结构,因此对于大型的设备以及方法类发明专利的维权就要考虑前期的取证方式,比如申请进行诉前证据保存等。

4、被控设计或技术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目前实用新型或发明的侵权判定原则主要有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以及禁止反悔原则等,而外观设计则要考虑一般消费者的观察角度,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针对发明或实用新型进行侵权比对时,可以采用对比表格,对技术特征逐个进行比对。

5、是否要进行专利无效

代理专利侵权纠纷被告时,通常会考虑通过无效来进行抗辩,如果进行无效,建议无效工作和诉讼工作由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不建议分开不同的机构。同时要考虑无效对于诉讼进程的影响,无效工作建议在一审开庭前进行,如果要针对没有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无效并请求法院中止诉讼,则需要在答辩期内提起无效,同时拿到受理材料。为了尽快拿到受理材料,可以采用电子提交。

6、被控侵权产品的获利或专利产品因侵权遭受的损失

跟商标以及著作权不同的是,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和方法本身,如果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则上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就是专利的利润,而在商标和著作权的案件中,则需要考虑商标以及作品本身对于利润率的贡献。

考虑被控侵权产品的获利或专利产品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主要是为了确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依据。

7、是否具有抗辩事由

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常用的抗辩理由主要包括现有技术/设计抗辩、不侵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非商业用途等,其中合法来源抗辩需要考虑的点可以参照之前的文章XX,现有技术/设计抗辩的点主要在于要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技术/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笔者见过有人以被控侵权产品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现有技术/设计组合来进行抗辩,这种是不可取的。

商标民事侵权案件接案时需要重点考虑的9个问题

前面刚刚讲过了著作权民事侵权案件接案时需要重点考虑的10大问题,今天来谈谈商标民事侵权案件接案时需要重点考虑的9个问题

1、案涉商标的基本情况

不管是代理原告还是被告,商标的基本情况都是我们首先要了解的,主要包括商标的样式,是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还是组合商标等,商标的注册时间,商标的公告时间,有效期限,商标是否经历过撤三、异议、无效等程序,商标核定注册的类别和商品等。

2、案涉商标的设计历史

代理原告时,如果涉及图形商标,需要重点了解一下为什么会设计这个商标,包括商标图案的设计者、设计时间,如果是通过受让取得的,还需要了解一下转让时间,是否签订有转让合同,转让者的基本情况(是否有囤积商标的历史、是否有过实际使用),如果是文字商标,则要考虑该文字是否是常见词汇,以及商标权人为什么会使用这个文字。

3、案涉商标的使用情况

商标有无实际使用,实际使用的时候包括哪些场合以及实际在哪些商品及服务上进行使用,实际使用的时间以及跨度,实际使用的样式。

是否进行过许可使用,是否签订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类型是哪一种,是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过备案,如果以被许可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则需要得到商标人的书面授权。

4、案涉商标知名度的情况

案涉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有无进行过驰名商标认定,如果有认定,什么时间由什么机构认定的,是否属于第三人的在先商标或驰名商标,包括在先未注册商标,如果存在,还需要了解一下第三人与原告的关联,第三人使用在先商标或驰名商标的情况等等。

如果寻求跨类保护,则可以考虑在诉讼中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很重要的一点,目前驰名商标的认定是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案涉商标宣传推广情况,包括媒体报道、市场份额、荣誉奖章等等。

5、案涉商标的涉诉情况

是否属于批量维权案件,如果属于,则需要评估一下目前的判赔额,重点评估一下败诉案件及败诉的事实和理由。

6、原被告之间的关系

原被告在本案之前有无联系,是否存在商业合作关系、亲属关系,是否属于竞争对手关系。

7、被控侵权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被控侵权商标是否与案涉商标相同且使用在相同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构成近似,案涉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是否让消费者发生混淆(部分案例中可以采取市调的方法)

8、损失及获利情况

要考虑原被告各自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以及相应的损失及获利,其中获利可以根据被告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利润,利润这块可以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利润率。

9、是否具有合法来源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系从第三人处购得,则需要被告进一步提供相应的合同、发票、付款记录等,但当被告作为贴牌销售方时,需要重点关注合格证上对于制造商的表述,如果合同证上标注为制造商则不能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著作权案件接案前需要考虑的10大问题

​   判断一个著作权民事侵权案件是否可以接,通常需要考虑如下这些问题

1、作品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的类型包括九大类,诸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等,因此,明确作品的类型有利于确定合理的取证方式和诉讼策略。

2、是否属于受保护的作品

并非所有的作品都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法规、法规、单纯事实消息、历法、通用表格等不适用著作权法,换言之,如果时上述作品受到侵害,并不能寻求《著作权法》的救济,违反法律的作品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侵害了哪些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17中著作权权能,在接著作权的案件时,需要考虑侵犯了哪些权能,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当侵犯四种人身权之一时(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请求赔礼道歉的。

4、作品的权属证据都有哪些

通常情况下,著作权证书可以作为作品的权属证书,但是有的时候,作品并不是在完成的第一时间登记的,因此,当出现这种情况下时,往往要提供最原始的创作凭证、底稿,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作品登记目前不进行实质审查,仅进行形式审查,因此有了作品登记证书也并不能说明这个就一定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5、作品的发表情况

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比对原则,作品的发表情况实际上证明被告接触可能性的证据,因此需要详细询问著作权人作品在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进行发表

6、作品的许可、使用情况

案涉作品是否做过许可,如有,是否有著作权许可合同,作品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使用,是否有商业上的销售等

7、原被告之间的关系

是否属于竞争对手、合作伙伴还是两人完全不认识,如果属于竞争对手或者合作伙伴,则可以进一步证明接触的可能性,同时也能反应对方的主观故意。

8、被控侵权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要看被控侵权作品的时间是否在案涉作品之后,如果在之前,则可以主张在先权利抗辩,然后需要拿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与被告侵权作品进行比对,通常来说,相似分为完全一样和实质性相似以及不相似,不同的作品比对的角度不太一样,比如文字作品就需要考虑比例问题,这里可以参考本公众号之前的文章:

9、损失及获利情况

要考虑原被告各自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以及相应的损失及获利,其中获利可以根据被告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相应的利润,利润这块可以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利润率。

10、是否具有合法来源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系从第三人处购得,则需要被告进一步提供相应的合同、发票、付款记录等,但当被告作为贴牌销售方时,需要重点关注合格证上对于制造商的表述,如果合同证上标注为制造商则不能主张合法来源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