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现在还有人喊师傅吗

从业十几年,我带了十来个实习律师,没有一个喊过我”师傅”。

一开始就说好别喊我师傅,叫我王律师就行。

为什么不让喊?因为我觉得”师傅”这个称谓太隆重了。

中国传统行业里的”师傅”,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倾囊相授,意味着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意味着师徒之间有一层近乎亲情的纽带。木匠师傅带徒弟,那是手把手教,徒弟出师了还要回来孝敬师父。戏曲界的拜师,那更是一套完整的规矩和礼数。

律师行业呢?我们带一个实习律师,实习期满一年,该转正转正,该独立独立。大家各走各路,以后是同行、是搭档、甚至可能是竞争对手。这种关系,硬套一个”师傅”上去,不觉得别扭吗?

说实话,让我当”师傅”,我真担待不起。我没那个底气说”我教你一身本事”,律师这行的本事,大半是自己干出来的,不是谁教出来的。我能做的,就是方法和给你方向,但真正能学多少、走多远,全靠自己。

我始终认为,律师行业的带教老师和实习律师之间,最真实的关系是合作共赢,而不是师徒从属。

实习律师需要什么?需要在案件实务中积累经验。带教老师需要什么?需要有人帮忙处理基础工作,需要团队有人干活,需要把精力从琐碎事务中解放出来。

说白了,你帮我分担工作,我给你成长空间——这就是等价交换,谁也不欠谁的。

我带实习律师,从来不会把”我带了你”挂在嘴上,因为我也从你身上获得了价值。你帮我整理案卷、做检索、写初稿,这些工作如果我自己做,要花更多时间。你做的这些,本身就是对等的付出。

所以我不喜欢”师徒”这个表述——它暗含了一种不平等,好像带教老师是施恩者,实习律师是受恩者。实际上呢?大家是合作关系,只是阶段不同、分工不同罢了。

来我团队实习,叫我王律师就好。有案子我们一起做,有问题我们一起讨论,等你独立执业了,我们就是同行和朋友。

不需要拜师,不需要敬茶,不需要任何仪式。

把”师傅”留给传统手艺,把”律师”还给现代职业。

双证律师其实是个伪命题

在知识产权律师圈子里,”双证律师”似乎一直是个自带光环的标签——同时持有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听起来就很厉害,好像一个人能包打天下。招聘市场上,不少律所也把”双证”列为优先条件,更给这个身份加了一层滤镜。

但我想说句大实话:双证律师,其实是个伪命题。

一、双证≠双修,你不可能同时做两件事

先从最现实的问题说起:一个人不可能同时既做专利申请又做民事诉讼。

这两件事,从工作模式到思维逻辑,完全不同。专利代理师的核心工作是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答复审查意见,这是高度技术化的文书工作,需要长时间埋头于技术方案和法条之间,跟发明人反复沟通,把技术语言翻译成法律语言。而诉讼律师的核心工作是出庭、质证、辩论、写代理词,需要的是庭审对抗能力、证据组织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

现实中,所谓”双证律师”最终都只选了一条路:要么以律师业务为主,专利代理师证吃灰;要么以专利代理为主,律师证偶尔用用。

二、做专利诉讼,专利代理师资格不是必须的——有的话锦上添花,没有也可以自力更生

很多人觉得,做专利案件当然要有专利代理师证才专业,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属纠纷等民事诉讼中,代理出庭的只需要律师执业证,并不需要专利代理师资格。专利行政诉讼也是如此,律师完全可以代理。唯一硬性要求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场景,是专利申请和审查阶段的代理工作——也就是写专利、答审查意见。但这些恰恰是诉讼律师不会去做的事情。

所以从执业门槛来看,专利代理师资格对做专利诉讼的律师来说,不是必须的。

但我也必须承认,有过专利代理师经验的律师,在处理专利诉讼时确实有独特优势——他们更熟悉专利文件的撰写逻辑,更理解审查档案背后的博弈,在权利要求解释和等同侵权判断上往往更敏锐。从这个角度看,专利代理师资格和经验是锦上添花,能让你的专利诉讼做得更扎实、更从容。

不过,没有这个资格,也完全可以自力更生。一个理工科背景的律师,通过参与专利诉讼案件、研读审查档案、与发明人深度沟通,同样能积累起扎实的技术理解力。“经验”的价值不等于”证书”的价值,经验可以多条路径获得,证书只是其中一条路。 很多优秀的专利诉讼律师,手上就只有一张律师证,照样打得漂亮。

三、双证的方向是单向的:专利代理师该考律师证,律师不必考代理师证

从职业路径来看,双证的方向其实是不可逆的。

对于专利代理师而言,考法律职业资格证、往律师方向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不是简单的多一张证,而是职业赛道的切换——从代理走向诉讼,从执行走向决策,从单点到全面。一个专利代理师做到一定程度就会发现:写专利的天花板很低,真正有技术含量的专利无效、专利诉讼,没有律师证根本没法独立代理。有了律师证,可以独立代理诉讼、拓展非专利业务、开设自己的律所,职业发展路线一下子就打开了。知识产权律师,可以说是专利代理师的最终职业归宿。

但反过来,律师再去考专利代理师证,就是舍近求远了。你已经有律师执业证,完全可以直接承接专利诉讼、专利无效等业务,不需要再花几个月备考一个用不上的证。专利诉讼不需要它,专利申请你又不会去做,考了也是束之高阁。有些年轻律师觉得多一个证就多一条路,但你要算算时间成本——那几个月拿来办案子、写文章、拓展客户,对职业发展的帮助远比多一张证书大得多。

说白了,一个证如果不能转化为实际业务能力,那它就只是一个装饰品。 客户找你是因为你能解决问题,不是因为你证书多。

结论:别被”双证”的标签迷惑

我并不是说专利代理师资格没有价值——对于以专利申请为主业的代理师来说,这是吃饭的家伙。我想说的是,对于一个已经执业的知识产权律师而言,再去考一个专利代理师证,既不必要,也不划算。

“双证律师”这个概念之所以流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外界觉得双证很厉害,圈内人却心知肚明:两张证真正同时在用的,少之又少。

与其追求双证的虚名,不如把时间和精力放在提升专业能力、深耕案件经验上。在法律行业,真正的”双证”不是两张纸,而是扎实的技术理解力和过硬的诉讼能力——这两样东西,靠的是实干,不是考试。

作者简介:王晶,上海沪通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知识产权律师,深耕知识产权诉讼十余年,著有《律师成长之路:知识产权律师进阶手册》。

独立律师如何贴标签

很多之前做授薪的律师决定独立时,考虑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我要不要贴标签,比如我是一名知识产权律师,我是涉外律师。
在我看来,标签肯定是要贴的,但是贴标签有时候是身不由己的,我一直秉持的观点就是案件成就律师,案源决定了律师的执业方向和标签。
拿我自己来说,在我读研的时候我从来没有想过我会成为一名知识产权律师,只不过是因为我本科的专业刚好可以考专利代理人,只不过我需要找一家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律所可以同时进行专利代理人和律师的实习,而刚好我在入行初期接触到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知识产权的案件,我是因为可以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了,才对外宣称是一名知识产权律师,而也正是因为我对外宣传了是知识产权律师,才会有知识产权案件,所以贴标签这件事本身就是多个因素综合的结果,甚至可以标签是果,案源和办案经验是因。
从我的经历来看是不是意味着如果没有某个领域的案源就不要贴某个领域的标签呢,也不尽然,关键在于你有无相关领域的办案经验,没有办案经验,即便贴了标签也无法让客户产生信任,这是贴标签最基本的。
那么如何选择标签,我的建议是尽量根据自身的经历来做选择,还有就是可以通过加入某个领域的律所或者团队来完成标签的选择,如果想成外涉外律师那就加入涉外律所或者团队,这是最简单的。
在选择标签之前,也需要看看这个领域的发展潜力,在律师内卷严重的当下,很多领域都已经人满为患,选择这些领域贴标签也就意味着需要更多的努力,这个时候还是那句话:选择大于努力。
贴标签要与时俱进,尽量选择那些新兴的有发展潜力的领域,国家大力发展的领域,比如新能源、医药、人工智能以及低空经济等。
贴标签要早,尽量在跨入律师行业的初期就完成这个工作,贴的越早就越能享受到贴标签带来的好处。

俞敏洪与新东方创业故事对于律师职业的三点启示

    昨天花了四个小时读完了《我曾走在崩溃的边缘:俞敏洪亲述新东方创业发展之路》,作者就是俞敏洪本人。

    这本书不是新书,而是早在2019年就出版发行了,彼时正是新东方发展如火如荼的时候,并且国家对于教培业还没有严格管控,更重要的是,东方甄选也没有出现。

    但是当你读完这本书的时候,你就会发现,新东方在遭遇困境时,一定会有办法绝地逢生,因为俞敏洪有他坚守的原则和理念,并且这些原则和理念已经成为了新东方文化的内核,这些原理和理念不仅对于教培人有很大的教导意义,对于我们从事律师职业也有很多启发。这里我讲三点。

    第一,俞敏洪认为教育领域最重要的是优秀老师和优秀产品,法律服务领域最重要的也是优秀律师和优质服务

    俞敏洪认为教育领域最重要的是优秀老师和优秀产品,在新东方的发展过程中,当面对一些新兴的业务领域时,俞敏洪始终坚持上述基本理念。比如一对一业务。

    所谓一对一业务就是一个老师辅导一个学生,一对一对于师资的要求比较高。面对一对一的学生,培训机构需要很多支持才能提供优秀产品和优秀老师。当师资不足的时候,必然会导致一对一教学质量的下降,因此俞敏洪在新东方内部是限制一对一的发展比例,要求一对一的规模不能超过新东方中小学业务规模的35%,这也是基于俞敏洪本身对于教学质量的要求。

    我觉得类别到律师职业,法律服务领域最重要的也是优秀律师和优秀产品。

    第二,不做假账,律师不要进行虚假陈述

    新东方在2006年上市后,一直到2012年,发展整理还算顺利,但是在2012年7月,浑水公司发起了对新东方的攻击,这次攻击的主要点就是新东方财务造假。

    面对这次攻击,新东方的应对相当有底气,因为俞敏洪对于新东方的财务基本要求就是不做假账,这也是新东方最珍贵的传统之一,在新东方被浑水攻击之后,经过两年的独立审计,新东方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确认没有财务问题。

    在2006年新东方去美国上市的时候,其实已经有整整10年符合国家规范的完整财务记录,等德勤进行的审计的时候,只需要按照会计准则调一下账目就可以。

    类别律师职业,不做假账意味着在从事律师职业时不得做虚假陈述。

    第三,在任何困境中都要让自己保持进步

    大概从2002年到2004年,差不多有两年的时间,俞敏洪都只是新东方的一个股东,甚至有的时候连股东大会都不能参加。

   在那两年的时间里,俞敏洪除了帮助新东方的业务发展,还在帮忙联系新东方的投资人,引入咨询机构,还学习了大量企业管理的书籍,据俞敏洪自己说,那两年相当于读了个MBA。

    回顾俞敏洪此前的经历,可以发现无论是考三次才考上北大,还是得肺结核在医院养病期间读了两三本书,背了接近1万个单词,那就是俞敏洪始终坚持:在任何困境中都要让自己保持进步。这也是新东方最有名的那句:在绝境中寻找希望,人生终将辉煌。

  类比律师职业,这两年疫情导致律师业务越来越不好做,有的律师依然不断地学习通过各种方法积极创收,但有的律师就直接摆烂了,所以想想俞敏洪,在任何困难中都要让自己保持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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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干山徒步记

    南大上海校友会金融俱乐部固收分会前几天推出了一个徒步的活动,我第一时间报了名。

    一是固收分会今年新设立,而我作为非固收行业的南大校友,在此前的会员报名环节竟然误打误撞加入了固收分会,实属罕见,因为固收分会的会员招募还需要面试;二是本次活动如果是年度会员,可以优先参加,于是我小小的使用了我年度会员的权利,顺利了报上了名。

    徒步的时间定于2023年9月16日,也就是今天,徒步的地点定在了莫干山风景区。

    早上6点起床,7点50准时和小王同学踏上了到德清的高铁,高铁时间一个半小时,9点20到达德清站。图片

    然后打车到大部队在莫干山的集合点,打车的车程大概20几公里,用时40分钟左右,出租车司机师傅听说我去莫干山,因为要开山路,还问我多收了10元,打车费在100元左右。10点40左右,上海的大部队抵达集合点。

    10点50左右开始登山。图片

    本来天气预报说今天有雨,到德清后,除了出德清站的时候飘了一会毛毛雨,等到莫干山的时候天气已经放晴,但由于这两天下雨的缘故,再加上徒步的路线又全部是土路,所以道路非常泥泞、非常不好走。图片

    我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活动,完全没有经验,以为就跟以前爬紫金山一样简单,所以只穿了普通的运动鞋,也没有装备专业的登山杆,小王同学更是穿了一双鞋底早已磨平的运动鞋,这也是为什么比我要多摔11次的原因(我摔了3次,小王同学摔了14次),所幸都没有大碍,值得点赞的是。小王同学全程忍住没哭!图片

    整个徒步时间在4个小时左右,其中有一段路程非常陡峭需要借助绳子才能攀登下去,说实话,还是有点惊险刺激的。图片

    过了这段陡峭的山路,剩下的就相对轻松,如果有一双防滑的登山鞋就更轻松,如果在多带几瓶水就更好,本次徒步带了三瓶矿泉水三瓶王老吉,矿泉水还有两瓶是小瓶装的,矿泉水基本上在半程的时候就喝光了,然后就听见团队里有人问哪里可以买水,而王老吉完全不解渴,越喝越渴。

    整个徒步的时间在四个小时左右,路程在6公里左右。图片

    行程虽然艰难,对体能的消耗也非常大,在一开始的半个小时我就已经气喘吁吁,但还是看到了很多景色,尤其是那些在山顶才能欣赏到的秀丽山河。图片

关于我转所花了18个月这件事

     从去年2月底我决定转所,到今年9月初转所成功,我花了整整18个月。

    首先,必须要说明的,上一家律所在我转所这件事上表现出了最大的理解、尊重和支持,在此过程中我没有遇到任何不愉快的事情,而我转所之所以花了这么长时间,很大原因在于我自己。所以这篇文章没有任何吐槽或者律所内斗的狗血剧情,猎奇的看客可以出门左转不送。

原因一:上海疫情

    我是去年二月份决定转所的,当时的选择是去一家新设的律所(律所的名字就不说了),因为和律所合伙人聊得比较投机,当时上海还没有遭遇疫情,但时间很快就来到了2022年3月份,后面发生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了,上海疫情差不多有半年,其实疫情和我转所没有必然联系,但可惜的是新设的这家所因为疫情难以为继,最终在去年9月份的时候那个合伙人决定离开,这就导致了当时无所可去。到了10月份的时候,重新换了家所,也就是现在的律所。所以严格意义上讲,应该是从去年10月开始转所,这样一算,整个转所还不到一年时间,自我安慰一下。

原因二:办结案件的装卷归档

    律师转所要求三清,其中一清就是办结案件的归档,在我决定转所的时候,大概还有80几个案件没有归档(不要问我为什么这么多,我也不想的,谁让我没有养成及时归档的好习惯呢,还有一个原因可能也很重要,就是每个案件卷宗押金不够高,导致我也不着急),这八十几案件让助理帮助归档了一部分,但大多数陈年旧案只有我自己最清楚,这个时候只能我自己一个人干,问题在于在归档已结老案的同时还有新的案件进来,不过好在到了今年4月份我终于把该装的卷都装完了。说起来,这真是一项浩荡的工程。

原因三:律协年检

    原本我是定于5月份正式离职,同时办理转所的,但又遇到了一个问题,就是上海律协的年检工作已经结束,但江苏的律师年检还没开始,这就意味着如果那个时候我转出,将没有办法参加上海律协的年检,因此,上上策就是等江苏的年检做完我再办理转所,这一等就是两个月,一直到7月份我才跟原来的律所办理了离职程序。

原因四:跨省转所

    2019年的时候,我已经经历了一次跨省转所,当时总所决定增加一名派驻律师,这个增加的名额就是我,因此我得先在江苏注销律师证,而后在上海重新申请执业,再派驻到江苏,整个过程相当漫长,前后大概有半年的时间。

    而今年转所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我先要撤回派驻,然后完成上海市内律所的转所,但好在今年的撤回派驻这块江苏省司法厅已经可以在网上申请,据说江浙沪三地的司法主管部门已经推出联网办理跨省市转所的业务,江苏司法厅只要在网上同意我的撤回派驻申请,上海就可以办理相关业务,从江苏撤回上海这个流程差不多走了一个月,而上海的效率则明显快得多,基本上一周就办好了。

   由此总结一下,平常及时装卷归档很重要!请用小本本记下。谢谢!

你永远不知道明天会不会开庭

   早上的时候,大概也就八点半左右,我接到了武汉知识产权法庭的电话,有个案件明天需要开庭补充调查,问我有没有时间到庭说明一些情况,虽然可以在线庭审,但考虑到上次庭审我没有参加,还是决定到现场参加庭审,那会我人在上海。


     因为今年转所到了上海,为了工作的方便,也在上海租了房,然后就发现有许多东西需要添置,比如办公室缺两个书柜(我把那些跟着我多年的几百本的书籍一股脑都寄到了上海,上海办公室仅有的一个书柜明显不够用),比如租的房子的床垫太硬,需要在买个床垫加上,还有一些零散的小东西,就这样,我凭着一己之力,从本周一到今天,陆续在京东、淘宝购置了很多东西,包括让团队律师帮我把我台式机的显示器从南京寄过来(主机已经随同书籍一起寄过来了),所以在今天下午离开上海之前,我尽量签收所有的快递,又因为案件资料还在南京,所以我中途还得在南京停留片刻,这些杂乱无章的事情最终让我决定买了下午四点多从上海到南京,然后再从南京到武汉的车票。


      剩下的事情就是在出发之前,完成办公室宜家书柜的组装以及图书的归类,还有把前几天到的台式机主机和今天可能到的显示器组装起来。图片

(效果不错)图片(书籍归类完毕)​

    早上9点,床垫到,装上之后试着躺了一会,感觉睡眠质量会上好几个台阶,然后去办公室,11点宜家安装书柜的师傅到,接着显示器到,于是师傅装书柜,我装电脑,整个过程无缝衔接。


     下午1点半把所有书籍归档,办公室杂物清理,把我心爱的华为音响带到了公寓,感觉音响还是适合自己在家使用,离开办公室前突然发现桌上有本余秀华《摇摇晃晃的人间》诗集没有归类,想起旅途也甚是无聊,于是果断带上。


    在朋友圈发了状态,告诉大家我转所了,没想到引来了两百多的赞,我已经记不起上次有这么多赞是朋友圈的哪个状态了,感谢大家的祝福。

    四点四十准时踏上出差的火车,此刻,在旅途,才有片刻安宁,读点书,写点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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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

面对证据突袭,我们该怎么办

逾期举证,甚至是当庭举证,我们经常称之为证据突袭。

证据突袭的原因有很多,有可能是为了达到出其不意的诉讼效果,也有可能是时间来不及、证据太多或者律师请晚了等客观原因,但是无论是哪种原因,遵守举证期限的律师都不想看到对方律师的证据突袭。那么,面对证据突袭,我们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改)第六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法释[2015]5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1-314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法释[2019]19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结合上述法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逾期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因此,针对对方的逾期举证行为及时提出异议很重要,笔者认为这种异议至少应当记载于庭审笔录,如果有必要,可以向法庭提出书面的异议。因为只有法庭认定为逾期举证,才有可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的惩戒规则。

在实践中,因为逾期举证法院进行训诫和罚款的情况并不多,很多法院对于逾期举证可能会进行口头训斥,但是为了查清案情,往往对于逾期举证的证据还是会正常地进行审查,这就导致了证据突袭现象在民事诉讼中时有发生。那么在实践中,法院对于证据突袭是什么态度呢?

    案例1 

在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案件中【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58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南京圣和公司主张,湖南华纳公司、大连中信公司在原审程序中未提起先用权抗辩,其在二审提出的先用权抗辩不应予以审查。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1】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根据该条规定,对于逾期举证的证据,人民法院并非一概不予接受。如果逾期举证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人民法院应当采纳。考虑到湖南华纳公司、大连中信公司主张的先用权抗辩与其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具有密切关系,且关系到两公司能否继续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故从查明事实和实质解决纠纷角度出发,本院对湖南华纳公司、大连中信公司主张的先用权抗辩证据予以接受,并将之作为案件争议焦点予以审理。

    案例2

在中铁物资集团兰州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件中【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39号】,中铁兰州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当庭提交了28份证据,以证明:吉林永昌公司与大同煤矿公司之间存在3轮融资关系;中铁兰州公司根据大同煤矿公司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和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向吉林永昌公司主张债权;欠款本金由吉林永昌公司归还中铁兰州公司后,再由中铁兰州公司支付给大同煤矿公司;大同煤矿公司为了及时实现债权,与中铁兰州公司共同委托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该所协助向吉林永昌公司追索债权;大同煤矿公司明知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实际用款人为吉林永昌公司。经一审法院组织质证,大同煤矿公司认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双方最终确认,中铁兰州公司超出举证期限提交上述证据,不能作为本案证据,所举证据涉及的是中铁兰州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合同无关。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铁兰州公司未按照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责令其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但中铁兰州公司未予说明,其完全具有按期举证的能力,逾期提供证据因其自身原因造成,且所举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影响案件的基本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中铁兰州公司逾期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

而在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28份证据进行了分类,并认为一审法院未对中铁兰州公司逾期提交的28份证据进行一一审查,笼统认为该28份证据均与本案基本事实无关,对应当采纳的证据未予采纳,遗漏了关键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中铁兰州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最高院对于逾期证据的处理基本上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只是对于什么是案件的基本事实,不同法院的认知可能会有差别。因此,即便是对方逾期举证,如果涉及到是案件的基本事实,我们也是很难阻止法院采纳的,因此,我们最能退而求其次,希望法院对于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予以训诫和罚款,而在实践中,此类案件还是有先例可循的。

    案例3

在彭某飞与览某保险代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览某保险代理公司在一审、二审均未出庭参加诉讼,二审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认定事实,并据以作出裁判。览某保险代理公司在二审后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书,认为览某保险代理公司提交的部分证据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初步证明其至少已经向彭某飞支付了部分绩效工资,属于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依法应予采信。览某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再审并没有对其逾期提交新证据说明具有客观原因和合法理由,对此行为,览某保险代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再审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本案发回重审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116司惩1号决定书,对览某保险代理公司罚款人民币80万元。

览某保险代理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览某保险代理公司在原一、二审诉讼过程中,未按照法院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积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其在再审过程中提交证据,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对其行为应予以民事制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金额。”结合览某保险代理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妨害民事诉讼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诉讼标的等因素,认为原决定罚款金额过高,依法予以调整。最终调整为罚款​6万元。

  案例4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锦江区某锋超市(简称某锋超市)与被上诉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简称脱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某锋超市提交出进货单等证据材料拟证明其在二审中新增的合法来源抗辩主张,但未就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因作出合理说明。在该案一审中,脱普公司举示公证书以证明某锋超市的销售事实,公证书记载的出售被控侵权商品的店铺字号及地址与某锋超市商号及工商登记地址一致,所附购物小票记载的商户名称为“周记食品超市”。某锋超市称“某锋超市”店铺不会出具“周记食品超市”购物小票,由此否认出具了该购物小票,否认公证书记载的店铺为其经营场所,从而明确否认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由于某锋超市在一审中选择了不侵权抗辩,致使其未主张基于侵权成立的合法来源抗辩,并提交有关商品来源的证据。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某锋超市二审所举进货单中关于“购买单位为某锋超市(原周记)”的证据内容以及销售过被控侵权商品的陈述,认定某锋超市在经营中曾经使用过“周记”字号出具购物小票,其在一审中关于购物小票的陈述并非事实。因此,某锋超市出于否认销售行为的目的,将既能印证其销售行为又可能证明商品来源的证据拖延至二审提交,并非基于事实和诉讼诚信的正常诉讼策略选择所致,而属于故意逾期提交证据的情形。因某锋超市逾期举示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应予在二审中审查并采纳,故改判其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同时,依法对某锋超市故意逾期举证的行为进行民事制裁,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因此,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关于逾期举证我们不难得出:

1、对于逾期举证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提异议,视为对逾期没有意见,则法院一般不会主动会审查逾期的行为,但由于逾期提交证据对于法院的审理造成影响,则法院有可能会进行训诫或罚款。

2、一般认定为逾期提交证据后,如果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则人民法院一般会采纳,但会进行训诫或罚款,但如果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且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采纳。

3、一审中已经存在但没有提交的证据,如果在二审中提交,那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逾期证据。

4、面对证据突袭,我们首先要提异议,要求法院不予采纳或者采纳但要进行训诫和罚款。

5、实践中,在面对证据突袭时,笔者有时还会要求法院给与相应的质证期以及提供反驳证据的期限,一般法庭都是允许的。

6、严格遵循举证期间,不搞证据突袭,避免法庭训诫和罚款同样重要。

【1】笔者注:现分别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你的律师工作还开心吗

写这篇文章的起因是我今天看到了一则悲伤的故事,一个刚进入律所工作没多久的法学生因被律所辞退自杀了,而之所以被律所辞退的原因网上传闻是因为违反了该律所的保密制度,但具体被辞退的原因我没有更多资料可以知道,而这个法学生却是一路优秀过来的,本科人大、清华硕士。

我想他一定是下定了很大的决心去做律师的,因为像他这样的简历,本可以找一份高薪且轻松的工作,他原本可以成为律所的甲方,但是他还是义无反顾地加入了律师队伍,我想他真的很喜欢这份工作。

我跟他素未蒙面,甚至不知他名字、长相,但今夜却因为他的自杀难以入眠,心情竟然异常沉重。我想他做律师一定很不开心,他没有想到的是,律所会有这么多的规章制度,更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的好心会导致工作的错误。

其实做律师本没有这么多的约束,单单就保密制度而言,根本就无需多言,因为律师法本身已经规定了保密义务,所以这就衍生出一个问题,律所的管理是给律师赋能,还是给律师负能,什么样的律师状态时最舒服的律师状态。

我想起自己这几个月的工作状态,因为个人的缘故,我退掉了律所的办公室,除了不得不见的客户以及不得不开的会议之外,我基本上不怎么去律所,然后同事间闲聊少了、律所接待少了、饭局少了,但是多了很多时间,尤其是每天通勤的2个小时,我可以决定自己什么时候醒、什么时候写东西,什么时候看书,我发现我能支配自己的时间多了,而案件并没有减少,在这种状态中,我体会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自由,并且更加关注自己内心的需求。

之所以写我几个月的工作状态,一是有感于这起无妄之灾,二是我一直倡导律所应当以人为本,律所的本业就是办好案件,基本的合规要求就是不违反法律规范和行业准则。

我曾经也是制度的拥护者,我总觉得管理就得书面化,就得事先制定规则,但后来我发现公司管理的那一套并不适用于律所,因为律师只有在自由的状态下才能激发出更强的战斗力,因此,律所的管理其实很简单,就是做好律师业务的合规,指导律师的办案,律所和律师之间应该是平等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理解。

但可惜的是,很多律所的管理者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甚至在相反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律所的管理除了合规之外,更多的要思考如何促进律师业务的增长,如何提高律所品牌的知名度和律师的美誉度,所谓的管理归根结底就是服务好律师,律师都没有了,律所能有吗?

所以,我跟我团队的人说,不用打卡也不用坐班,你们只要把工作完成就好,我只负责监督并帮助你们更优秀,其他的事情都不是大事,信任、理解、包容的氛围才有可能滋生出快乐的工作环境。

做律师嘛!最重要的还是开心!也希望以后此类悲剧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