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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律师助理
今年以来,面试了很多小朋友,也有人实际进入团队实习,但因为一些原因未能留用,所以我就想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谈谈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律师助理,也给那些还在找律师助理工作的求职者一些参考。
我觉得首先得搞清楚是律师助理,律师助理就是给律师提供辅助工作的人,律师做什么工作律师助理就做什么工作,在这个工作过程中律师助理顺便学习一些技能,就拿我来说,我要一手抓案源拓展,一手抓案件办理,一手抓律师宣传,一手抓文章讲座,所以我招一个律师助理首先要看他能不能让我工作更轻松。当然每个律师的主攻方向不同,也就导致了律师助理承担的工作不同。
因此,律师助理第一要义是要服从律师的工作安排,简言之要听话,听话包括要听得懂话同时听进去话,有些律师助理给他安排工作时不用心听,没理解透律师的工作要求就马不停蹄地开展工作,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南辕北辙,我们常说的悟性就很重要,聪明也很重要。
除了在工作完成上要满足律师的工作要求外,在时间上也要尽量配合律师的工作时间。像我有些案件是在周六周日谈的,如果是很重要的客户,需要律师助理配合一下,你来不来加班?很多求职者一上来就问有没有双休就是对律师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特点不太了解,但在此,我特别强调一点,我的团队目前施行的都是朝九晚五双休的作息制度,至于周六周日需要配合着加班的这种工作要求很少,一个月都碰不上一个,但碰上了还是要来的,正常给加班费就行了。如果一个律师助理对双休看得特别重,我们认为他还没有对律师工作做好准备,这种属于我们招聘时一票否决的情形。
除了听话,我们还希望律师助理为人处事要好一点,不要太木讷,也不要太圆滑,能够按时上下班……当然学校也不能太差。
这么说来其实要求也没那么高,但目前很多求职者自认为的优势和我们期待的样子完全不沾边,比如会强调自己过了四六级、有律所实习经验、学校很优秀等等,这些都不重要。太优秀的我们会考虑后期能不能留住,因为招聘本来就是一个双向选择,太优秀的人第一选择不会是律师,即便选择律师也会选择大所,但年轻人选择大所是可以理解的,而自己本身也不优秀还挑三拣四的,在目前这种大就业环境肯定很难找到满意的工作,对于想从事律师工作的朋友先进入这个行业比什么都重要。
最后想说的是,有些人求职不够积极,发了简历加了微信,结果就没有下文了,这样子会容易让招聘者产生不够重视不够积极的印象,对于每天在boss直聘收到至少10份简历的我们来说,真没时间一个个主动沟通,你主动机会就是你的了。
简单总结一下,我们期待的律师助理:听话,为人处事没问题,对于律师职业有一些了解,不要太在意双休,积极努力。
是的,就这么简单。
作者:王晶,上海沪通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知识产权律师,深耕知识产权诉讼十余年,著有《律师成长之路:知识产权律师进阶手册》。
大多数律师不太了解利益冲突的危害性
今天米哈游法务部发表了一则声明,终止其与上海某律所的合作,理由是该所律师违反利益冲突规则,代理了米哈游对手的案件。
声明见这里:https://mp.weixin.qq.com/s/5h1fuyQuEftnOaTYFvLQeQ
说实话,利益冲突导致客户全网发声明,并拉黑的事件真不多,而利益冲突的规则很多律师也是真不明白。
作为律师执业的基本准则,利益冲突规则的核心出发点是禁止律师既代理原告也代理被告,因为这违背了律师最基本的忠诚义务。
同一律所的一个律师代理客户,在不同的案件中另一律师代理客户的相对方,并不属于绝对禁止的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属于可以豁免的。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试行)》(2023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接受该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处理其他法律业务,或者接受该当事人在另一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又规定: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相对禁止的利益冲突和豁免:
……
(五)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相对禁止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形,以及与前述规定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相对禁止的利益冲突的情形。
发现本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立即将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通知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请当事人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给予豁免。在取得豁免前,不得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中止委托行为,但需紧急处理法律事务的除外。
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拒绝豁免的,不得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豁免应当采取豁免函、邮件、电子数据等书面形式。豁免应当表明签发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签发人明确同意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继续代理,不向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追究相关责任等内容。
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存在相对禁止的利益冲突情形,仍继续委托或没有书面解除的,可视为豁免。
可惜,像米哈游这种大公司应该不会出具豁免函。
最终,涉事律师被上海司法局给与了警告处分,不出意外,律协的处分也会接踵而至。
很多律师已经在利益冲突上栽了跟头,大家有空还是了解一下全国律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17年修订)第四十九-五十三条以及各省市自己制定的利益冲突认定规则。
上海的律师可以看一下《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试行)》。
被告身份材料要不要作为证据提交
最近办理的一个案件,我看到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了我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我们知道被告身份信息(身份证、工商信息、营业执照)材料是立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但是在诉讼中要不要作为证据提交呢?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身份信息材料有时作为特定的法律关系凭证,在某些案件中是需要作为证据提交的。
比如,在实务中,经常出现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形(即“借证经营”或“挂靠经营”)。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如果仅提交立案所需的简易信息,可能导致执行阶段的困境。为了规避风险,原告应当将被告的工商登记全案档案作为证据提交,以证明:
1.登记经营者依法应对外承担责任,基于公示公信原则,其不得以“未实际经营”为由对抗债权人 。
2.实际经营者作为共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
再比如,继承纠纷是将被告身份证明材料作为证据提交的最典型场景。在这类案件中,证明被告主体适格与证明案件事实几乎是重合的。
身份链条的证据构建
原告必须提交一整套“身份证据链”来确立诉讼格局 :
1.死亡证明:证明被继承人主体资格消灭,继承程序开启 。
2.户籍档案与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被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或法理联系 。
3.身份转换记录:如涉及被告姓名变更、国籍变更等,需提交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的关联性证明 。
最后总结,如下案件是需要提交身份信息材料作为证据:
侵害名誉权案件,公开赔礼道歉需慎用

赔礼道歉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在侵害人格权的案件中是可以适用的,有些人认为通过公开的赔礼道歉能够起到恢复名誉的作用,事实真的如此吗?
2015年,我代理的第一个名誉权侵权案件,是一个学生在南京大学小百合bbs上辱骂老师,老师气不过就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学生,老师的诉求之一就是要求学生在bbs公开赔礼道歉,这个案件后来也胜诉了,玄武法院判决学生在南京大学小百合论坛发表道歉声明且需要保留一周以上,结果学生把道歉声明发出之后,BBS上不明真相的网友结果全部倒向了学生这边,结果bbs上一帮人在那骂老师,说老师仗着有钱欺压穷学生,老师赢了官司,名誉好像也没有恢复。

(当年的判决书)
在社会科学上,有个现象叫史翠珊效应(Streisand effect),跟成语“欲盖弥彰”几乎是同一个意思,该效应得名于2003年美国歌手芭芭拉·史翠珊起诉摄影师并要求删除其住宅航拍照片事件。诉讼曝光后,涉事网站访问量激增至42万人次,形成原始信息曝光、压制行为实施与反向传播效应产生的典型因果链。2005年博客作者麦克·麦斯尼克首次使用该术语描述此类现象。
公开赔礼道歉有时就会引发上述效应。
在那个案件之后,我发现其实对于名誉权损害的事件,是有一个遗忘权的,也就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名誉权是可以慢慢自然恢复的,而有时候公开赔礼道歉会导致二次损害。
因此律师在代理名誉权纠纷案的原告时,诉讼请求是否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一定要慎之又慎。
律师工作网盘该选哪款?

我一直是正版office软件的拥趸,不仅仅因为我是一个知识产权律师,也因为正版的office365自带5T的onedrive存储,我的一些已经办结的案件都是放在onedrive,并且onedrive在windows系统里可以自桥存储的方式存在,平常用不着的文件可以存储在云端,节约本地电脑空间。
而对于在办的案件资料,由于需要团队协作,所以我开通了坚果云的团队版。
这种储存案件资料的方式一直持续到今年1月,直到我发现onedrive的移动端和网页端无法使用开始。
(onedrive在小米商店已无法下载)
(onedrive在华为应用商店已无法下载)
无论是onedrive还是坚果云,都是有windows和安卓手机客户端,这就是使得我可以随时调取案件资料,但自从onedrive安卓端罢工后(对个安卓商店已经显示无法下载)我需要考虑一个替代的网盘
当我在考虑替代网盘的同时,发现一些软件的已经把功能延伸到原来坚果云的功能上。
坚果云是我用了很多年的软件,团队版每人每年360元,50G每人,5个人的总容量也就250G,一年费用1800元,本来准备继续使用的,但这次换网盘的发现至少有两个软件已经能够实现坚果云的功能,关键是价格更便宜。
一个是钉盘的同步盘功能,可以邀请钉钉成员进行协作,这个同步盘功能钉钉创业版就可以使用,容量200G,因为钉钉创业版每年认证的费用是1000元,而且作为企业通常都会购买,所以倒也不用额外花钱。
(钉盘的同步功能页面)
一个是wps的企业网盘,基础版每人199元,5人起售,1000元不到,如果再搭配wps的大会员使用,虽然价格上比坚果云略高一点,但整体性价比还是可以的。
(购买WPS 365企业套餐页面)
而替代onedrive的网盘用则换成了百度网盘,主要是6T的容量够大svip版的,另外外链的效果是很好的,现在的方案就是百度网盘+钉盘同步盘。
另外必须要提一下的钉盘的同步盘在成员协作这块可以和钉钉文档、知识库打通,同时文件存储又和钉邮打通,如果企业邮箱本身用的就是钉邮,钉盘会更友好一点。
内卷时代,律师团队在办公软件能省一点是一点。
不知道其他律师都是用什么云存储和协作软件。
我做沪通律所的这一年
去年此时,上海的冬日带着一种凛冽的清醒。我站在徐汇滨江芒果广场A栋的露台上,手里紧握着那份刚刚签下的租赁合同。纸张的触感有些冰凉,却沉甸甸地压在手心。
(律所的大露台)
那时候,隔壁的西岸国际会展中心还是一副半成品的模样。巨大的吊车在灰蓝色的天空中挥舞臂膀,工人们腰系安全绳,像蜘蛛人一样贴在钢骨架上,小心翼翼地安装着外墙玻璃。我时常独自踱步到露台,趴在栏杆上俯瞰这片正在野蛮生长的土地。江风穿过建筑缝隙,带着一种金属与尘土混合的味道。
(隔壁的西岸)
看着对面的玻璃一块块严丝合缝地嵌进去,我心里想的却是另一件事:我的律所,什么时候核名才能通过?
万事开头难,而开律所的第一难,竟难在取名。
现在翻看手机备忘录,那一页写有十几个律所名字的备忘录记录了我无数个失眠的深夜。为了取一个既有海派底蕴、又不失专业锐度,且能顺利通过核名的名字,我想了又想。“沪通”这两个字,其实排在那份名单的最末尾。
(苦思冥想的名字)
当时选它,是因为它听起来最平实、最克制。“沪”是立足之地,“通“变则通、通则久。 没成想,那些花里胡哨的名字纷纷撞车,反而是这个最朴素的名字,最终成了芒果大厦A栋唯一一家律所的名字。
(梦开始的地方)
2025年1月10日。这个日子我大概会记一辈子。
(核名通过)
那天下午,我收到了徐汇司法局的通知:上海沪通律师事务所核名通过。
那一刻,我感觉浑身的血液像被点燃了一样。我对自己下了一个近乎偏执的誓言:如果这辈子我还做律师,那么我便终老在沪通。
这一年里,最常被问到的问题是:“为什么要出来开律所?”
“在大所待得好好的,平台大、名气响、创收稳,为什么要出来受这份罪?”
确实,我也曾在那样的平台上享受过光环。作为那里的佼佼者,我曾习惯了完善的后勤支持、响亮的品牌背书。但正如那句老话:大树底下好乘凉,却也长不出参天大树。
在深耕行业多年后,我愈发深刻地意识到:如果你不是律所的决策者、不是规则的制定者,你所有的努力、所有的案源、所有的荣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在为这个平台做“嫁衣”。一旦你选择转身离开,剥离了平台的加持,你可能瞬间被打回原形。
这种危机感像芒刺在背。我不希望在未来的某一天,因为平台的风向变动或管理僵化,而失去对职业生涯的掌控力。
人生的下半场,律师职业的后半程,我渴望拥有属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 我想试试看,脱离了那些虚妄的光环,凭我自己的手艺和执着,能不能在这片寸土寸金的上海,种出一片属于沪通的森林。
做律所的这一年,是理想与现实激烈碰撞的一年。
2025年,法律行业的内卷已近巅峰。为了让沪通这个名字从“寂寂无名”到“略有耳闻”, 我们搭建了全新的品牌网站,精心运营微信公众号,甚至一头扎进了抖音和小红书的红海。为了覆盖全网,我们开通了包括微博、知乎、企鹅号、今日头条在内的10个分发平台。
(沪通的网站:www.hutonglaw.com)
从最初在搜索引擎上搜不到“沪通”二字,到现在搜索“上海沪通律师事务所”,能跳出整屏的相关资讯、法律深度文章和案例分析。这背后的代价,是无数个加班的夜晚和磨秃了的键盘。
但这其中,更多的是失败的经验,是那些真金白银砸出来的教训。
我们曾聘请专业设计师设计logo,方案改了十几稿,却始终觉得差点意思。后来才明白,问题不在设计师,而在我们自己——当时我们还没提炼出沪通的核心灵魂。因为理念的模糊,那些漂亮的设计最终只能尘封在文件夹里。
(最后没有使用的logo)
年初,我们敏锐地察觉到专业输出的重要性,买了小鹅通,准备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律师付费课程。可偏偏卡在了知识付费的整体衰败期,用户对于动辄上千元的课程不再盲从。我们在投入了大量研发精力后,不得不按下暂停键。
我们动员团队所有人出镜,甚至买了专业的灯光和相机。但因为最初没想好是做“科普”还是做“人设”,导致拍出来的视频风格割裂,一改再改,废片率极高。
这些挫败感一度让我们怀疑:是不是步子跨得太大了?
在无数次失败的复盘中,我们唯有一点从未动摇:沪通,必须是一家以专业化为驱动的商事律所。
我们拒绝做那种什么案子都接的“杂货店”。在这一年里,我们顶住了运营成本的压力,有意识地筛选案源,将精力集中在复杂的民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以及公司合规领域。
同时,我们不再让律师兼职做自媒体,而是聘请了一名真正懂新媒体逻辑的运营专员。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我们的美团店铺上线了,我们的短视频终于出了第一支“爆款”。
我们在摸索中前行,也在前行中摸索。 这种状态虽然疲惫,却让人感到前所未有的充实。
2025年即将画上句号。
回望这一年,如果用一个词来形容,那就是“破土”。种子在地下挣扎的时候是黑暗的、痛苦的,但只要顶开了那层泥土,哪怕只是见到一丝微光,所有的坚持就都有了意义。
现在,当我再次站在芒果广场A栋的露台上,隔壁会展中心的玻璃幕墙早已折射出璀璨的阳光。江面上轮船往来,像极了这奔腾不息的法律市场。
谨以此文,献给蹒跚起步的2025,献给每一个在沪通挑灯奋战的夜晚。
2026,沪通,继续启航。
沪通律师事务所 王晶律师
2025年12月30日
有些法院名称不带市
对于绝大多数中国法院,法院的名称遵循着一套严密且可预测的句法结构,即“行政区划全称 + 人民法院”。例如,“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这一名称,清晰地传达了该机构的层级属性:它坐落于南京市(地级行政区),隶属于江宁区(县级行政区),是国家审判机关的基层组织。这种命名方式体现了中国宪法框架下“块块管理”与“条条指导”相结合的治理特征,其中“市”字的存在,不仅是一个地理方位的指引,更是行政隶属关系的法律确证。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FTZ)、“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经济功能区的兴起,原来以是。以“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为例,其名称中省略了“市”字(非“南京市江北新区法院”),直接由城市名前缀加功能区名构成。这一现象并非孤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等均属此类。
除了功能区法院的命名不带市外,还有一些专门管辖法院也不带市,比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等等。
之所以要了解法院名称是否带有市字,是因为法院名称写错了可能会引发很多问题,比如保全申请书里的法院名称写错了会导致担保公司的保函无法使用,给法院汇诉讼费时法院名称写错了会导致汇款汇不出去,这个问题就严重了,可能会导致案件因为缴费不及时撤诉或上诉不成功。
沪通律师事务所 王晶律师
2025年12月12日
据说,知识产权金融法律服务是个蓝海?
前段时间,因为一个偶然的机会,想尝试了解一下知识产权金融的相关知识,于是便在网上搜寻资料,也想了解一下,对于知识产权律师而言,知识产权金融法律服务是否可以做为以后的业务发展方向?
后来便搜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网上发布的一个报告《解锁知识产权融资系列报告:中国的历程》(需要这份资料的朋友,可以在本微信公众号回复:知识产权金融领取,也可以登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官网领取)。
这份报告完成于2024年上半年,是对过去若干年中国知识产权金融比较简明扼要完整的总结,我几乎是一字不漏地阅读完这份报告的,读完之后发现,知识产权律师在知识产权法律金融法律服务中的作用和地位可能没有那么大。
在阐述我上述观点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金融行业的现状。
我国的知识产权金融业务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通过知识产权质押的方式从银行或第三方获取贷款)、二是知识产权保险(化解知识产权风险,包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风险以及费用补偿类风险)、三是知识产权证券化(以知识产权转让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许可应收许可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本息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
就上述三大类业务而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是银行在牵头,知识产权证券化本质上是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与知识产权自身关联不大。而知识产权保险则主要由保险公司牵头,知识产权律师在这三项业务难以突破自身的专业壁垒而形成主导优势。
当下在知识产权金融领域,对于知识产权价值的判断更多地依赖其商业的成功。笔者认为,对于知识产权金融行业来说,只有重视对知识产权权利稳定性的评估,知识产权律师才有用武之地。
诉讼案件六种情形需要提前约定,否则容易引发纠纷,附【示范条款】
诉讼类案件,律师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一定要预见以下六种情形,同时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加入相应的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跟当事人释明,避免出现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形而引发纠纷。
1、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
很多案件,在原告委托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其诉讼请求并不明确,比如涉及伤残等级鉴定的人损类案件,往往需要经过鉴定才能明确赔偿的数额,又鉴于律师费往往是根据起诉的金额来收取的,因此往往会因为鉴定构成伤残而导致起诉金额明显增加,如果按照当初约定的金额代理,可能会导致明显的不公平,这时就需要在合同中增加一个关于此类情形下律师费收取的条款。
【示范条款】在本合同签订时,原告起诉的金额为X万元,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超过X万元,则受托方根据增加诉讼金额的X%收取增加的律师费。
2、风险案件中原告单方要求终止诉讼,或者拒绝提起上诉的情形
对于风险案件来说,原告律师最终收取的律师费依赖于风险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但是此类案件在实务中可能会出现原告要求终止诉讼的情形,比如一审判决不够理想,拒绝上诉,或者基于未落实到书面的和解意愿以及其他因素要求终止诉讼,这个情形一旦出现,则意味着律师无法取得风险部分的律师费,也意味着之前的工作成果付之东流,所以需要针对此类情形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进行特别约定。
【示范条款】本案一旦启动,在取得最终生效裁判文书或书面和解之前,委托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要求受托方终止诉讼,或者在一审判决不理想的情况下拒绝提起上诉或缴纳上诉费用,如果发生此情形,委托方应当按照起诉金额的X%作为律师费支付给受托方。
3、原告撤诉后又起诉的情形
代理被告的一些案件中,原告由于起诉的问题,可能会暂时提出撤诉,在完善相关内容后又再次提起诉讼,有的甚至发生在第一次起诉已经开过庭的情况下,原告反复起诉会导致被告的工作量翻番,因此需要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对于此类情形进行规制。
【示范条款】原告撤回起诉,则视为本委托合同代理事项已经完成。若原告再次起诉,则委托方和受托方需要另行签订合同。
4、代理被告时,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起反诉的情形
在代理合同案件的被告时,经常会有提起反诉的情形,由于反诉也是一套完整的诉讼流程,因此需要针对反诉的情形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特别约定。
【示范条款】若被告在本案中提起反诉,则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针对反诉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5、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
在代理涉及二审的案件时,可能会遇到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而发回重审的工作量明显增加,因此需要针对这部分的工作进行约定。
【示范条款】若本案存在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则针对重审应当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6、决定再审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等同于再审程序,再审申请是一个独立的程序,主要针对是否进行再审进行审查,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会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而再审可能会提审,也可能会发回重审,是不同于再审申请的一个新的程序。
【示范条款】如本案经过再审申请后法院决定再审,则针对再审应当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