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身份材料要不要作为证据提交

最近办理的一个案件,我看到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了我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我们知道被告身份信息(身份证、工商信息、营业执照)材料是立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但是在诉讼中要不要作为证据提交呢?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身份信息材料有时作为特定的法律关系凭证,在某些案件中是需要作为证据提交的。

比如,在实务中,经常出现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形(即“借证经营”或“挂靠经营”)。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如果仅提交立案所需的简易信息,可能导致执行阶段的困境。为了规避风险,原告应当将被告的工商登记全案档案作为证据提交,以证明:

1.登记经营者依法应对外承担责任,基于公示公信原则,其不得以“未实际经营”为由对抗债权人 。

2.实际经营者作为共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

再比如,继承纠纷是将被告身份证明材料作为证据提交的最典型场景。在这类案件中,证明被告主体适格与证明案件事实几乎是重合的。

身份链条的证据构建

原告必须提交一整套“身份证据链”来确立诉讼格局 :

1.死亡证明:证明被继承人主体资格消灭,继承程序开启 。

2.户籍档案与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被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或法理联系 。

3.身份转换记录:如涉及被告姓名变更、国籍变更等,需提交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的关联性证明 。

最后总结,如下案件是需要提交身份信息材料作为证据:

侵害名誉权案件,公开赔礼道歉需慎用

(摄于福建平潭)

赔礼道歉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在侵害人格权的案件中是可以适用的,有些人认为通过公开的赔礼道歉能够起到恢复名誉的作用,事实真的如此吗?

2015年,我代理的第一个名誉权侵权案件,是一个学生在南京大学小百合bbs上辱骂老师,老师气不过就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学生,老师的诉求之一就是要求学生在bbs公开赔礼道歉,这个案件后来也胜诉了,玄武法院判决学生在南京大学小百合论坛发表道歉声明且需要保留一周以上,结果学生把道歉声明发出之后,BBS上不明真相的网友结果全部倒向了学生这边,结果bbs上一帮人在那骂老师,说老师仗着有钱欺压穷学生,老师赢了官司,名誉好像也没有恢复。

(当年的判决书)

在社会科学上,有个现象叫史翠珊效应(Streisand effect),跟成语“欲盖弥彰”几乎是同一个意思,该效应得名于2003年美国歌手芭芭拉·史翠珊起诉摄影师并要求删除其住宅航拍照片事件。诉讼曝光后,涉事网站访问量激增至42万人次,形成原始信息曝光、压制行为实施与反向传播效应产生的典型因果链。2005年博客作者麦克·麦斯尼克首次使用该术语描述此类现象。

公开赔礼道歉有时就会引发上述效应。

在那个案件之后,我发现其实对于名誉权损害的事件,是有一个遗忘权的,也就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名誉权是可以慢慢自然恢复的,而有时候公开赔礼道歉会导致二次损害。

因此律师在代理名誉权纠纷案的原告时,诉讼请求是否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一定要慎之又慎。

律师工作网盘该选哪款?

(南京南站.摄于2018年)

我一直是正版office软件的拥趸,不仅仅因为我是一个知识产权律师,也因为正版的office365自带5T的onedrive存储,我的一些已经办结的案件都是放在onedrive,并且onedrive在windows系统里可以自桥存储的方式存在,平常用不着的文件可以存储在云端,节约本地电脑空间。

而对于在办的案件资料,由于需要团队协作,所以我开通了坚果云的团队版。

这种储存案件资料的方式一直持续到今年1月,直到我发现onedrive的移动端和网页端无法使用开始。

(onedrive在小米商店已无法下载)

(onedrive在华为应用商店已无法下载)

无论是onedrive还是坚果云,都是有windows和安卓手机客户端,这就是使得我可以随时调取案件资料,但自从onedrive安卓端罢工后(对个安卓商店已经显示无法下载)我需要考虑一个替代的网盘

当我在考虑替代网盘的同时,发现一些软件的已经把功能延伸到原来坚果云的功能上。

坚果云是我用了很多年的软件,团队版每人每年360元,50G每人,5个人的总容量也就250G,一年费用1800元,本来准备继续使用的,但这次换网盘的发现至少有两个软件已经能够实现坚果云的功能,关键是价格更便宜。

一个是钉盘的同步盘功能,可以邀请钉钉成员进行协作,这个同步盘功能钉钉创业版就可以使用,容量200G,因为钉钉创业版每年认证的费用是1000元,而且作为企业通常都会购买,所以倒也不用额外花钱。

(钉盘的同步功能页面)

一个是wps的企业网盘,基础版每人199元,5人起售,1000元不到,如果再搭配wps的大会员使用,虽然价格上比坚果云略高一点,但整体性价比还是可以的。

(购买WPS 365企业套餐页面)

而替代onedrive的网盘用则换成了百度网盘,主要是6T的容量够大svip版的,另外外链的效果是很好的,现在的方案就是百度网盘+钉盘同步盘。

另外必须要提一下的钉盘的同步盘在成员协作这块可以和钉钉文档、知识库打通,同时文件存储又和钉邮打通,如果企业邮箱本身用的就是钉邮,钉盘会更友好一点。

内卷时代,律师团队在办公软件能省一点是一点。

不知道其他律师都是用什么云存储和协作软件。

我做沪通律所的这一年

去年此时,上海的冬日带着一种凛冽的清醒。我站在徐汇滨江芒果广场A栋的露台上,手里紧握着那份刚刚签下的租赁合同。纸张的触感有些冰凉,却沉甸甸地压在手心。

(律所的大露台)

那时候,隔壁的西岸国际会展中心还是一副半成品的模样。巨大的吊车在灰蓝色的天空中挥舞臂膀,工人们腰系安全绳,像蜘蛛人一样贴在钢骨架上,小心翼翼地安装着外墙玻璃。我时常独自踱步到露台,趴在栏杆上俯瞰这片正在野蛮生长的土地。江风穿过建筑缝隙,带着一种金属与尘土混合的味道。

(隔壁的西岸)

看着对面的玻璃一块块严丝合缝地嵌进去,我心里想的却是另一件事:我的律所,什么时候核名才能通过?

万事开头难,而开律所的第一难,竟难在取名。

现在翻看手机备忘录,那一页写有十几个律所名字的备忘录记录了我无数个失眠的深夜。为了取一个既有海派底蕴、又不失专业锐度,且能顺利通过核名的名字,我想了又想。“沪通”这两个字,其实排在那份名单的最末尾。

(苦思冥想的名字)

当时选它,是因为它听起来最平实、最克制。“沪”是立足之地,“通“变则通、通则久。 没成想,那些花里胡哨的名字纷纷撞车,反而是这个最朴素的名字,最终成了芒果大厦A栋唯一一家律所的名字。

(梦开始的地方)

2025年1月10日。这个日子我大概会记一辈子。

(核名通过)

那天下午,我收到了徐汇司法局的通知:上海沪通律师事务所核名通过。

那一刻,我感觉浑身的血液像被点燃了一样。我对自己下了一个近乎偏执的誓言:如果这辈子我还做律师,那么我便终老在沪通。

这一年里,最常被问到的问题是:“为什么要出来开律所?”

“在大所待得好好的,平台大、名气响、创收稳,为什么要出来受这份罪?”

确实,我也曾在那样的平台上享受过光环。作为那里的佼佼者,我曾习惯了完善的后勤支持、响亮的品牌背书。但正如那句老话:大树底下好乘凉,却也长不出参天大树。

在深耕行业多年后,我愈发深刻地意识到:如果你不是律所的决策者、不是规则的制定者,你所有的努力、所有的案源、所有的荣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在为这个平台做“嫁衣”。一旦你选择转身离开,剥离了平台的加持,你可能瞬间被打回原形。

这种危机感像芒刺在背。我不希望在未来的某一天,因为平台的风向变动或管理僵化,而失去对职业生涯的掌控力。

人生的下半场,律师职业的后半程,我渴望拥有属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 我想试试看,脱离了那些虚妄的光环,凭我自己的手艺和执着,能不能在这片寸土寸金的上海,种出一片属于沪通的森林。

做律所的这一年,是理想与现实激烈碰撞的一年。

2025年,法律行业的内卷已近巅峰。为了让沪通这个名字从“寂寂无名”到“略有耳闻”, 我们搭建了全新的品牌网站,精心运营微信公众号,甚至一头扎进了抖音和小红书的红海。为了覆盖全网,我们开通了包括微博、知乎、企鹅号、今日头条在内的10个分发平台。

(沪通的网站:www.hutonglaw.com)

从最初在搜索引擎上搜不到“沪通”二字,到现在搜索“上海沪通律师事务所”,能跳出整屏的相关资讯、法律深度文章和案例分析。这背后的代价,是无数个加班的夜晚和磨秃了的键盘。

但这其中,更多的是失败的经验,是那些真金白银砸出来的教训。

我们曾聘请专业设计师设计logo,方案改了十几稿,却始终觉得差点意思。后来才明白,问题不在设计师,而在我们自己——当时我们还没提炼出沪通的核心灵魂。因为理念的模糊,那些漂亮的设计最终只能尘封在文件夹里。

(最后没有使用的logo)

年初,我们敏锐地察觉到专业输出的重要性,买了小鹅通,准备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律师付费课程。可偏偏卡在了知识付费的整体衰败期,用户对于动辄上千元的课程不再盲从。我们在投入了大量研发精力后,不得不按下暂停键。

我们动员团队所有人出镜,甚至买了专业的灯光和相机。但因为最初没想好是做“科普”还是做“人设”,导致拍出来的视频风格割裂,一改再改,废片率极高。

这些挫败感一度让我们怀疑:是不是步子跨得太大了?

在无数次失败的复盘中,我们唯有一点从未动摇:沪通,必须是一家以专业化为驱动的商事律所。

我们拒绝做那种什么案子都接的“杂货店”。在这一年里,我们顶住了运营成本的压力,有意识地筛选案源,将精力集中在复杂的民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以及公司合规领域。

同时,我们不再让律师兼职做自媒体,而是聘请了一名真正懂新媒体逻辑的运营专员。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我们的美团店铺上线了,我们的短视频终于出了第一支“爆款”。

我们在摸索中前行,也在前行中摸索。 这种状态虽然疲惫,却让人感到前所未有的充实。

2025年即将画上句号。

回望这一年,如果用一个词来形容,那就是“破土”。种子在地下挣扎的时候是黑暗的、痛苦的,但只要顶开了那层泥土,哪怕只是见到一丝微光,所有的坚持就都有了意义。

现在,当我再次站在芒果广场A栋的露台上,隔壁会展中心的玻璃幕墙早已折射出璀璨的阳光。江面上轮船往来,像极了这奔腾不息的法律市场。

谨以此文,献给蹒跚起步的2025,献给每一个在沪通挑灯奋战的夜晚。

2026,沪通,继续启航。

沪通律师事务所 王晶律师

2025年12月30日

 

有些法院名称不带市

对于绝大多数中国法院,法院的名称遵循着一套严密且可预测的句法结构,即“行政区划全称 + 人民法院”。例如,“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这一名称,清晰地传达了该机构的层级属性:它坐落于南京市(地级行政区),隶属于江宁区(县级行政区),是国家审判机关的基层组织。这种命名方式体现了中国宪法框架下“块块管理”与“条条指导”相结合的治理特征,其中“市”字的存在,不仅是一个地理方位的指引,更是行政隶属关系的法律确证。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FTZ)、“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经济功能区的兴起,原来以是。以“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为例,其名称中省略了“市”字(非“南京市江北新区法院”),直接由城市名前缀加功能区名构成。这一现象并非孤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等均属此类。

除了功能区法院的命名不带市外,还有一些专门管辖法院也不带市,比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等等。

之所以要了解法院名称是否带有市字,是因为法院名称写错了可能会引发很多问题,比如保全申请书里的法院名称写错了会导致担保公司的保函无法使用,给法院汇诉讼费时法院名称写错了会导致汇款汇不出去,这个问题就严重了,可能会导致案件因为缴费不及时撤诉或上诉不成功。

沪通律师事务所 王晶律师

2025年12月12日

据说,知识产权金融法律服务是个蓝海?

前段时间,因为一个偶然的机会,想尝试了解一下知识产权金融的相关知识,于是便在网上搜寻资料,也想了解一下,对于知识产权律师而言,知识产权金融法律服务是否可以做为以后的业务发展方向?

后来便搜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网上发布的一个报告《解锁知识产权融资系列报告:中国的历程》(需要这份资料的朋友,可以在本微信公众号回复:知识产权金融领取,也可以登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官网领取)。

这份报告完成于2024年上半年,是对过去若干年中国知识产权金融比较简明扼要完整的总结,我几乎是一字不漏地阅读完这份报告的,读完之后发现,知识产权律师在知识产权法律金融法律服务中的作用和地位可能没有那么大。

在阐述我上述观点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金融行业的现状。

我国的知识产权金融业务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通过知识产权质押的方式从银行或第三方获取贷款)、二是知识产权保险(化解知识产权风险,包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风险以及费用补偿类风险)、三是知识产权证券化(以知识产权转让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许可应收许可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本息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

就上述三大类业务而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是银行在牵头,知识产权证券化本质上是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与知识产权自身关联不大。而知识产权保险则主要由保险公司牵头,知识产权律师在这三项业务难以突破自身的专业壁垒而形成主导优势。

当下在知识产权金融领域,对于知识产权价值的判断更多地依赖其商业的成功。笔者认为,对于知识产权金融行业来说,只有重视对知识产权权利稳定性的评估,知识产权律师才有用武之地。

诉讼案件六种情形需要提前约定,否则容易引发纠纷,附【示范条款】

诉讼类案件,律师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一定要预见以下六种情形,同时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加入相应的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跟当事人释明,避免出现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形而引发纠纷。

1、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

很多案件,在原告委托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其诉讼请求并不明确,比如涉及伤残等级鉴定的人损类案件,往往需要经过鉴定才能明确赔偿的数额,又鉴于律师费往往是根据起诉的金额来收取的,因此往往会因为鉴定构成伤残而导致起诉金额明显增加,如果按照当初约定的金额代理,可能会导致明显的不公平,这时就需要在合同中增加一个关于此类情形下律师费收取的条款。

【示范条款】在本合同签订时,原告起诉的金额为X万元,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超过X万元,则受托方根据增加诉讼金额的X%收取增加的律师费。

2、风险案件中原告单方要求终止诉讼,或者拒绝提起上诉的情形

对于风险案件来说,原告律师最终收取的律师费依赖于风险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但是此类案件在实务中可能会出现原告要求终止诉讼的情形,比如一审判决不够理想,拒绝上诉,或者基于未落实到书面的和解意愿以及其他因素要求终止诉讼,这个情形一旦出现,则意味着律师无法取得风险部分的律师费,也意味着之前的工作成果付之东流,所以需要针对此类情形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进行特别约定。

【示范条款】本案一旦启动,在取得最终生效裁判文书或书面和解之前,委托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要求受托方终止诉讼,或者在一审判决不理想的情况下拒绝提起上诉或缴纳上诉费用,如果发生此情形,委托方应当按照起诉金额的X%作为律师费支付给受托方。

3、原告撤诉后又起诉的情形

代理被告的一些案件中,原告由于起诉的问题,可能会暂时提出撤诉,在完善相关内容后又再次提起诉讼,有的甚至发生在第一次起诉已经开过庭的情况下,原告反复起诉会导致被告的工作量翻番,因此需要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对于此类情形进行规制。

【示范条款】原告撤回起诉,则视为本委托合同代理事项已经完成。若原告再次起诉,则委托方和受托方需要另行签订合同。

4、代理被告时,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起反诉的情形

在代理合同案件的被告时,经常会有提起反诉的情形,由于反诉也是一套完整的诉讼流程,因此需要针对反诉的情形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特别约定。

【示范条款】若被告在本案中提起反诉,则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针对反诉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5、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

在代理涉及二审的案件时,可能会遇到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而发回重审的工作量明显增加,因此需要针对这部分的工作进行约定。

【示范条款】若本案存在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则针对重审应当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6、决定再审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等同于再审程序,再审申请是一个独立的程序,主要针对是否进行再审进行审查,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会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而再审可能会提审,也可能会发回重审,是不同于再审申请的一个新的程序。

【示范条款】如本案经过再审申请后法院决定再审,则针对再审应当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为什么律师行业里有很多师徒关系都不是很融洽

今天是教师节,我们来谈谈律师行业里的师徒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订)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必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又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律师协会负责对实习律师进行管理和考核。

又根据2021年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实习律师必须要有律师进行指导,实习律师入行都会有一名实习指导老师,且实习指导老师要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为了保证指导质量,每名指导老师最多只能指导两名实习律师,以上是律师行业师徒制在法律层面上的确定。

在实践层面,大部分实习律师如果没有指导老师带教,是没有能力办理相关案件的,而对于实习指导老师来说,实习律师由于刚入行,什么都不懂,因此是有些实习指导老师把实习作为廉价的劳动力在使用,有多廉价呢,有人吐槽:招聘一个专职司机可能需要6000元,但是招聘一个会开车的实习律师可能只需要3000元

双方矛盾在于,指导老师需要有人帮他干活,但是不想花太多的钱(大部分实习律师的工资都是实习指导老师发的),而实习律师想要学习律师执业技能,而且更需要钱来维持基本的生活。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挤破了头都想去授薪制的律所实习,因为授薪制的律所对于实习工资一般会有保障,而且往往高于行业的平均水平。

而对于那些自己发放工资的实习指导老师而言,如果实习律师本身能力很差,那么即便每个月发3000的工资他们也都会觉得高。虽然律师行业和医生行业有点类似,但对于实习医生来说,其工资一般不会由带教医生发放,而是由医院统一发放,因此在支付实习人员薪资这块,律师行业和医生行业有很大的区别。

除去工资发放的因素外,还有很多实习指导老师不知道怎么指导自己的实习律师。

比如把实习律师当跑腿的用,今天去拿个文件,明天去取一个资料,甚至作为自己的专职司机,这些工作做久了实习律师难免会有怨言,如果只是偶尔跑个腿还好,就怕在具体的律师业务层面也没有时间进行指导,实习一年,实习律师连基本的案件办理流程可能都不知道,这种现象在行业里也司空见惯了。

难怪有很多实习律师一拿证就走人,难怪有很多律师团队总是在不停地招人,难怪很多律所发展不起来!

缺乏了对实习律师最起码的尊重之后,律所和律师团队就很难发展,因为很难发展,更倾向于给实习律师发放廉价的薪资,于是恶性循环!

但行业里还是有很多对师徒制认识深刻的实习指导老师,钱给到位,指导到位,实习律师拿证后去还是留也不是太在意,这样的实习指导老师才是构建律师行业融洽师徒关系的关键。

而对于大多数的实习指导老师来说,可能这张图才是内心最真实的感受:

而对于实习律师来说,拿到证赶紧走人,可能也是上上选。

 

商标民事侵权案件接案时需要重点考虑的9个问题

前面刚刚讲过了著作权民事侵权案件接案时需要重点考虑的10大问题,今天来谈谈商标民事侵权案件接案时需要重点考虑的9个问题

1、案涉商标的基本情况

不管是代理原告还是被告,商标的基本情况都是我们首先要了解的,主要包括商标的样式,是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还是组合商标等,商标的注册时间,商标的公告时间,有效期限,商标是否经历过撤三、异议、无效等程序,商标核定注册的类别和商品等。

2、案涉商标的设计历史

代理原告时,如果涉及图形商标,需要重点了解一下为什么会设计这个商标,包括商标图案的设计者、设计时间,如果是通过受让取得的,还需要了解一下转让时间,是否签订有转让合同,转让者的基本情况(是否有囤积商标的历史、是否有过实际使用),如果是文字商标,则要考虑该文字是否是常见词汇,以及商标权人为什么会使用这个文字。

3、案涉商标的使用情况

商标有无实际使用,实际使用的时候包括哪些场合以及实际在哪些商品及服务上进行使用,实际使用的时间以及跨度,实际使用的样式。

是否进行过许可使用,是否签订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类型是哪一种,是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过备案,如果以被许可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则需要得到商标人的书面授权。

4、案涉商标知名度的情况

案涉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有无进行过驰名商标认定,如果有认定,什么时间由什么机构认定的,是否属于第三人的在先商标或驰名商标,包括在先未注册商标,如果存在,还需要了解一下第三人与原告的关联,第三人使用在先商标或驰名商标的情况等等。

如果寻求跨类保护,则可以考虑在诉讼中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很重要的一点,目前驰名商标的认定是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案涉商标宣传推广情况,包括媒体报道、市场份额、荣誉奖章等等。

5、案涉商标的涉诉情况

是否属于批量维权案件,如果属于,则需要评估一下目前的判赔额,重点评估一下败诉案件及败诉的事实和理由。

6、原被告之间的关系

原被告在本案之前有无联系,是否存在商业合作关系、亲属关系,是否属于竞争对手关系。

7、被控侵权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被控侵权商标是否与案涉商标相同且使用在相同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构成近似,案涉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是否让消费者发生混淆(部分案例中可以采取市调的方法)

8、损失及获利情况

要考虑原被告各自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以及相应的损失及获利,其中获利可以根据被告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利润,利润这块可以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利润率。

9、是否具有合法来源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系从第三人处购得,则需要被告进一步提供相应的合同、发票、付款记录等,但当被告作为贴牌销售方时,需要重点关注合格证上对于制造商的表述,如果合同证上标注为制造商则不能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著作权案件接案前需要考虑的10大问题

​   判断一个著作权民事侵权案件是否可以接,通常需要考虑如下这些问题

1、作品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的类型包括九大类,诸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等,因此,明确作品的类型有利于确定合理的取证方式和诉讼策略。

2、是否属于受保护的作品

并非所有的作品都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法规、法规、单纯事实消息、历法、通用表格等不适用著作权法,换言之,如果时上述作品受到侵害,并不能寻求《著作权法》的救济,违反法律的作品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侵害了哪些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17中著作权权能,在接著作权的案件时,需要考虑侵犯了哪些权能,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当侵犯四种人身权之一时(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请求赔礼道歉的。

4、作品的权属证据都有哪些

通常情况下,著作权证书可以作为作品的权属证书,但是有的时候,作品并不是在完成的第一时间登记的,因此,当出现这种情况下时,往往要提供最原始的创作凭证、底稿,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作品登记目前不进行实质审查,仅进行形式审查,因此有了作品登记证书也并不能说明这个就一定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5、作品的发表情况

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比对原则,作品的发表情况实际上证明被告接触可能性的证据,因此需要详细询问著作权人作品在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进行发表

6、作品的许可、使用情况

案涉作品是否做过许可,如有,是否有著作权许可合同,作品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使用,是否有商业上的销售等

7、原被告之间的关系

是否属于竞争对手、合作伙伴还是两人完全不认识,如果属于竞争对手或者合作伙伴,则可以进一步证明接触的可能性,同时也能反应对方的主观故意。

8、被控侵权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要看被控侵权作品的时间是否在案涉作品之后,如果在之前,则可以主张在先权利抗辩,然后需要拿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与被告侵权作品进行比对,通常来说,相似分为完全一样和实质性相似以及不相似,不同的作品比对的角度不太一样,比如文字作品就需要考虑比例问题,这里可以参考本公众号之前的文章:

9、损失及获利情况

要考虑原被告各自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以及相应的损失及获利,其中获利可以根据被告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相应的利润,利润这块可以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利润率。

10、是否具有合法来源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系从第三人处购得,则需要被告进一步提供相应的合同、发票、付款记录等,但当被告作为贴牌销售方时,需要重点关注合格证上对于制造商的表述,如果合同证上标注为制造商则不能主张合法来源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