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初步判断专利权是否稳定

专利权是否稳定,在本文中是指原告的专利在权利归属方面是否存在瑕疵以及是否可以用本专利指控相应的侵权行为等涉及专利权利状态的判断,不仅仅是指专利被无效掉的可能性。
在面对一个新的案件时,我们可以通过专利权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专利年费缴纳收据、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专利检索、查询页面等资料综合进行初步确定。

1、 专利证书的审查要点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证书由证书首页和专利说明书构成;外观设计的专利证书由证书首页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构成。

特别需要注意是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含当日)之后的专利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系统颁发电子专利证书,不再颁发纸质专利证书[1]。因此,对于通过电子申请且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专利是没有纸质专利证书的。

专利证书一般会记载了发明创造名称、专利号(即申请号)、专利申请日、专利权人、授权公告日、专利权的期限、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发明人或设计人等信息。

在上述信息中,代理律师需要核对专利权人是否是提起诉讼的人,如果不是,就要审核相关专利转让的文件或进一步审核专利登记簿副本。

如果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那么其中单独某个专利权人在不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诉讼,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的建议是在取得另一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单独起诉的。

另外需要审核专利权的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10年,对于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以前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保护期为10年,对于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及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保护期为15年[2]。上述专利的保护期均自申请日开始计算。

另需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相关规定[3]:199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在审核专利申请日和专利公告日这两项信息的时候,需要关注的是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是不是在专利权有效期之内。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不仅不构成侵权,而且会可能存在专利在申请日已经被公开的情况,如果代理原告,需要和当事人核实一下是否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情形,防止被告提出现有技术/设计抗辩,以及被告会启动专利无效。

对于发生在专利申请日和专利授权公告日之间的侵权行为,这种情形虽不常见,但鉴于专利还没授权,这个时候不能以侵犯专利权为由主张相应权利,只可以主张相应的使用费[4]。

对于发现侵权行为在专利权期间届满日之后的,需要关注一下侵权行为实施的时间是不是在专利权有效期之内,如果在专利权有效期之内实施的,同样可以追诉[5]。

另外还有一种极端的情形,就是侵权行为确实也发现在专利权有效期之内,但是在起诉时专利权有效期届满了,这个时候需要注意是因为专利权在起诉时已经届满了,所以不能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

2、 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审查要点

根据202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6]专利登记簿副本记载的事项,相对于专利权证书而言,专利登记簿副本记载的事项更全面,如果专利登记簿副本已经记载了专利年费缴纳的期限的话,且包括了起诉之时,那么专利权人是可以不再需要提交专利年费缴纳收据的。

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3、 专利年费缴纳收据审查要点

专利年费缴纳收据是案涉专利是否正常缴纳年费最直接的证据,因此查看案件发生时近三年的缴费记录,需要注意的是,缴费人不是专利权人不影响专利权的效力。但在个别案件中,可能存在缺失专利年费缴纳收据的情形,那么这个时候最好的做法是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

由于专利案件周期一般较长,往往会发生跨年度的现象,对于专利年费缴纳的情形需要时刻关注,如果在诉讼进行中,有新缴纳专利年费的情形,应当向法庭提交最新的专利年费缴纳收据。

4、 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合同的审查要点

专利权人如果是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专利权,需要提交办理了著录项目变更的最新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因为专利证书遗失不补发,也不会基于受让行为颁布新的专利证书。

如果该受让的专利权人想对受让之前的专利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则还需要看《专利转让合同》中有无对上述事项进行约定,如果约定新专利权人对于受让之前的侵权行为有权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这种约定法院一般是认可的。

能够提起专利诉讼的,除了专利权人以外,还包括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或排他被许可人。专利权的许可分为三种[7],第一种是独占实施许可,除了被许可人,专利权人也不能实施自己的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二种是排他许可,也即除了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其他人都不能实施该专利,排他实施被许可人可与专利权人共同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专利权人不起诉的事实,一般要提供其主观上明知有侵权事实的证据。

第三种是普通许可,也即被许可人可以自行实施专利,但是专利权人仍保留了授权给其他人的权利,普通许可下,被许可人一般无法直接提起诉讼,除非有专利权人的明确授权。

对于专利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一般要提供专利许可合同。目前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许可合同需要进行备案,所以最好要提交专利许可备案的相关材料。

5、 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这一法律术语,是2008年专利法修订时才有的[8],在2008年之前的专利法或实施细则中时没有这一法律术语的,对应的只有检索报告[9],且只有实用新型有检索报告。

而在2008年专利法修订时,将“检索报告”变更为“评价报告”,且将评价报告的范围扩大到外观设计专利,但是需要提醒读者的是,目前仍有专利检索报告,名称上虽然和2008年专利法修订前的检索报告相同,但法律效力不同于2008年专利法修订前的检索报告,现在专利检索报告仅具有参考作用。而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具有非常严肃的法律效力,是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的,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会记载案涉专利的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等稳定性评价,如果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原告,建议专利权人做一下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主体包括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和被控侵权人[10]。请求人是专利权人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或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请求人是被控侵权人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及人民法院等机构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作用主要有三点,第一,用于评价专利权的稳定,如果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是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等,那么该专利被无效的风险较大,如果代理的是原告,那么不建议起诉,如果代理的是被告,则案件胜诉概率较大;第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原告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理由不提交的,可以中止诉讼或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11];第三,针对案涉提起无效宣告,如果提供了案涉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法院可以不中止审理[12]。

6、 专利被无效掉的难度

即便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是稳定的,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就断定这个专利不会被无效掉,这是因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基于专利检索的结果做出的分析,而专利检索是一项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工作,不同的人,不同的关键词,不同的数据库都会影响到最终的专利检索。为了进一步判断专利被无效掉的可能性,我们需要了解如下信息

(1)被控侵权产品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有无公开

无论是代理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还是被告,我们都需要搞清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被控侵权产品(或相关技术)有无公开的事实,这不仅关系到专利权的稳定性,也关系到案件本身的胜诉。

(2)案涉专利的背景技术和该进点

除了要了解被控侵权产品有无公开的事实,还要进一步了解专利技术方案是怎么形成的,笔者的建议是跟技术人员多做沟通,从技术研发的角度多案涉专利进行全方面的了解,比如背景技术是什么,专利的改进点是什么。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由于技术事实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所以笔者建议出庭人员可以采用一位律师+一位技术人员这样的搭配组合。

[1] 关于电子专利证书和专利电子申请通知书电子印章相关事项的公告(第349号)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2/4/art_74_11642.html

[2] 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将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由十年延长至十五年

[3]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年发布《部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公告(第80号)》https://www.cnipa.gov.cn/art/2013/10/23/art_74_27955.html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5] 《专利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四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6] 2023《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

(一)专利权的授予;(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三)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五)国防专利、保密专利的解密;(六)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七)专利权的终止;(八)专利权的恢复;(九)专利权期限的补偿;(十)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十一)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十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7] 现行专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专利许可的三种类型,此处采用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分类,参照的是商标许可的三种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8] 《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9]  《专利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10] 被控侵权人能够请求专利权评价报告是2020年专利法修订新增的一条,原先只有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做专利权评价报告。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吉利获6.4亿判赔,但900多万的律师费为什么没有被全部支持?

近日,最高院知产法庭微信公众号罕见地发布了一份长达84页的判决书全文,该份判决涉及原告吉利公司与被告威马公司之间的商业秘密二审纠纷(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最高院判决威马公司赔偿吉利公司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6.4亿余人民币,再创知识产权案件判赔额的历史新高。

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维权合理费用高达13275298.5元,其中律师费服务费用及其他咨询费用9434606元,但最高院支持了500万的维权合理费用,如果除去其他接近400万的费用,相当于最高院仅支持了100万左右的律师费(其他800万律师费当事人要自掏腰包),为什么没支持?最高院的判决里写到:吉某方部分费用支出确有不必要、不合理之处,特别是高额的律师费及咨询费用与其实际工作所需和工作质量并不相称。

原告的律师费高吗?900万律师费相对于原告起诉时要求索赔的21亿而言,换成比例相当于4%,这个比例对于律师行业的收费来说,不仅属于很正常的收费,而且偏低。

虽然说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律师费属于维权合理费用,原告打赢官司可以要求败诉的被告负担该笔费用,但法院一般会按照最终诉请被支持的比例以及律师费的合理性最终确定支持的程度。

往往是案件越复杂,律师费被支持的程度越大。

比如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判决书,最高院认为“考虑到本案作为技术秘密纠纷具有极强的专业性,金象赛瑞公司聘请的律师及专家辅助人已实际到庭参加诉讼,且本案所涉及的技术事实及证据繁多,属典型的疑难复杂案件;在本案的代理活动中,相关证据的收集提交、整理,异地起诉与庭审也确实耗费代理人较多的时间、精力,故原审法院酌情支持律师费。

除了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本身的工作量也是法院支持律师费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这个工作量可以具体体现为工作时间、撰写的专业文书数量甚至开庭次数等等,因此在精细化诉讼的要求下,过去主张律师费往往提供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律师费发票的做法值得改进,至少要举证一下律师费的合理性,必要时可能将能够提现律师工作量的证据进行辅助提交。

知产民事案件管辖指引手册发布,一册在手,立案无忧!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一直比较复杂,以笔者从业这十年针对江苏南京地区是知产侵权案件的管辖实务来看,管辖规则修改非常频繁,基本上一两年就有一次修改,更不要说整个全国地区。

为此,王晶律师针对上述问题,梳理了目前有效的知产侵权案件管辖规则,制定本指引手册,为知产律师立案提供便捷。

本指引手册的六大特色:

  • 根据截至2024年5月最新的知产侵权案件管辖的法规和司法解释制作。
  • 绘制了多个思维导图,让读者快速了解知产侵权案件管辖的侵权行为地、指定基层法院、中院分类。
  • 收录了最新了知产民事案件的案由,方便选择最合适的案由起诉。
  • 重新整理了最高院指定的基层法院的名单,确保一个省市在一个页面方便查找。
  • 确定了目前一省多个知产法庭管辖的具体城市。
  • 收集了各知产法庭、法院、指定中院的联系方式。

本资料下载方式,关注王晶律师微信公众号获取。

郭有才翻唱《诺言》爆火,直播翻唱歌曲的版权合规建议

郭有才翻唱《诺言》爆火,直播间翻唱歌曲的知识产权合规建议

作者/王晶   知识产权律师

2024年5月23日,针对郭有才翻唱《诺言》事件,《诺言》的词作者丁晓雯发声表示:我很谢谢郭有才能够翻唱这首歌,让这首歌重新得到关注,但是毕竟这又是一个商业行为,他还有开通付费打赏的功能,我想最后的这些利润,也应该分配给这些创作人,天经地义的事情。

这段声明发出之后,遭到了很多网友的非议,甚至有人认为是丁晓雯是为了出名故意出来蹭流量,眼红郭有才等等。

其实丁晓雯是音乐界很有名的一个词作者,像王杰《你是我胸口永远的痛》、林忆莲的《爱上一个不回家的人》、周传雄的《我的心太乱》、张学友的《祝福》《偷心》等都是出自其笔下。

网友的心情我很能够理解,因为郭有才从小丧母,颠沛流离,而翻唱《诺言》爆火后依然每天经营着自己的烧烤摊,是草根明星,也不忘初衷,大家心里面自然会对他产生呵护,但因翻唱导致的侵权事件在互联网已经发生过不止一次了,比如2022年大主播PDD因为翻唱《向天再借五百年》唱得太难听,被权利人发函索要10万元的赔偿。

只是这一次的主角换成了草根出生的郭有才,网友们的反应自然会有一点偏向。

对于网络直播间的翻唱而言,不管唱得好还是唱得坏,都有法律上的风险。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侵权,除非有合法的抗辩理由,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是否进行商业使用,只不过是侵权情节大还是小的事情,不影响侵权的法律定性。

翻唱歌曲前取得授权是避免侵权的重要步骤,但对于大部分主播来说,他们根本不知道怎么去向权利人索取授权,这里面又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他们不知道权利人是谁,第二,他们不知道索取授权的方式。

当我们讨论歌曲的权利人时,就必须了解歌曲这一类音乐录音制品的产生过程。

音乐录音制品通常要经过:作词作曲、编曲、乐手演奏、歌手演唱然后再经过录制、混音、合成等步骤最终形成录音制品,歌曲除了以录音制品的方式存在外,还可能存在于视听作品中,比如MV。

对于这些已经录制好的音乐音像制品而言,其著作权人未必就是词作者或者曲作者,很有可能归属于某一个唱片公司或音像公司。如果词作者或者曲作者加入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或者唱片公司加入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的,那么其名下的音乐作品可以由上述两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相关权利。

(音著协的网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mcsc.com.cn)

(音集协的网站: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cavca.org)

如果翻唱的歌曲已经属于音著协或者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那么翻唱者只需要向这两个协会提交申请并缴纳使用费后就可以使用。

如果不属于音著协或者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那就需要向词作者或者曲作者或者唱片公司索取授权,这就比较麻烦。

所以想合规合法地翻唱,最简单的办法是翻唱音著协或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

毕竟这两个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超过了1800万首,具体要查询某一个作品是属于音著协管理还是音集协管理,可以登录这两个协会的官网查询。

就拿《诺言》这首歌来说,我们可以在音集协的网站查到这首歌曲属于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

如果想翻唱,并且在网络直播中翻唱,直接可以通过音集协的互联网直播签约系统完成,这个系统支持在线缴纳使用费。

由此可见,大部分网络主播之所以不拿正版授权,除了不知道怎么去拿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权利人对于翻唱者大多数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些歌手甚至鼓励不作为商业用途的翻唱行为,因为他们认为翻唱能扩大歌曲的影响力。

而网友对于丁晓雯的回应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版权意识的缺乏,但笔者也不认同丁晓雯所说直播打赏的利润应当分配给这些创作人,很简单的道理就是直播打赏的收益不等同于翻唱歌曲《诺言》的获利,大多数网友去郭有才的直播间也不仅仅是听他唱《诺言》,毕竟郭有才本身就已经是一个商业IP了。

我们这个社会需要郭有才,也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如果郭有才能够主动支付《诺言》的版权费,那无疑能够推动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进步。

一文讲透知产案件管辖规则(2024最新),附知产侵权民事案件管辖

大家好,我是晶律,一名知产律师。

本文想跟大家聊聊知产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

(囿于水平有限,文中难免会有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知产侵权案件管辖就是一个有点复杂的实务问题,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知产案件的管辖规则都有变化,有的法院一开始有知产案件的管辖权,后来没了,也有一开始没有的,后来又有了,凡此总总,更加增添了知产案件管辖的“神秘感”。所以必须要强调一下,本文仅针对写作时的2024年5月1日前后的有效管辖规则进行讨论,所以如果读者在一年以后读到这篇文章,需要结合最新的管辖规则进行变通。

在讨论知产侵权案件的管辖的时候,无非是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方面入手,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什么样的案件在基层法院审理,什么样的案件在中级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包括部分中院内设的知识产权法庭),地域管辖解决的是由哪个地方的基层法院或者中级法院管辖的问题,因此只要把这两个问题梳理清楚了,知产管辖的问题就迎刃而解。

一、技术类知产案件与非技术类知产案件

对于知产案件来说,一个总的管辖原则就是技术类的案件由中院一审[1],非技术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一审,非技术类知产侵权案件达到一定诉讼标的了(各地标准不一),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所以,我们首先要区分技术类知产案件和非技术类知产案件,根据我的梳理,分类如下:

其中技术类案件包括专利案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技术合同、垄断、计算机域名、涉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非技术类案件包括商标案件、著作权案件、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案件。

必须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技术类知产案件的分类并不完全都是技术类的,比如垄断案件、外观设计、驰名商标的认定等等,这个只是有利于对于知产案件的一审管辖有个直观认知的分类。

当然有原则就有例外,例外情形包括如下:

1、发生在北京、杭州、广州的如下案件归各个地区的互联网法院专属管辖[2]

(1)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2)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3)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2、外观设计、涉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经最高院指定的基层法院也可以管[3]

二、级别管辖

由于技术类知产案件一审就是中院,不区分诉讼标的大小,这里我们只讨论非技术类知产案件一审管辖的标的,本质来说,知产侵权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所以它肯定是符合民事案件涉及诉讼标的一审管辖标准的,也就是说50亿以上归高级人民法院管[4],但是对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来说,其诉讼标的不需要达到通常民商事案件那么高的标准(5亿或1亿[5]),而是根据地区进行了不同的划分,目前我国具有知识产权一审审判权的法院总共556家[6],可以区分为如下几类:

三、地域管辖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只有侵权行为和被告住所地可以管辖[7],其中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8],其中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9]。

必须要强调指出的,以前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往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而在原告住所地起诉,但是最高院在2022年一个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指出[10],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下,才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从该案之后,很多法院不再接受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原告在其住所地的起诉[11]。

另外在涉及网络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案件中,原告的住所地一般也不认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比如在笔者代理的黄某与雅某斋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中,涉嫌侵权的产品通过公证网络购买的方式发货到福建泉州,后原告黄某在福建泉州提起诉讼,针对被告雅某斋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福建高院在二审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书[12]中指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将原告的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

对于侵权行为地,专利[13]、版权[14]、商标[15]侵权案件的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可以汇总分类如下: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在销售地仅起诉销售者,其生产者在销售地没有分支机构时或销售者不是生产者的分支机构时,销售地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这是专利侵权案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16]。

(二)如何确定具体的法院

1、确定一审的基层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的规定,目前全国共有556家基层法院可以管辖非技术类知产案件的一审(除了北京上海各区法院,其他地区的基层法院有一个管辖的诉讼标的上限,有的地区是500万,有的地区是100万),具体可以查看下面的图表。(本图表与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的图表不完全一致,根据诉讼标的的上限笔者重新做了整理加工)。

2、确定一审的中级法院

(1)超过该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上限时,直接找它上级中院

举个例子,如果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诉讼标的为600万的商标侵权案件,由于建邺区的上级法院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本案一审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有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具体来说,又归南京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2)技术类案件的中院管辖规则

为了更好地审理技术类案件,我国设立了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法院和各中院内设知识产权法庭,截至2024年5月,我国已经设立了4家知识产权法院,29家知识产权法庭,形成了1+4+29的保护格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七类技术类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院、知识产权法庭、知识法院一审,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设立了知产法院或知产法庭管辖全市这七类技术类案件、海南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海南全省的七类技术类案件,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均是由省会城市的中院或知产法庭管辖全省的七类技术案件,剩余11个省份具有多个七类技术类案件管辖法院的具体管辖区域如下表[17]所示:

除了最高院指定的中院、知产法院、知产中院管辖的上述七类案件之外,普通的中级人民法院还具有如下知产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分别是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技术合同侵权纠纷[18]、涉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计算机域名类纠纷[19]。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机域名类纠纷通常是中院管辖,但是由于北京、广州、杭州设立了互联网法院,根据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特别规定,上述地区的计算机域名类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三、越级上诉

越级上诉是部分案件经过中级人民法院、知产法庭或知产法院一审判决后,如对判决不服,不是上诉至其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而是直接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

越级上述的案件主要是前文所述的7类技术案件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这三类案件的侵权和行政案件,如果是涉及上述三类案件的合同纠纷,仍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21]。

脚注汇编: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第二条规定: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五条

[10] (2022)最高法民辖42号裁定书

[11] 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个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例,在原告住所地起诉,但是在最高院管辖权异议的二审中,最高院又支持了可以直接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的规定确定管辖,该案案号为(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字476号裁定,该裁定做出的时间晚于(2022)最高法民辖42号裁定。

[12] (2015)闽民终字第2286号民事裁定书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条  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7] 本表根据各个知识产权法庭成立时最高院的批复制作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条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修订)第二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上诉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上诉案件;(二)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三)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四)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202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含知识产权法院)自2022年5月1日起作出的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涉及、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第一审裁判,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裁判,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

为什么知产律师无法被AI替代,一个测试告诉你

目前ai法律问答很火,那么这些问答能否作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依据呢,抱着试试看的态度,笔者分别问了钉钉个人版的AI法律助理和chatgpt
这个问题就是,发生在南京六合区的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应该到哪个法院?
看起来这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但实际上这个问题的回答需要综合最新的法律规定才能够回答准确,我们来看看上面两个ai法律问答工具都是如何回答的。
钉钉AI法律助理的回答如下:
chatgpt的回答如下:
我们又进一步追问了法律依据
如果是一般的侵权这个回答也没有多大问题,但是针对计算机软件侵权类的案件,是属于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处理的案件,这个问题最好的答案就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法律依据就是司法解释,法释[202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条规定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可见chatgpt和钉钉AI法律助理都没有考虑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chatgpt甚至杜撰了南京知识产权法院这个根本就没有的法院
由此可见,即便是一个很简单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AI都无法应对,更不要说复杂一点的了
所以,知产律师们,面对AI,别慌。

我是反对律师将在办案件信息发布于社交网络平台的

反对的理由有三点:

第一点

目前对于言论的管控比较严格,律师发声很容易惹祸上身。祸从口出,在当下是很容易发生的事情,如果有人想搞你,总有理由。

第二点

律师不要太把自己当回事,代入感、精英感不要太强,你办的是别人的案件,不是自己的人生,认清自己在社会分工中的定位很重要,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就别随便提了,谁跟你是共同体了,还不明白的可以去看看《第二十条》,你可以在专业上去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最大化,但为了办一个案件把自己搭上,没有必要。

第三点

效果有限,还涉嫌违反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完全没有必要。你若是一个百万粉丝的大v,为民喊冤也还好,可大多数情况,即便发声了,可能也起不到相应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请注意,律师法这里特别强调的是法庭上,且是代理、辩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订)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中第(七)项规定: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上述规定都是对于律师在社交平台发布案件信息的限制。

对于一些有社会影响的案件、争议比较大的案件,律师在代理这些案件时更要谨慎,如果确实需要舆论的监督,可以让当事人自己去找媒体,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做。

俞敏洪与新东方创业故事对于律师职业的三点启示

    昨天花了四个小时读完了《我曾走在崩溃的边缘:俞敏洪亲述新东方创业发展之路》,作者就是俞敏洪本人。

    这本书不是新书,而是早在2019年就出版发行了,彼时正是新东方发展如火如荼的时候,并且国家对于教培业还没有严格管控,更重要的是,东方甄选也没有出现。

    但是当你读完这本书的时候,你就会发现,新东方在遭遇困境时,一定会有办法绝地逢生,因为俞敏洪有他坚守的原则和理念,并且这些原则和理念已经成为了新东方文化的内核,这些原理和理念不仅对于教培人有很大的教导意义,对于我们从事律师职业也有很多启发。这里我讲三点。

    第一,俞敏洪认为教育领域最重要的是优秀老师和优秀产品,法律服务领域最重要的也是优秀律师和优质服务

    俞敏洪认为教育领域最重要的是优秀老师和优秀产品,在新东方的发展过程中,当面对一些新兴的业务领域时,俞敏洪始终坚持上述基本理念。比如一对一业务。

    所谓一对一业务就是一个老师辅导一个学生,一对一对于师资的要求比较高。面对一对一的学生,培训机构需要很多支持才能提供优秀产品和优秀老师。当师资不足的时候,必然会导致一对一教学质量的下降,因此俞敏洪在新东方内部是限制一对一的发展比例,要求一对一的规模不能超过新东方中小学业务规模的35%,这也是基于俞敏洪本身对于教学质量的要求。

    我觉得类别到律师职业,法律服务领域最重要的也是优秀律师和优秀产品。

    第二,不做假账,律师不要进行虚假陈述

    新东方在2006年上市后,一直到2012年,发展整理还算顺利,但是在2012年7月,浑水公司发起了对新东方的攻击,这次攻击的主要点就是新东方财务造假。

    面对这次攻击,新东方的应对相当有底气,因为俞敏洪对于新东方的财务基本要求就是不做假账,这也是新东方最珍贵的传统之一,在新东方被浑水攻击之后,经过两年的独立审计,新东方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确认没有财务问题。

    在2006年新东方去美国上市的时候,其实已经有整整10年符合国家规范的完整财务记录,等德勤进行的审计的时候,只需要按照会计准则调一下账目就可以。

    类别律师职业,不做假账意味着在从事律师职业时不得做虚假陈述。

    第三,在任何困境中都要让自己保持进步

    大概从2002年到2004年,差不多有两年的时间,俞敏洪都只是新东方的一个股东,甚至有的时候连股东大会都不能参加。

   在那两年的时间里,俞敏洪除了帮助新东方的业务发展,还在帮忙联系新东方的投资人,引入咨询机构,还学习了大量企业管理的书籍,据俞敏洪自己说,那两年相当于读了个MBA。

    回顾俞敏洪此前的经历,可以发现无论是考三次才考上北大,还是得肺结核在医院养病期间读了两三本书,背了接近1万个单词,那就是俞敏洪始终坚持:在任何困境中都要让自己保持进步。这也是新东方最有名的那句:在绝境中寻找希望,人生终将辉煌。

  类比律师职业,这两年疫情导致律师业务越来越不好做,有的律师依然不断地学习通过各种方法积极创收,但有的律师就直接摆烂了,所以想想俞敏洪,在任何困难中都要让自己保持进步。

– END –

莫干山徒步记

    南大上海校友会金融俱乐部固收分会前几天推出了一个徒步的活动,我第一时间报了名。

    一是固收分会今年新设立,而我作为非固收行业的南大校友,在此前的会员报名环节竟然误打误撞加入了固收分会,实属罕见,因为固收分会的会员招募还需要面试;二是本次活动如果是年度会员,可以优先参加,于是我小小的使用了我年度会员的权利,顺利了报上了名。

    徒步的时间定于2023年9月16日,也就是今天,徒步的地点定在了莫干山风景区。

    早上6点起床,7点50准时和小王同学踏上了到德清的高铁,高铁时间一个半小时,9点20到达德清站。图片

    然后打车到大部队在莫干山的集合点,打车的车程大概20几公里,用时40分钟左右,出租车司机师傅听说我去莫干山,因为要开山路,还问我多收了10元,打车费在100元左右。10点40左右,上海的大部队抵达集合点。

    10点50左右开始登山。图片

    本来天气预报说今天有雨,到德清后,除了出德清站的时候飘了一会毛毛雨,等到莫干山的时候天气已经放晴,但由于这两天下雨的缘故,再加上徒步的路线又全部是土路,所以道路非常泥泞、非常不好走。图片

    我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活动,完全没有经验,以为就跟以前爬紫金山一样简单,所以只穿了普通的运动鞋,也没有装备专业的登山杆,小王同学更是穿了一双鞋底早已磨平的运动鞋,这也是为什么比我要多摔11次的原因(我摔了3次,小王同学摔了14次),所幸都没有大碍,值得点赞的是。小王同学全程忍住没哭!图片

    整个徒步时间在4个小时左右,其中有一段路程非常陡峭需要借助绳子才能攀登下去,说实话,还是有点惊险刺激的。图片

    过了这段陡峭的山路,剩下的就相对轻松,如果有一双防滑的登山鞋就更轻松,如果在多带几瓶水就更好,本次徒步带了三瓶矿泉水三瓶王老吉,矿泉水还有两瓶是小瓶装的,矿泉水基本上在半程的时候就喝光了,然后就听见团队里有人问哪里可以买水,而王老吉完全不解渴,越喝越渴。

    整个徒步的时间在四个小时左右,路程在6公里左右。图片

    行程虽然艰难,对体能的消耗也非常大,在一开始的半个小时我就已经气喘吁吁,但还是看到了很多景色,尤其是那些在山顶才能欣赏到的秀丽山河。图片

关于我转所花了18个月这件事

     从去年2月底我决定转所,到今年9月初转所成功,我花了整整18个月。

    首先,必须要说明的,上一家律所在我转所这件事上表现出了最大的理解、尊重和支持,在此过程中我没有遇到任何不愉快的事情,而我转所之所以花了这么长时间,很大原因在于我自己。所以这篇文章没有任何吐槽或者律所内斗的狗血剧情,猎奇的看客可以出门左转不送。

原因一:上海疫情

    我是去年二月份决定转所的,当时的选择是去一家新设的律所(律所的名字就不说了),因为和律所合伙人聊得比较投机,当时上海还没有遭遇疫情,但时间很快就来到了2022年3月份,后面发生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了,上海疫情差不多有半年,其实疫情和我转所没有必然联系,但可惜的是新设的这家所因为疫情难以为继,最终在去年9月份的时候那个合伙人决定离开,这就导致了当时无所可去。到了10月份的时候,重新换了家所,也就是现在的律所。所以严格意义上讲,应该是从去年10月开始转所,这样一算,整个转所还不到一年时间,自我安慰一下。

原因二:办结案件的装卷归档

    律师转所要求三清,其中一清就是办结案件的归档,在我决定转所的时候,大概还有80几个案件没有归档(不要问我为什么这么多,我也不想的,谁让我没有养成及时归档的好习惯呢,还有一个原因可能也很重要,就是每个案件卷宗押金不够高,导致我也不着急),这八十几案件让助理帮助归档了一部分,但大多数陈年旧案只有我自己最清楚,这个时候只能我自己一个人干,问题在于在归档已结老案的同时还有新的案件进来,不过好在到了今年4月份我终于把该装的卷都装完了。说起来,这真是一项浩荡的工程。

原因三:律协年检

    原本我是定于5月份正式离职,同时办理转所的,但又遇到了一个问题,就是上海律协的年检工作已经结束,但江苏的律师年检还没开始,这就意味着如果那个时候我转出,将没有办法参加上海律协的年检,因此,上上策就是等江苏的年检做完我再办理转所,这一等就是两个月,一直到7月份我才跟原来的律所办理了离职程序。

原因四:跨省转所

    2019年的时候,我已经经历了一次跨省转所,当时总所决定增加一名派驻律师,这个增加的名额就是我,因此我得先在江苏注销律师证,而后在上海重新申请执业,再派驻到江苏,整个过程相当漫长,前后大概有半年的时间。

    而今年转所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我先要撤回派驻,然后完成上海市内律所的转所,但好在今年的撤回派驻这块江苏省司法厅已经可以在网上申请,据说江浙沪三地的司法主管部门已经推出联网办理跨省市转所的业务,江苏司法厅只要在网上同意我的撤回派驻申请,上海就可以办理相关业务,从江苏撤回上海这个流程差不多走了一个月,而上海的效率则明显快得多,基本上一周就办好了。

   由此总结一下,平常及时装卷归档很重要!请用小本本记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