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有才翻唱《诺言》爆火,直播翻唱歌曲的版权合规建议

郭有才翻唱《诺言》爆火,直播间翻唱歌曲的知识产权合规建议

作者/王晶   知识产权律师

2024年5月23日,针对郭有才翻唱《诺言》事件,《诺言》的词作者丁晓雯发声表示:我很谢谢郭有才能够翻唱这首歌,让这首歌重新得到关注,但是毕竟这又是一个商业行为,他还有开通付费打赏的功能,我想最后的这些利润,也应该分配给这些创作人,天经地义的事情。

这段声明发出之后,遭到了很多网友的非议,甚至有人认为是丁晓雯是为了出名故意出来蹭流量,眼红郭有才等等。

其实丁晓雯是音乐界很有名的一个词作者,像王杰《你是我胸口永远的痛》、林忆莲的《爱上一个不回家的人》、周传雄的《我的心太乱》、张学友的《祝福》《偷心》等都是出自其笔下。

网友的心情我很能够理解,因为郭有才从小丧母,颠沛流离,而翻唱《诺言》爆火后依然每天经营着自己的烧烤摊,是草根明星,也不忘初衷,大家心里面自然会对他产生呵护,但因翻唱导致的侵权事件在互联网已经发生过不止一次了,比如2022年大主播PDD因为翻唱《向天再借五百年》唱得太难听,被权利人发函索要10万元的赔偿。

只是这一次的主角换成了草根出生的郭有才,网友们的反应自然会有一点偏向。

对于网络直播间的翻唱而言,不管唱得好还是唱得坏,都有法律上的风险。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侵权,除非有合法的抗辩理由,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是否进行商业使用,只不过是侵权情节大还是小的事情,不影响侵权的法律定性。

翻唱歌曲前取得授权是避免侵权的重要步骤,但对于大部分主播来说,他们根本不知道怎么去向权利人索取授权,这里面又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他们不知道权利人是谁,第二,他们不知道索取授权的方式。

当我们讨论歌曲的权利人时,就必须了解歌曲这一类音乐录音制品的产生过程。

音乐录音制品通常要经过:作词作曲、编曲、乐手演奏、歌手演唱然后再经过录制、混音、合成等步骤最终形成录音制品,歌曲除了以录音制品的方式存在外,还可能存在于视听作品中,比如MV。

对于这些已经录制好的音乐音像制品而言,其著作权人未必就是词作者或者曲作者,很有可能归属于某一个唱片公司或音像公司。如果词作者或者曲作者加入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或者唱片公司加入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的,那么其名下的音乐作品可以由上述两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相关权利。

(音著协的网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mcsc.com.cn)

(音集协的网站: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cavca.org)

如果翻唱的歌曲已经属于音著协或者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那么翻唱者只需要向这两个协会提交申请并缴纳使用费后就可以使用。

如果不属于音著协或者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那就需要向词作者或者曲作者或者唱片公司索取授权,这就比较麻烦。

所以想合规合法地翻唱,最简单的办法是翻唱音著协或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

毕竟这两个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超过了1800万首,具体要查询某一个作品是属于音著协管理还是音集协管理,可以登录这两个协会的官网查询。

就拿《诺言》这首歌来说,我们可以在音集协的网站查到这首歌曲属于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

如果想翻唱,并且在网络直播中翻唱,直接可以通过音集协的互联网直播签约系统完成,这个系统支持在线缴纳使用费。

由此可见,大部分网络主播之所以不拿正版授权,除了不知道怎么去拿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权利人对于翻唱者大多数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些歌手甚至鼓励不作为商业用途的翻唱行为,因为他们认为翻唱能扩大歌曲的影响力。

而网友对于丁晓雯的回应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版权意识的缺乏,但笔者也不认同丁晓雯所说直播打赏的利润应当分配给这些创作人,很简单的道理就是直播打赏的收益不等同于翻唱歌曲《诺言》的获利,大多数网友去郭有才的直播间也不仅仅是听他唱《诺言》,毕竟郭有才本身就已经是一个商业IP了。

我们这个社会需要郭有才,也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如果郭有才能够主动支付《诺言》的版权费,那无疑能够推动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进步。

发布者

王晶律师

律师、专利代理人,执业于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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