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获6.4亿判赔,但900多万的律师费为什么没有被全部支持?

近日,最高院知产法庭微信公众号罕见地发布了一份长达84页的判决书全文,该份判决涉及原告吉利公司与被告威马公司之间的商业秘密二审纠纷(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最高院判决威马公司赔偿吉利公司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6.4亿余人民币,再创知识产权案件判赔额的历史新高。

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维权合理费用高达13275298.5元,其中律师费服务费用及其他咨询费用9434606元,但最高院支持了500万的维权合理费用,如果除去其他接近400万的费用,相当于最高院仅支持了100万左右的律师费(其他800万律师费当事人要自掏腰包),为什么没支持?最高院的判决里写到:吉某方部分费用支出确有不必要、不合理之处,特别是高额的律师费及咨询费用与其实际工作所需和工作质量并不相称。

原告的律师费高吗?900万律师费相对于原告起诉时要求索赔的21亿而言,换成比例相当于4%,这个比例对于律师行业的收费来说,不仅属于很正常的收费,而且偏低。

虽然说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律师费属于维权合理费用,原告打赢官司可以要求败诉的被告负担该笔费用,但法院一般会按照最终诉请被支持的比例以及律师费的合理性最终确定支持的程度。

往往是案件越复杂,律师费被支持的程度越大。

比如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判决书,最高院认为“考虑到本案作为技术秘密纠纷具有极强的专业性,金象赛瑞公司聘请的律师及专家辅助人已实际到庭参加诉讼,且本案所涉及的技术事实及证据繁多,属典型的疑难复杂案件;在本案的代理活动中,相关证据的收集提交、整理,异地起诉与庭审也确实耗费代理人较多的时间、精力,故原审法院酌情支持律师费。

除了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本身的工作量也是法院支持律师费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这个工作量可以具体体现为工作时间、撰写的专业文书数量甚至开庭次数等等,因此在精细化诉讼的要求下,过去主张律师费往往提供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律师费发票的做法值得改进,至少要举证一下律师费的合理性,必要时可能将能够提现律师工作量的证据进行辅助提交。

郭有才翻唱《诺言》爆火,直播翻唱歌曲的版权合规建议

郭有才翻唱《诺言》爆火,直播间翻唱歌曲的知识产权合规建议

作者/王晶   知识产权律师

2024年5月23日,针对郭有才翻唱《诺言》事件,《诺言》的词作者丁晓雯发声表示:我很谢谢郭有才能够翻唱这首歌,让这首歌重新得到关注,但是毕竟这又是一个商业行为,他还有开通付费打赏的功能,我想最后的这些利润,也应该分配给这些创作人,天经地义的事情。

这段声明发出之后,遭到了很多网友的非议,甚至有人认为是丁晓雯是为了出名故意出来蹭流量,眼红郭有才等等。

其实丁晓雯是音乐界很有名的一个词作者,像王杰《你是我胸口永远的痛》、林忆莲的《爱上一个不回家的人》、周传雄的《我的心太乱》、张学友的《祝福》《偷心》等都是出自其笔下。

网友的心情我很能够理解,因为郭有才从小丧母,颠沛流离,而翻唱《诺言》爆火后依然每天经营着自己的烧烤摊,是草根明星,也不忘初衷,大家心里面自然会对他产生呵护,但因翻唱导致的侵权事件在互联网已经发生过不止一次了,比如2022年大主播PDD因为翻唱《向天再借五百年》唱得太难听,被权利人发函索要10万元的赔偿。

只是这一次的主角换成了草根出生的郭有才,网友们的反应自然会有一点偏向。

对于网络直播间的翻唱而言,不管唱得好还是唱得坏,都有法律上的风险。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侵权,除非有合法的抗辩理由,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是否进行商业使用,只不过是侵权情节大还是小的事情,不影响侵权的法律定性。

翻唱歌曲前取得授权是避免侵权的重要步骤,但对于大部分主播来说,他们根本不知道怎么去向权利人索取授权,这里面又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他们不知道权利人是谁,第二,他们不知道索取授权的方式。

当我们讨论歌曲的权利人时,就必须了解歌曲这一类音乐录音制品的产生过程。

音乐录音制品通常要经过:作词作曲、编曲、乐手演奏、歌手演唱然后再经过录制、混音、合成等步骤最终形成录音制品,歌曲除了以录音制品的方式存在外,还可能存在于视听作品中,比如MV。

对于这些已经录制好的音乐音像制品而言,其著作权人未必就是词作者或者曲作者,很有可能归属于某一个唱片公司或音像公司。如果词作者或者曲作者加入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或者唱片公司加入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的,那么其名下的音乐作品可以由上述两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相关权利。

(音著协的网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mcsc.com.cn)

(音集协的网站: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cavca.org)

如果翻唱的歌曲已经属于音著协或者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那么翻唱者只需要向这两个协会提交申请并缴纳使用费后就可以使用。

如果不属于音著协或者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那就需要向词作者或者曲作者或者唱片公司索取授权,这就比较麻烦。

所以想合规合法地翻唱,最简单的办法是翻唱音著协或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

毕竟这两个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超过了1800万首,具体要查询某一个作品是属于音著协管理还是音集协管理,可以登录这两个协会的官网查询。

就拿《诺言》这首歌来说,我们可以在音集协的网站查到这首歌曲属于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

如果想翻唱,并且在网络直播中翻唱,直接可以通过音集协的互联网直播签约系统完成,这个系统支持在线缴纳使用费。

由此可见,大部分网络主播之所以不拿正版授权,除了不知道怎么去拿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权利人对于翻唱者大多数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些歌手甚至鼓励不作为商业用途的翻唱行为,因为他们认为翻唱能扩大歌曲的影响力。

而网友对于丁晓雯的回应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版权意识的缺乏,但笔者也不认同丁晓雯所说直播打赏的利润应当分配给这些创作人,很简单的道理就是直播打赏的收益不等同于翻唱歌曲《诺言》的获利,大多数网友去郭有才的直播间也不仅仅是听他唱《诺言》,毕竟郭有才本身就已经是一个商业IP了。

我们这个社会需要郭有才,也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如果郭有才能够主动支付《诺言》的版权费,那无疑能够推动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进步。

为什么知产律师无法被AI替代,一个测试告诉你

目前ai法律问答很火,那么这些问答能否作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依据呢,抱着试试看的态度,笔者分别问了钉钉个人版的AI法律助理和chatgpt
这个问题就是,发生在南京六合区的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应该到哪个法院?
看起来这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但实际上这个问题的回答需要综合最新的法律规定才能够回答准确,我们来看看上面两个ai法律问答工具都是如何回答的。
钉钉AI法律助理的回答如下:
chatgpt的回答如下:
我们又进一步追问了法律依据
如果是一般的侵权这个回答也没有多大问题,但是针对计算机软件侵权类的案件,是属于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处理的案件,这个问题最好的答案就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法律依据就是司法解释,法释[202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条规定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可见chatgpt和钉钉AI法律助理都没有考虑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chatgpt甚至杜撰了南京知识产权法院这个根本就没有的法院
由此可见,即便是一个很简单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AI都无法应对,更不要说复杂一点的了
所以,知产律师们,面对AI,别慌。

我是反对律师将在办案件信息发布于社交网络平台的

反对的理由有三点:

第一点

目前对于言论的管控比较严格,律师发声很容易惹祸上身。祸从口出,在当下是很容易发生的事情,如果有人想搞你,总有理由。

第二点

律师不要太把自己当回事,代入感、精英感不要太强,你办的是别人的案件,不是自己的人生,认清自己在社会分工中的定位很重要,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就别随便提了,谁跟你是共同体了,还不明白的可以去看看《第二十条》,你可以在专业上去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最大化,但为了办一个案件把自己搭上,没有必要。

第三点

效果有限,还涉嫌违反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完全没有必要。你若是一个百万粉丝的大v,为民喊冤也还好,可大多数情况,即便发声了,可能也起不到相应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请注意,律师法这里特别强调的是法庭上,且是代理、辩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订)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中第(七)项规定: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上述规定都是对于律师在社交平台发布案件信息的限制。

对于一些有社会影响的案件、争议比较大的案件,律师在代理这些案件时更要谨慎,如果确实需要舆论的监督,可以让当事人自己去找媒体,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做。

二舅到底有没有治好我的精神内耗

这两天被二舅的视频感动了,于是我问了自己一个问题:二舅有没有治好我的精神内耗。

首先需要探讨的是,我到底有没有精神内耗?如果有,具体又是什么?

说实话,在没有看二舅的视频之前,我根本不知道什么叫精神内耗,但是我明显感觉到焦虑啊,在四十岁的生日即将到来之际,我发现我的人生已经走了一大半了,保守估计,我活不过80岁,我自己设定理想年龄上限是60岁,或者60岁都活不到,由此可见我是一个悲观的人,人生过半却发现有很多事情没有做完,这其实是最大的焦虑。

看了二舅的视频之后,我去查了一下精神内耗,根据《反内耗》这本书的定义(真想不到还有这样的一本书),所谓内耗就是个人因注意偏差、思维困扰、感受与理智冲突,体验到的身心内部持续自我战斗现象。这里提到战斗了,按照这个定义,我上面的焦虑还不属于精神内耗,因为并没有两种思想的激烈斗争。单纯的焦虑不属于精神内耗。

那么除了上述的焦虑,我还有其他接近于精神内耗的情形吗?我有哪些犹豫不决、左右摇摆、前思后想、举棋不定的事情吗?我想了又想,发现目前属于上述的情形就是一面喊着减肥、一面是管不住嘴之间的矛盾,但这也不属于精神内耗,难不成是我每天需要考虑的三个问题,早上吃什么、中午吃什么、晚上吃什么,好像这个也不属于。

综上,我似乎没有精神内耗。

后来又看到有人说二舅的视频治愈了很多年轻人的精神内耗,突然顿悟,原来我已经不属于年轻人的范畴了,所以我没有精神内耗,这么一解释,突然就能自圆其说了。

其次,我对于二舅视频的评价,确实很感人,一个自强不息的故事。

在二舅的视频里,我看到了生命的力量。我联想到我所在的老家村庄,有个快100岁的老太太,平常自己种菜、卖菜,和自己年过半百的儿子一起生活,老太太的儿子因为身体残疾,终身未婚,但是跟二舅故事不同的是,平常都是这个老太太在照顾自己的儿子,她身体好的时候甚至能踩着三轮车让自己的儿子坐在车上,拉着他去菜市场一起卖菜,而像老太太这样情形的,在农村还有很多。老太太前段时间过世了,在距离她100岁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本来她可以更圆满一点,但我转念一想,能活到这么大,不已经是对生命最大的尊重了吗?

我又联想到《谭谈交通》里有一期谭乔采访一个路人,那个路人父母不在、妻子不在,唯一相依为命的就是自己残疾的弟弟和一条狗,但是他依然在努力活着。

即便是最平凡的人生,也能活出光彩和饱满,这大概才是很多人对于二舅视频念念不忘的缘故。

最后,作为一个知识产权律师,对于二舅在自己制作的家具上贴上上海牌这件事还是要提醒一下的,这有可能是涉嫌商标侵权的,不过从贴牌时间来看,相关行为可能是在我们的商标法还没有出台之前,所以你二舅还是你二舅!

谭sir或许可以打一场《谭谈交通》的确权官司!

7月10日,谭乔发布微博称,自己主持的《谭谈交通》被全面下线,或面临数千万元巨额赔偿。

《谭谈交通》是一档交通普法类节目,在开播的十三年里(2005年-2018年) ,累计播出三千余期,《谭谈交通》中谭乔以其幽默风趣的主持风格,创造了很多经典的段落,也诞生了诸如“二仙桥需要走成华大道”等互联网热梗,因此谭乔也被广大网友亲切地称之为​谭sir。

作为《谭谈交通》主创人之一谭乔万万没有想到有一天,他的抖音账号下《谭谈交通》视频被迫下架,原因是遭遇到《谭谈交通》著作权人成都市广播电台的维权行动。

成都市广播电台的负责人表示,电视台长期以来没有对《谭谈交通》节目主张版权权利,但并不代表着任何个人可以随便侵权,其拥有《谭谈交通》的全部著作权。并且其已经授权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维权。

来自上游新闻

而谭乔表示《谭谈交通》由其本人原创拍摄,其作为唯一的创作者,其主要目的是传播交通知识,并且在创作之初就没有签订过任何的合同和协议,如果谭sir所述属实,那么谭sir至少是《谭谈交通》的共同作者之一。

来自谭乔的抖音

下面进入专业的著作权法分析环节。

第一,《谭谈交通》作为一档针对谭sir普法进行拍摄的电视节目,如果谭sir的相关对白并非系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的创作所成,谭乔应当是这档节目台词这块的著作权人,而台词本身可以构成文字作品,举个例子,前段时间奥迪小满广告视频抄袭北大满哥的小满文案,就是属于对于文字作品的抄袭,因此,谭sir针对其口述的普法部分,可以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因此,针对《谭谈交通》这档节目,谭sir作为唯一的创作者,至少属于共同的著作权人。

第二,即便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与当时谭sir隶属交通部门签订过所谓的版权协议,约定了《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归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只要谭sir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或者交通部门没有签订过版权约定的协议,则谭sir依然是上述节目的著作权人之一。这是因为谭sir的节目主持所形成的作品最多属于普通的职务作品,如果交通部门没有跟谭sir针对上述作品单独约定权属,则交通部门无权将上述职务作品的权属转移给第三人。

《著作权法》(2020修订)第十八条规定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我们可知,谭sir在主持《谭谈交通》时身份属于交警,并非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因此其所创作的职务作品(台词类文字作品),其著作权肯定不归属电视台,又因为其并没有利用交通部门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以也不属于交通部门的特殊职务作品。而《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职务作品通常我们称之为普通的职务作品,而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作品,我们通常称为特殊的职务作品。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前者著作权归于作者,而后者著作权归于单位。

第三,作为《谭谈交通》的共同著作权人之一,谭乔享有哪些权利呢?

《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谭乔有权使用《谭谈交通》的视频,并且针对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将《谭乔交通》独家许可给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行为,可以进行制止。

所以,谭乔应该和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以及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打一场著作权确认权属的官司,诉讼请求初拟如下:

1、请求确认原告谭乔系视听作品《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人。

2、请求判令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停止将《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专有许可给成都游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3、请求判令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和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使用《谭谈交通》所得收益返还给原告谭乔。

所以,谭sir不必过虑​,可以考虑先打一场确权诉讼,问题应该不大。

出了问题的小学教材用了整整9年,有没有违法,如违法其法律责任又该如何承担?

一、我们先来看看这些教材

1、卡通人物眼神呆滞、吐着舌头,画风诡异,犹如阴间

上图中的小女孩
这个奇丑无比的小男孩
看到小男孩的右手了没,像被人剪断了

2、部分卡通有着美国元素,穿美国国旗的衣服,意识形态渗透?

穿着美国国旗

3、还有部分插图有儿童色情的暗示

这个事件自在网上发酵以来,大家几乎是一边倒,有人把这套教材负责插画的吴勇揪了出来,但是更多的问题,更多的责任人尚待追究

针对上述网友的质疑,人民教育出版社也做了一个不痛不痒的回应

什么叫改进画风画法,这是画风画法的问题吗?

不仅仅是插画,还有人翻出了内容上的一些问题,这里我引用知乎网友丁先生针对知乎问题:“小学教材因人物丑陋引争议,插画设计师吴勇工作室曾表示书籍设计是一种情怀,如何看待这一说法?”回答的观点。

丁先生认为:在意识形态这块的斗争,我们输得一塌糊涂,在翻了人教版1-6年的语文课本后,他发现,教材中国外名人、国外故事、外国小孩的插图、外国人姓名充斥着整个教材,凡是真善美的往往都是国外的,而凡是用来起教育意义的反面教材都是国内的,而插画也多是外国小孩。

说实话,这事情很严重,因为从2013年这批教材审定以来,已经用了整整9年了,据说中间也有人反应过,不过终究是如同石沉大海,我尝试着在裁判文书数据库检索了一下相关案例,发现在2018年曾发生一起因为这套教材内容起诉的案例,案号为(2018)津02民终4599号。

这个案例的原告张先生认为人教版出版的小学《语文》一年级下册存在若干错误,影响其阅读使用,侵犯其权利,张先生同时起诉了教育部和塘沽新华书店,但可惜的是一审法院认为教育部与其无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张对于教育部的起诉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遂驳回起诉。

关于这个案件张先生的理由是否正确,法院的裁定又是否合理,我们后面再评述,从教材这个事情,我们需要考虑的更多的是,如果教材出了问题,那么责任应该由谁承担的问题。

二、法律责任该如何承担

我们集中梳理一下本案几个关键性的问题:(1)这些教材从法律上讲是否存在违法的情形;(2)如果存在违法,谁该担责,负什么样的责。我们下面逐一分析。

1、这些问题教材是否违法​?

先分析第一个问题,目前涉及教材相关的法律(含已经废止的法律)有如下几部(点击进去可以查看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

(3)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已废止)

(4)《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三部(2019)

通过仔细研读上述法规不难发现,本次中小学教材出现问题绝对不仅仅是画法画风的问题,而是一件彻彻底底严重违法的事情。

我认为上述有问题的教材严重违背了我国国家的教育目标,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请问,这些内容能够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吗?

《教育法》第四条规定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请问,这些内容能够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并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吗?

《教育法》第五条规定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请问,这些内容符合德智体美劳吗

《教育法》 第六条规定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请问,这些内容符合爱国主义吗,能立德树人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吗

《教育法》第七条规定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请问,这是弘扬中华人民传统文化吗?弘扬的是美国的文化?

根据《教育法》的上述规定,本次教材的问题内容几乎是对教育法第一章的彻底颠覆,《教育法》在毒教材前形同虚设。

我们再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第三条规定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请问,这写内容能够使儿童在品德上面有发展吗?

第三十八条规定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请问,这些书的质量有保证吗

我们再来看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这些教材内容选用时生效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以下称《暂行办法》),这件部门规章因2019年《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出台而被废止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中小学用于课堂教学的教科书(含电子音像教材、图册),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

《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教材审定原则是:

  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的各项要求。

  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反映社会、科技发展的趋势,具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

请问,这些内容符合《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吗?

但是通过对2001年《暂行办法》的研究也可以发现一个问题,2001年《暂行办法》没有强调意识形态的问题,2019年《管理办法》针对这些不足进行了修订。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确定的一个事实是,这些有问题的教材确实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2、谁担责?担什么责?

其次,我们看一下谁应该为这些有问题的教材担责以及需要负担什么样的责任

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弄清楚中小学教材从无到有的一个流程,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流程大致如下:

(1)申请教材编写立项

(2)教育部或省级教育厅负责审核,教育部审核国家级的,省级教育厅审核省级的

(3)初审

(4)通过后,征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实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5)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做最后审定

(6)通过审定,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本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学校选用。

根据上述流程可知,一本教材的最终进入学校,可能有教材编写人员还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参与,出版发行是最后环节,如果最终教材出了问题,这些都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

最后,我们谈一下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首先比较遗憾的是,2001年的暂行办法并没有针对上述环节出现问题规定相应的责任,不仅如此,《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也没有针对教材这块给出相应的法律责任,仅《教育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究竟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怎么承担,《教育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再说一下前文提及的张先生起诉教育部的案例,我个人觉得张先生起诉时的理由选的不好,如果是从教材整个流程来看,可以以违反《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为由提起诉讼,当然前提是他具有受教育者的身份。

2019年的《管理办法》对《暂行办法》进行了较大的完善,如果以2019年《管理办法》来评价,本次事件可以有很清楚的定性和责任承担。

《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中小学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规定

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合理规划教材,重视教材质量,突出教材特色。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

从上述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于意识形态已经开始重视了,语文课程教材明确属于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提出了这些教材要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次提及”意识形态​“一词。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或教科研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编写人员不能同时参与同一学科不同版本教材编写。

在本次事件中,这一条同样是违反的,教材编写人员属于政治立场坚定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吗?显然不属于。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一套教材原则上设一位主编,特殊情况可设两位主编。主编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教材编写大纲、统稿和定稿,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领域有深入研究、较高造诣和学术威望,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课程教材或相关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审定后的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负责组织教材审核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请问,本次教材的主编有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吗?

而针对违法违规情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教材应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学用书目录。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内容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四)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材审核、选用等工作。

  (五)发生教材应退出使用的其他情况。

《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第三十七条情形。

  (二)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

  (三)违反教材编写修订有关规定,擅自改动审定后的教材内容。不按要求聘请主编、组建编写队伍,存在挂名主编、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与教材编写等现象。

  (四)编写单位违反教材审核有关规定,不按要求、程序和标准送审。

  (五)用地方课程教材或其他教材代替国家课程教材,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

  (六)违规编写使用专题教育教材、读本。

  (七)侵犯知识产权。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的教材编写人员,取消编写资格。

如果根据2019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问题教材主编肯定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包括通报批评及处分。但是《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如果是教材审核或出版发行出问题了,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继奥迪小满后,《只此青绿》再现像素级抄袭,舞蹈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最近抄袭事件频发,5月21日是奥迪小满广告涉嫌侵权,5月22日《只此青绿》又被抄袭。以《千里江山图》为灵感创作的舞蹈诗剧《只此青绿》,在春晚舞台一炮而红。该节目以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为切入点,“舞绘”《千里江山图》,展现了宋代美学的特征和服饰样式。(北京日报 评)
我们先捋一下时间线
5.22 下午稍早👉浙江电视台少儿频道的微信视频号发布《双香径》视频,并打上“原创”标签;该舞蹈以“第二十一届中国茶圣节原创舞蹈”之名,发布于浙江少儿频道的视频号。与此同时,浙江少儿频道的公众号也做了相关介绍,“一段特意编创并展现径山禅茶文化,墨香、茶香意蕴的《双香径》舞蹈,开启了今年第二十一届中国茶圣节的序幕。”
5.22 下午👉《只此青绿》导演周莉亚和韩真收到朋友转来的链接,《双香径》与《只此青绿》极其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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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网友“Danica然然”将《双香径》和《只此青绿》视频同框对比
5.22傍晚👉导演周莉亚发微博称其在提出质疑后被对方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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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浙江电视台少儿频道发布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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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事件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保护《只此青绿》舞蹈?
首先 我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版)第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其中第三项明确规定了作品包含了舞蹈作品,所以可以很明确的是,舞蹈是可以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保护的。
而且《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也规定: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其《著作权法释义》中解释:
“舞蹈作品是指以舞谱形式或未以舞谱形式出现的仅可通过经提炼 、组织和艺术加工的人体动作、姿态、节奏、表情来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如秧歌舞、芭蕾舞 、迪斯科等。”舞蹈作品不是指在舞台上的表演,而是指表演的舞蹈动作的设计等。
其次,舞蹈作品需要满足独创性的要件才可以受保护,2020年江苏高院《碇步桥水清悠悠》舞蹈侵权案的判决中认为舞蹈舞蹈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以下这些方面:音乐、舞蹈、思想感情的表达(主题)、演员、灯光、舞美道具、具体形式(舞蹈结构、舞段及舞句),即从微观基础动作至宏观整体独创性艺术表达。
最后,在发生侵权的第一时间请记得先公证保全再进行维权。
是《只此青绿》不重视知识产权吗?
这个事件是不是说明《只此青绿》不重视知识产权吗?其实不然,只此青绿还是很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
商标方面:
最早商标注册情况:申请注册时间最早的是第“59222968”号商标,类别是第41类舞蹈培训、商业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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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此青绿”总共有95枚申请记录,其中最早且在舞蹈培训及表演类别上申请注册的是并非本案著作权人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而是另一家“福建匠心巧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这是为何??也许是被抢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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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最早申请的该枚商标此前经过异议阶段,已于前两个月2022年3月7日注册公告。
著作权方面
已进行版权登记,但是具体登记的内容不知道,而且作品类型也为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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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评奥迪小满广告翻车事件,哪有什么赢家?知识产权制度最受伤!

昨天我写了两篇文章,分别从短视频文案的角度【1】 和著作权侵权比对的角度【2】点评了奥迪小满广告翻车事件。然后看到有人发文说这次事件【3】,无论是北大满哥、还是奥迪汽车都是赢家。

我刚开始看到时,觉得这简直是无稽之谈,但是看到作者的理由时,倒也能自圆其说,他说:

奥迪的目的是宣传。这一次奥迪二次上了热搜,北大满哥也上了热搜,满哥视频号也10+点赞;连那家广告公司也能跟着露脸。这恰好就是他们的目的。都说这家广告公司至少得赔偿多少多少的,我感觉,他甚至还能以此找奥迪加钱。不过,对于北大满哥那边,肯定是不好说辞的。

而我昨天中午看抖音北大满哥的粉丝还是370万左右,今天已经是430多万了,能在短短时间内涨粉这么多,我敢说跟本次事件有直接关系,而根据前述,好像北大满哥也确实是赢了,毕竟60多万的粉丝,还是有很大的商业价值的,但是这种说法又好像哪里不对。

最大的问题是,明明抄袭是一件很无耻的事情,因为抄袭出名了,竟然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是底层的价值观出了问题,我又看到另外一篇文章,是从广告从业者角度写的【4】,这位作者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就是:”奥迪广告抄袭事件,没有赢家”,他说”这次汹涌的流量反噬给奥迪经营多年的品牌价值致命打击……北大满哥也算个大V了,辛辛苦苦做传统文化被抄的裤衩都不剩没火,反而因为一次维权家喻户晓了。

其实我觉得这个作者说得特别有道理,在这个事件里根本没有赢家。

首先,这次事件受伤最大的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很多网友的评论来看,大家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几乎等同于文盲,去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其中建设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十七)就明确指出: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加强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和制度保障,培养公民自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习惯,自觉抵制侵权假冒行为。但从目前来看,培养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是任重而道远。

其次,无论是北大满哥,还是奥迪公司,甚至是刘德华先生都是最直接的受害者,北大满哥原创视频得不到保护,知识产权权益受到损害,奥迪公司没有认真审核视频的知识产权,进而使得侵权视频大面积传播,对于奥迪公司的品牌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得不偿失。

最后,这个事件的警示作用就是要尊重原创视频,要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培养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是关键,如果通过这个事件能让普通老百姓知道不能抄袭,也许才是这个事件唯一的意义。

参考:

【1】视频文案被指侵权,奥迪《小满》广告翻车,短视频文案该如何保护?

【2】那么问题来了,北大满哥有没有抄袭?基于法律的分析!

【3】奥迪小满广告抄袭|谁是背后的最大赢家?

【4】奥迪广告抄袭事件,没有赢家

那么问题来了,北大满哥有没有抄袭?基于法律的分析!

针对北大满哥指责奥迪广告视频抄袭其短视频文案,奥迪方面已经第一时间站出来致歉,并下架了相关视频。吃瓜群众好像已经认为确实是奥迪广告侵犯了北大满哥的原创短视频文案,且北大满哥就是相关短视频文案的原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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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请注意我用了一个但是,几个小时后,就有人开始深扒北大满哥的文案,竟然得出了北大满哥也是抄袭的结论(相关链接在此),真的如此吗?我尝试着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一次分析,具体如下:

北大满哥的文案其实包括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一段关于小满这个节气的描述,并且北大满哥在自己的视频里也说了,其实自己很喜欢小满这个状态,所以他的网名一直叫做小满,这就是后来他被人称之为满哥的原因,第二部分是一首诗词,北大满哥说这首诗词是他18年写的,最早发于其18年的朋友圈。

以上,是基本事实。

我们先来看文字部分的描述

今天是二十四节气的小满,但是有一样事情挺奇怪的,有小暑一定有大暑,有小寒一定有大寒,但是小满,一定没有大满,因为大满。不符合我们古人的智慧,小满的这一天,雨水开始增多,江河渐满,麦穗开始逐渐饱满。但是,还没有完全饱满,所以小满这种状态特别好,小满代表了一种人生态度,就是我们一直在追求完美的路上,但并不要求,一定要十全十美。所以从这个角度,小满其实是一年中最好的一个节气,也是我最喜欢的日子。

这段文字描述有网友扒拉出两个最早的版本。

第一个版本,是2017年 网友@yoli 尤林的版本,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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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北大满哥的文案中跟上述文字表述比较像的几句为,“有小暑就有大暑、有小寒就有大寒,……,因为大满不符合我们古人的智慧。”

比对下来:

(1)“有小暑就有大暑、有小寒就有大寒” 

这句话跟2017年yoli 尤林一模一样,但即便北大满哥文案里的这句话跟在先的文字表述一样,我认为就这两句话而言,也不构成侵权,因为这两句话的表述并没有独创性,就好比说”香港是中国的“,除了这么说,你还能怎么说,并且这个属于公有领域的有限表达。所以我认为就这两句而言,北大满哥并不构成抄袭。

(2)“因为大满不符合我们古人的智慧”

这句话我认为表述跟2017年“这正是我们老祖宗的智慧”相比,无论是内容,还是表达上都不一样,虽然意思接近,但是根据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的原则,北大满哥这么说一点毛病都没有,也不构成侵权。

综上,跟2017年的版本相比,北大满哥对于小满的文字描述并不构成抄袭,也不侵权。

第二个版本是2016年,我尝试着搜索,但发现已经被删除了。图片

图片      图片

我只能引用其他网友对第二个版本的截图来进行对比。

图片

本图来自于:贩财局(链接进入)

大家可以看到,2016版本跟北大满哥的文案相比,差别还是挺大的,通篇比较的也是“有小暑就有大暑、有小寒就有大寒” ,第二个版本里的是”有小暑必有大暑,有小寒必有大寒“,但这句话我刚才已经分析过了,不构成抄袭和侵权。

因此,跟两个版本相比,北大满哥对于小满的文字表述部分都不构成抄袭,也没有侵犯这两个版本的著作权。

我们再来看,诗词部分。

花未全开月未圆

半山微醉尽余欢。

何须多虑盈亏事

终归小满胜万全。

这是整个文案中最有争议的部分,因为奥迪广告和北大满哥里都说了,这首诗是借用曾国藩的,但北大满哥又说了,后三句是自己写的。

根据我的检索,第一句话确实不是北大满哥写的,但也不是曾国藩写的,应该是北宋蔡襄写的,题目为《十三日吉祥探花》,全诗如下:

花未全开月未圆,

寻花待月思依然。

明知花月无情物,

若使多情更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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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三句并没有找到更早的出处,没有证据证明不是北大满哥原创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北大满哥引用了古诗,算不算抄袭呢?当然不算,首先,古诗作为作品,除了人身权可以无限期得到保护外,其他著作权已经超过了著作权法保护的期限,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般是保护到作者死后50年,超过50年就不保护了。其次,即便上述古诗没有超过保护期,北大满哥对于相关诗句的引用也属于合理使用,不属于侵权。

所以,不管怎么说,基于上述的法律分析,北大满哥并没有抄袭,也没有侵犯他人在先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