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案”评析之一:非诚勿扰商标到底是个什么鬼

从今天开始,王律师本着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的心态对《金阿欢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侵犯“非诚勿扰”商标案件》(以下及以后简称“非诚勿扰”案)进行全方位点评,以每天一千至两千字左右的速度进行更新,写到无话可写为止。

在开始正式写作之前,王律师敬告某些网站、个别律师:本网站所有文字均为王晶律师本人一个字一个字码出来的,创作实属不易,但是有人却连招呼都不打,就直接复制发布到自己的网站(对含有本网站网址完整原文转发不在此列),这种行为甚为不耻,希望在本周之后不要再让我发现,对我来说起诉啥的就如同在街上买大白菜,再简单不过了。

好了,狠耍完了,言归正传。当我得知深圳中院判令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时,我的心情是复杂的,尤其看到在盈科官微上放出的判决书上将被告的律师的名字和律所名称涂鸦之后,我更是觉得“士可杀不可辱啊”,当然你也可以理解为了照顾同行的感受。对于涂鸦这个事实,我岂可放弃用证据说话的权利,图如下,地址点这里(我是证据)

非诚勿扰案评析之一

这样的结局,连我这个在南京执业的江苏知识产权律师都觉得不服气。抛开法律不谈,这样的判决连普通人都无法认同,最基本的情感在于,第一,离开这个官司,原告的”非诚勿扰“商标根本是无人知晓、谈何混淆,第二,现在的非诚勿扰是江苏卫视一手打造起来的金牌栏目,仅仅就因为原告注册在先一点点,就不能用?当然,笔者是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并且就职于全江苏省最权威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南京知识律师所,我必须要以法服众。大家讲法律嘛,上面的广告请视而不见。

分析这个案件,让我们从最基本的事实入手,先了解一下原告的非诚勿扰商标到底长什么样。

根据目前检索到的数据,跟非诚勿扰相关的商标有三个,如下:

1、金阿欢的第一个商标

2、华谊兄弟的商标

3、金阿欢的第二个商标

从上图的商标信息可以看出,2009年2月16日,金阿欢注册了的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国际分类为第45类的“开保险锁、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其中与本案相关的商标类别为“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2012年4月10日,金阿欢又注册了“非诚勿扰”商标,国际分类为第45类,跟第一个商标不同的是,第一,文字字体和排布有所区别,第二,商标小类有所不同,但是都包含“交友服务”及“婚姻介绍”。

而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6日注册了非诚勿扰商标,其国际分类为第41类,如果我们稍微长点心,就会发现华谊兄弟的商标跟金阿欢的第一个商标长得非常像,这是何故,让我们再长点心吧,对于爱看电影的孩子们一定知道,华谊兄弟其实就是葛优和舒淇主演、冯小刚导演的电影《非诚勿扰》的出品方,我们再用一张海报加强一下印象:

让我们来充当一回福尔摩斯吧,事实的真相是,电影版《非诚勿扰》于2008年12月18日在中国内地上映,后金阿欢将非诚勿扰海报上的“非诚勿扰”四个字原封不动地搬下来注册为非诚勿扰商标,至于网上所说的温州小伙受到启发(新闻报道请点击这里),我认为这里的启发仅限于启发他将海报上的非诚勿扰四个字注册为商标,而非诚勿扰字体的设计和排布根本不要启发。

那为什么金阿欢又在2012年4月注册第二个商标,我认为主要原因是原告律师的介入,发现原告的权利并不是很稳定,于是让他继续注册第二个商标,为什么我会觉得是原告律师介入的作用,第一,从时间上来讲,2012年1月金阿欢就曾经起诉过江苏省电视总台后又撤诉(具体报道请见这里),所以原告律师至少在2012年1月就介入到此案,第二,金阿欢注册的第二个商标很明显在于商标小类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醉翁之意不明而喻,第三,金阿欢第一个商标权利的不稳定性非专业的法律人士看不出来。

按照我的观点,我认为电影版《非诚勿扰》海报上的“非诚勿扰”四个字的设计和排布可以视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并且可以享受保护,换句话讲,金阿欢的商标注册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即便现在,作为上述字体的设计者都有权提起诉讼。其次,因为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按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在五年之内在先权利人或关系人都可以提起商标无效,现在这个时间已经过了,如此明显的一个bug,我就不多说了。

另外,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金阿欢注册的第二个商标主要目的是为了强化在商标小类上的使用,但是对于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而言,然并卵,因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在2010年就开播了。

王晶律师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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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王晶律师

律师、专利代理人,执业于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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