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次修订六大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作为专利侵权诉讼最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于2001年7月1日正式施行后经历了两次修订,第一次修订2013年2月25日,第二次修订于2015年1月19日,2013年的修订不是很大,第二条规定增加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而第二次修改则有很多亮点。

1.增加“许诺销售地”为侵权行为地

许诺销售是2001年专利法修改新增的一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若干规定》在专利法修改之后并没有及时与新《专利法》保持一致,这次修订可以说是克服了这个不足。

2.明确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和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

有关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一开始实用新型维权中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提供的文件,但由于2009之后检索报告被专利权评价报告所涵盖,而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包括外观设计的,因此实际上在2009年之后,专利权评价报告并不是一定要提供的,本次修订再次明确了检索报告和评价报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作用,是可以提供而不是必须提供,同时增加了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要求原告是否提供的自由裁量权,并且不提供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哦。

3.检索报告或评价报告对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影响增大

以前在检索报告或评价报告中,只有新颖性或创造性出了问题,人民法院才可以中止诉讼,现在是只要检索报告或评价报告涉及其他专利权无效的事项,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不中止诉讼,换句话说,检索报告或评价报告对于其他无效理由的评价变得很重要。

4.追究民事责任到确定民事责任的变化

第二次修订之前,对于民事责任一词,《若干规定》前面的限定语是追究,而这次修订则改成了确定,应当说更好地体现了人民法院中立的态度。

5.增加了专利许可使用费不合理的法定赔偿办法

实践中,有些权利人可能为了争取最大的赔偿因而伪造假的专利许可协议,提出一个较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针对这种情况,这次修订明白了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赔偿额。

6.维权合理费用有了法律依据

针对维权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单独列出进行计算。

王晶律师

201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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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王晶律师

律师、专利代理人,执业于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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