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终止后,后发商誉如何分配?

无论是“红罐之争”还是“王老吉商标之争”,这两起案件背后都涉及到商标许可终止后,后发商誉的分配问题。

所谓后发商誉,是指“在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他人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时间节点之前,该注册商标还没有较高的知名度或美誉度,即还没有显著商誉。在该时间节点之后,或者是被许可使用人在后的被许可使用过程中的贡献所致,或者是在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者在后的擅自使用过程中的效果所致,才使得该注册商标‘后发’产生了显著商誉,这种商誉即为后发商誉[①]

后发商誉强调被许可人对于提升商标知名度的作用,让被许可人参与到后发商誉的分配可以更好地激励被许可人最大化地使用商标,但是在商标许可终止后如果不能很好地分配这种后发商誉,纠纷就会产生,王老吉和加多宝就是一例。

后发商誉的分配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认定其价值以及如何进行合理分配,在王老吉和加多宝关于“王老吉商标之争”中,这个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最终导致了公众的同情心全部都偏向了加多宝,最终看似王老吉取得了后发商誉,实则不然,在加多宝一系列强有力的营销策划下,大家似乎都“明白”了:加多宝才是王老吉。如果换个角度,在王老吉商标之争时,如果王老吉能够通过后发商誉的分配给于加多宝一定的补充,想必也能够占领舆论的高度,这才是真正赢得市场的商誉。

对于后发商誉的分配,很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典型的如下:

一种观点如下:按照双方在金钱、劳动、时间、管理等方面投入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

还有一种观点为:如果注册人与使用人并未约定商标增值的利益归属,那么双力一就此可能构成无因管理、侵权或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在无因管理的关系下,注册人如果受领商标的增值利益,则在所得利益范围内对使用人负偿还费用的责任。如商标虽然客观上增值,但对注册人造成损害,注册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向使用人请求损害赔偿。商标增值对注册人同时可以构成不当得利,注册人应当返还现存利益,但此时若违反注册人计划,则属强迫得利而无须返还。[②]

笔者比较赞成第一种分配方法。有人甚至用层次分析法(AHP)对“王老吉”商标的后发商誉进行了分割,最终得出了“广药集团对于王老吉商标增值的贡献比例为0.2469,鸿道集团对于王老吉商标增值的贡献比例为0.7531”的结论[③]

在红罐之争中,虽然争的是红罐黄字包装的包装装潢,但是此种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也是按照未注册商标对待的,因此累积在包装装潢上的商誉也是可以按照上述分配方法进行分配,因此笔者虽然赞同红罐黄字包装装潢归于王老吉,但是觉得其商誉加多宝才是真正的贡献者,广东高院的判决貌似不公。

 


[①] 孙思栋. 商标许可“后发商誉”分割的经济学分析及分割方法探析——以“王老吉”商标许可纠纷案为例[J].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3(02): 49-55.

[②] 刘晓春. 商标注册人与使用人分离时的利益冲突与解决途径——-从“王老吉”商标之争说开去[J]. 电子知识产权.2012(06): 29-33.

[③] 孙思栋. 商标许可“后发商誉”分割的经济学分析及分割方法探析——以“王老吉”商标许可纠纷案为例[J].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3(02): 49-55.

王晶律师

2016年7月18日

发布者

王晶律师

律师、专利代理人,执业于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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