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驰名商标的那些事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的英文为well-know trademark,首见于《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驰名商标保护的法理基础在于商标的淡化理论。

就域外法范围来说,与驰名商标有关的法律包括《巴黎公约》、TRIPS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卡塔赫纳协定》、美国《州立商标示范法》、《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等

就国内法而言,我国关于驰名商标的法律法规包括《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等。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从主动认定、批量认定变为被动保护、个案认定。这种变化始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法院可以作为法院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在该解释生效后,第一件由法院认定的是北京法院认定的Dupont商标,但实际上,中国第一件司法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年在四川省古蔺县郎酒厂诉四川省古蔺县曲酒厂侵犯“郎酒”商标权一案中的郎酒商标,而我国行政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是1987年8月,国家商标局认定美国必胜客“PIZZA HUT”为驰名商标,而我国国内的第一件驰名商标是1989年北京的“同仁堂”商标。

驰名商标既保护注册商标也保护未注册商标,我国司法机关认定的第一件驰名未注册商标为2006年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酸酸乳商标。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概括式单一标准,以法国、德国为主,列举式多重标准,以中国、美国为主。

驰名商标认定的程序,行政程序(1)商标异议(2)商标争议中(3)商标侵权纠纷。司法程序。

王晶律师

2016年7月18日再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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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王晶律师

律师、专利代理人,执业于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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