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勇和程勇大可不必等同:评《我不是药神》

看了《我不是药神》之后,我心中有无数感叹,感叹印度的仿制药怎么这么便宜,感叹中国的进口正版药怎么这么贵,……,已经有无数像我这样的观影者从各个角度谈了对《我不是药神》的感受,大家说过的,我大可不必重复,大家没说的,我想还可抛砖引玉。
那就从陆勇的声明谈起吧。《我不是药神》据说是根据陆勇的事迹改编的,但作为一个观影者,在电影放映的120分钟之内我没有发现有关陆勇的任何痕迹,这也是陆勇觉得被侵权的地方。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以下陆勇的声明(请戳这里)。陆勇针对《我不是药神》的声明大致有以下四点:第一,没有授权《我不是药神》拍电影;第二,没有拿过剧组一分钱;第三,对搞笑不满;第四,要求在片尾澄清,以免误会。如果陆勇的声明属实,那么留给法律人的思考则是:上述声明有法律效力吗?

我要说明的是,无论是陆勇还是《我不是药神》中的程勇,在我心目中的形象都是伟大的。我觉得影片中的程勇虽然有点不务正业、举止粗暴(比如和黄毛、老吕打牌那段,因为黄毛炸了他,他立马就伸手打黄毛),但这才显得真实,他是一个普通人,有缺点,但不妨碍他人格的伟大。我强调此点,是避免读者认为我对陆勇有偏见,因为下面的分析,无论是从个人情感还是从法律,我都不是太认同陆勇的声明。

首先,所谓授权,是基于有权的前提下,有了权利才能授权,陆勇的自身经历属于权利吗?也许,如果他的法律意识再高一点,或者是版权意识再高一点,他可能会把他的事迹写成人物传记或纪实文学,这样一来,他自然拥有相关版权,但是从陆勇的声明里我们看不到这一点,哪怕是些许的迹象,而从《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里,我们也看不到任何有关陆勇的迹象:电影公司是聪明的,人家从一开始就没有把程勇等同于陆勇,如果真的在电影里加上所谓的声明,反而说不清楚了,电影公司把电影的故事和陆勇的故事是严格分开的。

其次,是否侵犯了陆勇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呢?也不见得。这些权利侵犯的前提是能够指向陆勇,也就是说观影的人看完能够把程勇和陆勇联系起来甚至等同起来,我不敢说别人没有这么等同,但至少我没有等同,我也是看了很多影评之后,看到陆勇的声明之后才知道还有一个叫陆勇的,现实存在的人,但我仍然认为陆勇和程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人。我想这也是电影源于生活但是高于生活的地方,回到十几年前,冯小刚的《手机》影射了崔永元,为什么崔永元没有通过法律进行维权,可能也是因为无论是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都需要被侵权者是具体而明确的,跟《手机》不同的是,《我不是药神》所展现的人物形象远远比《手机》里的严守一正面得多,这也是陆勇大可不必较真的地方。

最后,电影如果真的侵犯到名誉权等,那肯定也是指名道姓的,部分以现实世界的人物为原型改编的电影如果稍不注意却容易引起法律问题,如果名字不同,也难以认定构成侵犯名誉权。比如在贾正喜诉北京电影制片厂一案中就是如此。1999年北京电影制片厂等单位联合将冯志所著的长篇纪实小说《敌后武工队》改编拍成电视连续剧,与小说内容有所不同,电视剧剧情中,武工队队员“贾正”在与日寇的战斗中牺牲,而贾正喜则是贾正的原型,但两者名字不同,后贾正喜将北京电影制片厂诉上法院,本案生效判决认定不侵权。

换言之,《我不是药神》根本不需要陆勇先生的任何授权,因为这部电影的主人公就不是陆勇,而是程勇,陆勇先生也授不了任何权利,因为制片方也不需要,从法律上讲,陆勇先生的声明欠缺法律效力,陆勇和程勇大可不必等同。

发布者

王晶律师

律师、专利代理人,执业于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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