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向来奉行拿来主义,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更甚,一有好的创意、好的设计、好的作品,立马就被人模仿抄袭,被模仿者痛苦不已,抄袭者却能逍遥法外,曾经风靡全国的山寨国货就是例证。最近几年,政府显然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李克强总理也多次在重要场合表明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仅仅是个口号。影视节目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尤为突出,笔者认为这些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发生根源在于影视节目的制作方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不够,甚至缺乏基本的知识产权常识。
很多人都不知道知识产权的确切内涵,更不要说去区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更专业的法律术语。
著作权是最广泛的知识产权,这种权利不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即可受到法律保护,其获得的条件是独立创作完成某个作品,这里的作品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文字作品(比如小说、诗歌、散文),美术作品(绘画、雕塑),摄影作品等。在影视节目中,最常见的著作权就是影视节目的剧本和影视节目本身。
商标权是最容易理解的知识产权,所谓商标,就是一种商业标志,商标可以起到区别商品的作用。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数字、三维标志,2013年商标修改后,声音也可以作为商标申请了。商标权跟著作权最大的不同是,商标权的获得需要商标注册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过审查后才能获得,如果不符合商标申请的法律规定,那么商标注册会被驳回。
目前影视节目中所发生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主要跟著作权和商标权相关并集中在以下两大类型:
1、影视节目的剧本侵权纠纷
这类侵权纠纷主要体现为影视节目的剧本侵犯了他人的文字作品(主要为小说)的著作权。
比如前段时间刚刚尘埃落定的琼瑶诉于正案件,以及最近比较火的《鬼吹灯》的作者天下霸唱状告《九层妖塔》侵权。在琼瑶诉于正案中,琼瑶认为于正的《官锁连城》无论是故事情节还是人物设置都抄袭了其《梅花烙》的作品,最终二审法院判定于正方赔偿琼瑶人民币500万元。
这类侵权纠纷的主要是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改编权等。复制权,顾名思义,就是把作品复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改编权即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创造新作品的权利,电视剧续集就是改编权应用的典型。一般来说,复制权和改编权都需要经过原作者的同意,未经同意,擅自复制、改编即构成侵权。如果对原著进行改编的时候对原著所要传达的意思发生了歪曲、篡改还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天下霸唱状告《九层妖塔》即存在这种侵权情形,
在互联网发达的时代,如果将侵权的影视节目放在网络上供他人下载观看,还会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
除了对文字作品的侵权外,如果不经别人许可,擅自在影视节目中使用他人的音乐和拍摄的视频也同样会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这方面比较著名的案例有央视CCTV-7《美丽中国乡村行》擅自使用王源宗拍摄的《西藏星空》
2、影视节目的名称侵权纠纷
这类侵权纠纷中,影视节目往往成为受害者,最常见的就是别人把正在热播的影视节目名称注册为商标使用,当然也有影视节目名称本身侵犯他人商标权的。
一般来说,商标注册不得侵犯他人在先的权利,比如以图形为主的商标如果满足作品独创性的要求还会构成美术作品,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图形创作者不是同一人,且未经图形创作者的授权许可,这样的商标注册由于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必然不会得到商标局的批准。而文字商标往往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比如芈月二字无论如何都构不成作品,所以《芈月传》虽然大播,但是芈月商标已经被人抢先一步,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谓的抢注。
但是文字商标中的文字如果采用了独特设计的艺术体并采用了一定的排布,由于倾注了设计者的心血,具有独创性,笔者认为是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的。我们看电影《非诚勿扰》这个电影名称在海报宣传中是采用的繁体字设计和独特的编排,因此实际上是可以构成美术作品的,因此对于最近的深圳中院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侵犯了“非诚勿扰”商标笔者是持有一定异议的,最大的问题在于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商标实际上是原封不动地照搬电影《非诚勿扰》名称的设计,按理说这个商标是不能注册下来的。
影视节目还有其他一些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比如不正当竞争问题,比如综艺节目模式侵权问题等等,要避免影视节目的知识产权侵权或被侵权,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可能会更好些:
1、通过正规途径获得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
2、在影视节目制作宣传之前就着手商标的申请
3、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人士进行全程指导
2016年1月10日
本文特别说明:本文是王晶律师于2016年1月7日接受新华网采访稿整合而成,原新闻报道见《非诚勿扰》”扰”了谁?——探秘影视作品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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