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作为民事责任形式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其适用有其特定的要求,一般应当适用于涉及侵犯他人名誉权、商誉权的场合。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侵犯专利权一般不涉及上述权利问题。
【相关案例】(2005)民三提字第1号再审判决书:仁达Vs新益
【出处】蒋志培:《在全国法院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03年10月29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本裁判要旨由王晶律师摘录如下书籍:
刘德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M].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第17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