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一聊北京法院的那些小癖好

清晨五点,已然没有睡意,与其躺在床上等天明,还不如乘着这次出差北京的机会,应时应景地聊聊北京法院的那些小癖好,所谓小癖好,在本文中特指北京法院区别于江苏法院乃至北京以外其他法院的习惯性做法,切忌望文生义。

作为一名在南京执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大概每一两个月就来一次北京,主要涉及到专利无效以及后续的行政诉讼,当然偶尔也有一两个作为原告或作为被告的案子,不过这都是可遇而不求的,虽然经历的案件不多,但是北京法院的那些小癖好却给我留下了难以磨灭的执业经历。

癖好一:实习律师不得单独立案

在我作为实习律师的时候,北京法院规定实习律师不得单独立案,应该说目前这条规定应该已经废除了,就实习律师能否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这一问题,在2014年1月6日印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代理人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京高法发﹝2014﹞13号)就明确指出“实习律师不得单独从事立案诉讼行为,但涉及补交立案诉讼材料、缴纳诉讼费用等事务性事项的除外。”。

这一规定持续到2015年后有所改变,在提高律师执业权利的大背景下,205年8月6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下发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第六条就规定实习律师可持律师授权委托书开展相关立案工作,但笔者觉得这里的律师授权书应当是执业律师给实习律师的授权委托书,而不是当事人给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也有所变化,2016年4月25日针对深圳市律师协会《请求准予实习律师协助办理立案手续的报告》答复意见明确实习律师受委托代理律师指派,并持有关手续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递交立案材料等是可以的,而在此前,最高院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在2014年12月9日,最高院在对“取得实习证的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到法院立案”问题的答复为:你(张岑)作为实习律师,不能以律师名义进行包括起诉在内的全部诉讼行为。 因此,目前实习律师在北京应该是可以单独立案的,这个结论欢迎北京的律师同行补充、确认。

癖好二:不接受邮寄立案

在北京法院看来,起诉和立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起诉是指将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是将诉状递交给法院的过程,而立案是指在符合受理的条件下,办理受理手续(缴费、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并正式启动诉讼的活动,因此北京法院可以接受邮寄起诉,但是不接受邮寄立案,邮寄起诉可以起到民事诉讼法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但是立案必须要律师或当事人本人到法院窗口办理,这跟江苏很多法院可以接受邮寄立案是有明显区别的。

癖好三: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诉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原告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状需要加盖公章,这在江浙沪一带的法院的常规要求,但是,北京法院就要求诉状除了加盖公章外,还必须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京高法发(2014)451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笔者当年就是因为不了解该规定,北京立案行变成了北京一日游。

癖好四:到庭不等于开庭

这是前不久刚发生惨痛经历,笔者作为被告代理人,接到了北京法院的传票,传票中“事由”一项写着“到庭”二字,且到庭时间为11点半,当时没有细想,以为就是开庭了,但是时间总觉得不对劲,十一点半法院不都已经下班了吗,后来跋山涉水来到法庭傻眼了,法官不在,原告也不在,当时还想着原告不到庭就可以缺席了,不对,法官也缺席了,完全懵逼的状态,后来的后来,经过法庭的解释,原来到庭就是过来核实当事人身份,我当时的心情简直无法用文字来形容,从来没有哪个法院就核实身份还要发个传票,这不是一个电话就能搞定的事情吗?我这边海屁颠屁颠准备了各种意见,我还带了我美丽的女助理增强气场,我还……,唉,说多了都是泪。

癖好五:管辖权异议需谈话

这年头代理被告,有事没事找个理由提个管辖权异议是常有的事,但是北京法院明确告诉我,管辖权异议需要找双方谈话,这要是放在江浙沪也就是书面意见+快递费就能搞定的事情,但是既然是谈话,律师就得过去啊,明显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但是考虑到有些被告没有理由找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就胡扯提管辖权异议而言,确实是减少了法院的负担。

以上五个小癖好纯属个人经验之谈,虽然用了北京法院四个字,但是难免以偏概全,还请北京法院海涵!

201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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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王晶律师

律师、专利代理人,执业于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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