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侵权之诉文献综述

  •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由来

2000年9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国内确认不侵权之诉第一案: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南京中院就案件的受理及案由确定问题,逐级上报请示。2001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报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作出批复[1],由此确定了该类案件的案由,开启了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的先河。

国内首起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诉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英国)(frederick warne & co. limited)商标权纠纷案,原告要求确认其出版的“彼得(peter)兔”系列图书不侵犯被告的商标权[2]

国内首起请求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北京二中院在2003年受理的国家海洋局海洋出版社诉周小璞等31人请求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

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请求确认不侵权,法院是否能够受理,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不能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4]。如在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列举了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请求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并不包括请求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故原告提起请求确认其不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裁定驳回了原告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5]。   

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案由规定》并不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据,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就应当受理。还是上述案件,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二中院的裁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是否存在相应的案由不能作为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相关民事诉讼的条件之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6]

确认计算机网络域名不侵权纠纷案:厦门中院受理了林赞松与吉安弗朗克费雷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计算机网络域名不侵权纠纷案[7]

确认植物新品种不侵权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燕禾金农业科技发展中心就植物新品种权所提起的确认不侵权纠纷案等[8]

  •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性质

一种是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属于确认之诉,宋红波持这一观点,其理由认为确认之诉不存在给予内容[9]

另一种观点是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属于侵权之诉,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10]指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

  •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2003年10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中的62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警告的,被警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 。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2004)民三他字第4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是当事人双方依照民事诉讼法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纠纷发生过程的不同阶段分别提起的诉讼,均属独立的诉讼,一方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不因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而被吸收。但为了避免就同一事实的案件为不同法院重复审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移送管辖合并审理。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对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的受理也做过指导性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受到侵权警告而权利人又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程序请求有权机关作出处理。

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53条规定了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纠纷,其中又包括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和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 。

2009年4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除知识产权权利人针对特定主体发出侵权警告且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被警告人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以外,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投资建厂等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其他方式实施的有关侵犯专利权等的警告或威胁,主动请求该权利人确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且以合理的方式提供了确认所需的资料和信息,该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作答复或者拒绝确认的,也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受理条件
  • 专利权人针对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

专利权人针对特定的人发送侵权警告函,有人认为这是旨在干扰他人的正常经营而不是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11],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公允,发送律师函相对于提起专利侵权之诉而言,不失为更经济的维权途径,根据民法中“权利之行使不得妨碍他人正当利益”的民法原则,是否构成权利滥用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来进行判断,而不能将权利人的此种行为一概认为是滥用权利。

针对利害关系人未收到权利人单独的、明确的侵权警告时,是否能够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浙江高级人民法院的高毅龙法官认为[12]:需要考量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如果具有正当性,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

2009年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侵权警告的方式、内容,可参考台湾公平贸易委员会于2005年制定《对于事业发侵害著作权、商标权或者专利权警告案件之处理原则》,该处理原则第2条将发送警告函的方式例举为:“事业除依法律程序主张权利或排除侵害外,以警告函、敬告函、律师函、公开信、广告启事及其他足以使其自身或他事业之交易相对人或潜在交易相对人知悉之书面……[13]

有学者甚至认为2009解释以“受到侵权警告”为起诉条件不妥,存在明显漏洞,可确切表述为“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其与权利人之间就侵权与否存在真实的纠纷”[14]

实践中,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后又申请撤诉后,被告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15]

在行政机关处理阶段,能否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雷艳珍认为:权利人的行政举报行为不能阻碍特定义务人提起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之后,能否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雷艳珍认为: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与行政诉讼有不同的救济功能和目的,不能以行政处罚获得救济为由剥夺原告的民事诉权。

  • 书面催告

根据2009年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受到权利人的警告后,被警告人需要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权利,这一个程序,又被称为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前置条件,国内学者对此诟病很多。

09专利解释针对的案件类型是确认不侵犯专利之诉,那么著作权、商标权等其他确认不侵权之诉中是否需要适用上述前置条件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于2010年4月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对于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以外的其他各类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纠纷,也应参照去年底发布的专利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处理,都要坚持事先书面催告程序。[16]

  • 在合理期限内未行使权利

雷艳珍认为对自动取得类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的功能在于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适用于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启动纠纷解决程序的情形,对于赋权类知识产权,除了上述适用情形外,还应当允许特定义务人基于消除行为侵权风险的考虑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对这种情形的受理条件为:(1)原告应当正在实施相关技术方案或者已经做好实施准备(实施行为限定为制造行为和对方法的使用行为);(2)原告已经以合理的方式(如提供样品、制造方法)向被告提供了确认其方案的信息;(3)原告请求被告确认其实施行为是否侵权;(4)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未对原告的请求作出答复或拒绝确认其不侵权。

五、国外的相关做法

1、美国的做法[17]

大前提:一个案件能否受理取决于利害关系人是否具有实质争议(actual controversy)

具体到专利法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又发展了两项判断标准(1)原告必须证明其现实的行为可能会构成侵权或者采取确切的步骤意图实现这样的行为(2)原告应当证明权利人采取明确的威胁及相关行为,从而使其可能陷入侵权诉讼产生”合理的担忧“。

合理的担忧标准成为”实质争议“原则在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中的具体化,是美国受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的风向标。

美国法院在对宣告式判决的受理呈现放宽的趋势,合理担忧标准的客观性逐渐弱化,不再强调客观行为导致原告即发诉讼的预期。

2、英、澳的:不侵权宣告诉讼(non-infringement declaration)及解除无理威胁诉讼(relief from unjustified threats[18]

        A、不侵权宣告诉讼

        英国法律的不侵权宣告诉讼旨在保证投资安全和市场公平竞争,任何人均可以提起这类诉讼,也适用于知识产权。

       澳大利亚1990专利法第十一章第二部分专门规定了不侵权宣告诉讼,提起条件:(1)书面请求过权利人实施行为不侵权的书面许可(2)向权利人书面提供了实施放弃按的全部细节(3)曾提出支付权利人合理费用征询实施行为是否侵权。

        B、解除无理威胁诉讼

        英国的无理威胁诉讼仅存在于专利权和商标权领域,该诉讼制度的本意是防止无正当理由威胁第三人市场销售的行为[19]

        澳大利亚专利法第十一章第三部分规定了解除无理威胁诉讼。当行为人通过致函、宣传或其他方式威胁提起侵权程序或其他程序时,受威胁者可提起宣告其为无理威胁的申请,可申请就威胁颁布禁令,并就因遭受无理威胁所导致的损害恢复原状。

六、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法律制度价值

    宋红波认为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制度价值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将当事人从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威胁下解脱出来,2.制止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滥用,3.提供了一种预防性的法律救济措施4.体现了正义、公平、效率与秩序等法律制度的普世价值[20]

7、相关案例

奇瑞汽车诉赵申苓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2006)合民三初字第56号

葛跃进等与浙江久盛地板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2009)浙辖终字第110号

王新寅诉兆鹰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08)金中民三初字第165号、(2009)浙知终字第2号

西安奥克公司诉上海辉博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92号

亚东公司诉康纳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06)一中民初字第8603号

(2011)民提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


[1] (2001)民三他字第4号。

[2] 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1/1926694.html,转引自:吴让军,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若干问题实证研究, in 中国知识产权论坛(2015)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会2015: 中国广东广州. 第 10页.

[3] http://private11.bjsx23.host.35.com/Web_P/N_show/?PID=5626,转引自:转引自:吴让军,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若干问题实证研究, in 中国知识产权论坛(2015)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会2015: 中国广东广州. 第 10页.

[4] 吴让军,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若干问题实证研究, in 中国知识产权论坛(2015)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会2015: 中国广东广州. 第 10页.

[5] (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08号民事裁定书

[6] (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

[7] (2004)厦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

[8] (2010)一中民初字第14719号民事判决书

[9] 宋红波,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受理制度研究——从一条司法解释说开去. 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3): 第43-49页.

[10] (2004)民三他字第4号

[11] 赵蕾, 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理论探讨及程序细化——以民事诉讼为视角的分析. 法治研究, 2011(01): 第93-98页.

[12] 高毅龙, 侵权警告的利害关系人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条件. 人民司法, 2009(16): 第44-47+1页.

[13] 郭莹与闫文军,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受理条件研究.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2(02): 第47-54页.

[14] 宋红波,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受理制度研究——从一条司法解释说开去. 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3): 第43-49页.

[15] (2006)一中民初字第8603号民事判决书

[16] 吴让军,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若干问题实证研究, in 中国知识产权论坛(2015)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会2015: 中国广东广州. 第 10页.

[17] 雷艳珍, 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的受理条件, 全国法院第25届学术讨论会2013: 中国北京. 第 11页.

[18] 雷艳珍, 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的受理条件, 全国法院第25届学术讨论会2013: 中国北京. 第 11页.

[19] 1883年《英国专利法》第32条、1907年《英国专利法》第36条

[20] 宋红波,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受理制度研究——从一条司法解释说开去. 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3): 第43-49页.

王晶律师受邀参加“江苏省研究生知识产权论坛“并发表致辞

为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应对新时代的知识产权发展与变革需求,同时也为推动江苏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江苏省知识产权联合指导下,由南京理工大学主办,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知识产权与区域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联合承办2019年金陵知识产权学术研讨会。

会议由开幕式、主题报告、分会场组成。分会场的主题分别为:知识产权治理能力与法治体系、知识产权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现代化强国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2019年江苏省研究生知识产权论坛。

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王晶律师受邀参与本次2019年金陵知识产权学术研讨会,王晶律师出席了本次研讨会的开幕仪式及主题报告会。与此同时,王晶律师受邀为主题为“2019年江苏省研究生知识产权论坛“的分会场发表致辞。

王晶律师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创新发展的战略资源和核心竞争力。而本次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主办的“江苏省研究生知识产权论坛“,是一个专门以知识产权为主题,促进年轻的优秀学子探讨、学习、交流的一个平台,它有益于培养全省研究生的专业能力及创新能力。而作为青年的优秀学子们,也将是日后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主力军。所以,王晶律师认为知识产权青年人才的培养尤为重要,且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也一直秉持着人才为先的理念,并保有主动承担起培养青年知识产权人才这一社会责任的大局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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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一直在关注着我省知识产权青年人才的培养工作,也一直在主动承担起行业范围内的社会责任。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愿意与南理工知识产权学院围绕“江苏省研究生知识产权论坛“的持续发展展开深入的交流与沟通,律所和学校双方可以积极配合,在为社会输出知识产权人才的道路上献出自己的一份心力。

最后,王晶律师给在座的各位学子送上了最诚挚的祝福,祝福各位年轻学子在知识产权的道路上大放异彩,成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中流砥柱。

协力南京王晶律师受邀参加紫金山版权律师联盟讲座活动

2019年11月5日,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王晶律师受邀参加紫金山版权律师联盟论坛讲座活动。本次活动中,王晶律师分享的主题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代理要点》。

王晶律师以自己代理的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生动形象地展开了版权分享活动的篇章。分享内容分为三个部分:首先,王晶律师梳理了目前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法规,对目前的法规政策进行了系统的整合;其次,王晶律师阐述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概念。比如: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红旗标准、避风港原则等。通过对这些基本概念的厘定与分析,王晶律师指出了办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思路偏差。通过对这些概念的分析,则有利于规范和拓展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办案思路;最后,王晶律师总结了相关办案要点,从如何确定被告到如何确定管辖,再从如何取证到如何抗辩都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讲座过程中,王晶律师与在座的各位行业同仁们进行了友好的互动,在涉及时间戳取证与公证取证的分享环节中,王晶律师与各位行业同仁对此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纵观整个讲座的分享过程,这既有专业知识的输出,又有新观点的输入。通过双方热情的互动,讲座是严肃与活泼并存、专业性与趣味性同在的。

各位参会的法律同仁们,对本次分享给出了高度的肯定。

王晶律师受邀参加2019知识产权运营与产业创新发展高峰论坛

2019年10月24日,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王晶律师受邀参加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指导,苏州知识产权局、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局主办,苏州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纳米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承办的2019知识产权运营与产业创新发展高峰论坛会。王晶律师作为受邀分享嘉宾,本次分享主题为《知识产权交易和许可中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与会现场有各大企业法务、财务及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等参与。

王晶律师以ipad商标、皮尔金顿公司浮法玻璃两个正反案例为切入点,作为开场白介绍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必要性与重要性。随后,王晶律师直入主题,首先解释了尽职调查与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概念;其次围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如何开展进行了具体的论述,从应该关注的重点、调查阶段、核查内容三方面以理论和实践的形式向大家展示尽职调查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最后,着重阐明了专利的尽职调查过程,介绍了四步检索法。

在有限的40分钟的分享时间内,王晶律师详略得当、简明扼要的突出了分享主题。分享交流环节中,王晶律师与现场人员热切互动,针对参会人员的提问,王晶律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给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方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和路径。最后,分享结束后,承办集团负责人回顾并总结了王晶律师的分享内容,给出了高度评价与感谢。整个分享会就在意犹未尽的氛围中拉上了帷幕。

律师自媒体这件事还是随缘吧

今天来上海参加2019微博新媒体生态分享会,几位坐拥百万粉丝的微博大V谈了自己微博的运营经验,我听了半天,更加坚决了我不以新浪微博进行自媒体营销的决心,本来对我应该是个加油会,结果变成了一个泄气会。下面谈谈我的几点体会。

1、写作是一种长期累积的能力,无法刻意而为。

先看看博主唐有讼,本职工作法官,业余工作写微博,从去年上半年写到今年120篇文章洋洋洒洒,累计70万字,粉丝190万。再看看陈小兜律师,自称在做律师之前是一名网络作家,已经写了11部长篇小说,号称此生已经写了有800万字。这些博主都有共同的特性,那就是微博已经融入了他们的生活,成为了他们表达观点的一种方式,并且他们都很能写,很能坚持。但在他们的经验里,只是告诉你去写,而忽略写作其实是一项长期积累的能力,并不是刻意而为之就可以获取的。由此可见,自媒体并不是那么好运营的。

2、微博已经不适合律师做自媒体了。

今天有博主说,微博大多数都是低学历者,这些人一般不会掏钱购买法律服务,这个观点我赞同。另外还有个博主说,他之前是玩知乎的,因为知乎都是学生,所以他后来玩微博了,因为学生也不会购买法律服务,这个观点,我持异议,因为今天的学生,就是未来社会的主流啊,种子要从校园开始埋下。

3、律师营销方法很多,自媒体还是随缘吧。

我还有一个观点就是,律师如果想通过写作来自媒体营销,还是量力而行,不要为了营销而营销,否则苦不堪言,还是得寻找最适合自己的营销方式,比如说我写知乎,纯粹是因为某些问题能够激起我回答的欲望,而并非想着这篇文章会有多少人收藏,多少人点赞,我甚至有好几个星期都不再回答新的问题,但是没有关系,这是我喜欢的方式。

所以,律师自媒体这件事,随缘吧。也许你并不是作家,而是一个演员,那你也可以尝试一下短视频。方法很多,不是吗?

王晶律师受邀为江苏省对口帮扶非遗研修班授课

为庆祝国庆70周年,彰显国家文化软实力,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南京晨光1865创意产业园举办了“传承工艺 匠心扶智”—2019年度江苏省对口帮扶非遗创意研修班。

2019年9月17日,苏、青、陕、贵的非遗传承人齐聚一堂,于江苏省文化产业创意成果展示中心隆重拉开了“传承工艺—匠心扶智”2019年度江苏省对口帮扶非遗创意研修班暨首届“见人、见物、见生活”苏、青、陕、贵非遗创作交流开幕仪式。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裴旭及非遗处负责同志出席了开幕式相关活动。来自非遗领域的资深专家受邀出席了此次开幕仪式,我所王晶律师作为授课老师也受邀参加了此次非遗创意研修班的开幕仪式。

2019年9月18日,王晶律师作为此次非遗研修创意班的非遗项目法律授课老师,全方位的为各位学员解读相关非遗政策法规及非遗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王晶律师以法条为依据,首先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其次针对非遗目前保护的现状,将视野精准对焦到非遗项目目前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中。王晶律师表示,一项非遗技艺,往往是传承几代,在前人的基础上,通过不断的创新改良最终形成的,甚至一些非遗项目,是由某个群体部落经过长期习得演变而成的习俗或技能。此时,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就成为了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或者说是一个充满了争议的问题。

随着国家大力扶植中国传统文化技艺,许多民间手艺、技能开始进入大众视野,随之而来的还有各种模仿和抄袭。王晶律师表示,进入市场的非遗项目,越是需要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非遗是中国传统文化的象征,代表了中华民族的精神。非遗市场存在的乱象,反映出公众缺少对文化的认同和尊重,因此非遗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同时,进行非遗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发展非遗项目的应有之义。针对非遗本身自带的伦理属性,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能套用固守西方模式,而是要针对非遗传承的特点,确定好非遗保护的主体和范围。

授课过程中,王晶律师首先主张非遗传人需提高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他以“泥人张”、“面人彭”等维权案例说明非遗传人的维权能动性是具有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强大势能的。其次,王晶律师以法律为准绳,从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三个方面,具体阐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其将法律概念、法律条文融合到自身经办的案件中,通过鲜活的案例,生动的向学员传递了相关基础法律知识。最后,王晶律师和各位同学热情互动,针对各位学员的提问,提出了切实有效的相关建议。同时,王晶律师与各位学员热切讨论,共同商讨制定出小组课题——以各位学员的非遗作品为基础,如何通过注册商标的模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此课题由王晶律师及各位学员于课后共同交流完成并最终形成书面报告。

2019年9月21日,小组成员在王晶律师的指导下梳理了注册商标申请的基本流程及相关规范要求,并形成了书面报告。非遗学员在这场别开生面的交流学习中,由理论结合实际,进一步认识了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及保护途径。随着各位领导及学员的致辞,这场由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举办的对口帮扶非遗研修班授课也逐渐拉下了圆满的帷幕,而非遗的传承保护正在扬帆起航。

代为申请公证工作规范

一、时间进度

从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一个星期内确定公证事项和公证时间并联系公证员,半个月内完成公证并取得公证书原件。

二、步骤流程

王晶律师知产团队申请公证工作规范流程图

1.接受当事人委托,取得授权委托书

在收案时,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权限中注明可代为申请公证。

2.确定公证事项

明确公证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3.联系公证员,确定公证时间

4.进行公证

5. 督促当事人缴费,取得公证费发票

6.制作公证书及发票的PDF版

取得公证书附件电子版,扫描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复印件,并存入相关案件电子文件夹。

7.公证费发票寄给当事人

三、公证书电子文档命名管理

公证书电子文档命名中主要包括公证书文号、涉及案件、公证事项,方便检索。

例:(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1234号-千盛-官网网页内容。

王晶律师知产团队法律文书格式规范(2019)

一、文书规范

(一)文书字体

1、中文字体由黑体,宋体,楷体构成,英文字体为Times New Roman。

2、题目使用黑体,二号,粗体,2倍行距,一级标题使用黑体,小三号,粗体、

3、行距,二级标题使用黑体,四号,粗体,1.5行距,三级标题时候用黑体,小四号,粗体,1.5行距。

4、正文使用宋体,小四号,1.5行距。

(二)文书序号

1、全文的序号编排要规范。文书的正文层次不宜过多,一般不超过3层次。

2、各层次系统为:

一级标题:一二 三…. ;        二级标题:(-)(二)(三)……;

三级标题:1.2.3…….;        正文序号:(1)(2)(3)……;

 (3)标题单独成行。

(三)文书标点

执行《GB/T 15834-2011 标点符号用法》

(四)文书数字

执行《GB/T15835-201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

1、用汉字表示的为:

(1)法律条款项。

(2)文书签署日期,“零”写为“○”。

(3)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一起,一笔账,三个单位等。

(4)数字作为词数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的语句。

(5)邻近的两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等,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2、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的为:

(1)公历年代、年、月、日(除文书签署时间外)和时刻。如1998年11月1日、下午3时1刻。

(2)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数比)。

①案号。如(1998)×刑初字第21号。

②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标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如4321,写为4321。

③5位以上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例)如789 000 000元可以改写为7.89亿元或者78 900万元人民币。

④一个用阿拉件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五)参考文献格式(采用脚注)

 (1)著作:[序号]作者.译者.书名.版本.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时间.引用部分起止页.

(2)期刊:[序号]作者.译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卷号(期数).引用部分起止页.

(3)会议论文集:[序号]作者.译者.文章名.文集名.会址.开会年.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引用部分起止页.

(4)专利: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专利国别:专利号,出版日期.

(5)电子文献:作者. 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的网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

二、印装标准

(1)法律文书用纸一般应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纸。

(2)超过30张打孔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