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六种情形需要提前约定,否则容易引发纠纷,附【示范条款】

诉讼类案件,律师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一定要预见以下六种情形,同时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加入相应的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跟当事人释明,避免出现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形而引发纠纷。

1、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形

很多案件,在原告委托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其诉讼请求并不明确,比如涉及伤残等级鉴定的人损类案件,往往需要经过鉴定才能明确赔偿的数额,又鉴于律师费往往是根据起诉的金额来收取的,因此往往会因为鉴定构成伤残而导致起诉金额明显增加,如果按照当初约定的金额代理,可能会导致明显的不公平,这时就需要在合同中增加一个关于此类情形下律师费收取的条款。

【示范条款】在本合同签订时,原告起诉的金额为X万元,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超过X万元,则受托方根据增加诉讼金额的X%收取增加的律师费。

2、风险案件中原告单方要求终止诉讼,或者拒绝提起上诉的情形

对于风险案件来说,原告律师最终收取的律师费依赖于风险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但是此类案件在实务中可能会出现原告要求终止诉讼的情形,比如一审判决不够理想,拒绝上诉,或者基于未落实到书面的和解意愿以及其他因素要求终止诉讼,这个情形一旦出现,则意味着律师无法取得风险部分的律师费,也意味着之前的工作成果付之东流,所以需要针对此类情形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进行特别约定。

【示范条款】本案一旦启动,在取得最终生效裁判文书或书面和解之前,委托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要求受托方终止诉讼,或者在一审判决不理想的情况下拒绝提起上诉或缴纳上诉费用,如果发生此情形,委托方应当按照起诉金额的X%作为律师费支付给受托方。

3、原告撤诉后又起诉的情形

代理被告的一些案件中,原告由于起诉的问题,可能会暂时提出撤诉,在完善相关内容后又再次提起诉讼,有的甚至发生在第一次起诉已经开过庭的情况下,原告反复起诉会导致被告的工作量翻番,因此需要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对于此类情形进行规制。

【示范条款】原告撤回起诉,则视为本委托合同代理事项已经完成。若原告再次起诉,则委托方和受托方需要另行签订合同。

4、代理被告时,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起反诉的情形

在代理合同案件的被告时,经常会有提起反诉的情形,由于反诉也是一套完整的诉讼流程,因此需要针对反诉的情形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特别约定。

【示范条款】若被告在本案中提起反诉,则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针对反诉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5、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

在代理涉及二审的案件时,可能会遇到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而发回重审的工作量明显增加,因此需要针对这部分的工作进行约定。

【示范条款】若本案存在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则针对重审应当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6、决定再审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等同于再审程序,再审申请是一个独立的程序,主要针对是否进行再审进行审查,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会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而再审可能会提审,也可能会发回重审,是不同于再审申请的一个新的程序。

【示范条款】如本案经过再审申请后法院决定再审,则针对再审应当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