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册商标诉讼的赔偿责任认定(2018)

恶意注册商标诉讼的赔偿责任认定

【案件名称】新昌县共利新颖建材有限公司、绍兴市科顺建材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案号】一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6民初267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浙民终37号

【裁判要旨】

本案被告明知“CPU”系聚氨酯行业内“浇注型聚氨酯”的通用名称,其申请注册该商标难谓善意,其使用“CPU”字样主要用于产品名称及相关型号中,同时作为同地域同业主要竞争者,本案被告应知原告对“CPU”的使用亦限于产品名称,并非商标性使用。被告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为权利基础对原告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以及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并出具《承诺书》,通过查封扣押原告货物,影响原告和他人的交易,具有打击原告的不正当目的,主观上明显具有恶意。

确定原告在恶意维权中遭受的经济损失,一方面,因被告恶意投诉使原告货物被查抄扣押,导致原告与案外人的交易违约,在确定两者系同批货物时,该部分货物损失应由恶意维权的被告承担;另一方面,为推翻被告的恶意举报投诉,原告向商标评审委对“CPU”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以及提出行政诉讼,就此支付的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费和律师费,亦属于被告的举报投诉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发布者

王晶律师

律师、专利代理人,执业于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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