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案”评析之三:为什么我说《非诚勿扰》不是交友服务、婚姻介绍

这几天有朋友问我,《非诚勿扰》到底给了你多少钱,让你每天写到三更半夜,这里我特别澄清一下,第一,我老婆不是非诚勿扰的女嘉宾,我也没有当过男嘉宾,第二,我至今没有完整地看过一期《非诚勿扰》,第三,我的写作纯粹出于兴趣和爱好。好了,继续。

我今天这篇文章同样是铺垫,前两天依次讨论了“非诚勿扰”商标和“非诚勿扰”词源,今天来点稍微理论的,那就是商标所依附的商品或服务如何去界定,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对于我们去讨论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案会大有裨益。

跟著作权和专利权不同的是,商标自从其诞生的那一天开始就带着很强的“利”,这里的“利”既是“商人唯利是图”的“利”,也是“无利而不往”的“利”,我们无法想象一个没有利益的商事活动,就好像我们无法想象一个没有孟非的《非诚勿扰》,一个长发披肩的孟非一样。

所以我说商标就是为了保护商事利益而生,但我们国家的商标法可能走得更远一点,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了能够把商品区分开来的标记都可以作为商标,但实际上这里的商品还包括服务,而服务有可能就不是为利而生,比如一些公益组织也可以注册商品,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公益组织注册商标无非是为了表明身份、正本清源,也可以防止别人李鬼充当李逵。我们常常又言:商标保护商誉,这没有错,但是商誉毕竟不是商标保护的本质,商标保护的最终还是商业利益。因此,我对于商标的本质总结为“保护正当商业利益,禁止不当商业得益”的标记。

仔细察看《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我们总会有种莫名的感伤,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商品和服务,为什么要做这种区分呢,但是我们又不难发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已经将商品和服务限定到具体的某个商品或服务上,这里隐藏的一个规律是就是:通过贩卖相应商品或者提供相应服务你就能获得利益。根据这种划分,无论你贩卖任何一样商品或者提供任何一项服务,在上述商品或服务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下,都可以被划分到上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某一个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中去,并且《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已经使商品或服务之间尽量没有重叠。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1、被划分到某个商品或服务中去,说明是通过该商品或服务获得利益;2、使得商标的保护更加具体明确。

前述利益应当理解为商品或服务本身直接的主要的利益。这里为了更形象化,王律师举个例子,一个人卖一瓶酒,一瓶酒由酒和瓶子构成,根据我们的一般理解,这个人主要是靠瓶子里的酒获得利益,因此一瓶酒会被划分到【第 33 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这个大类中去,而不会被划分到【第2102 类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这就是主要利益、直接利益原则。如果把这个例子扩展开,可以举出很多类似的例子。我把这种划分方法取名为主要利益划分法

因此,我认为,一个商品或服务的界定,主要看其是通过什么进行获取主要利益。换言之,如果不是通过A商品或A服务获取主要利益,就不应当把其界定为A商品或A服务,即便其跟A商品或A服务相关,否则就违背商标分类保护的立法初衷。

回到“非诚勿扰案”中,当我们去界定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是否属于“交友服务、婚姻介绍”这个服务类别时,我们可以换个问法,那就是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是否通过“交友服务、婚姻介绍”获取其主要收益,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确实是跟婚介相关,但是其之所以博人眼球并不是靠牵了几根红线,而是电视节目模式的创新,男女嘉宾的靓丽,主持人的现场反应,点评嘉宾的睿智以及无处不在的营销。这是普通人最基本的认知。

法理不外乎人情,但是要以理服人,无论是法理还是情理。明天继续!

王晶律师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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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王晶律师

律师、专利代理人,执业于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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