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江苏省高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六项解读

2013年12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0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下面对该规定涉及律师工作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和解读。

   一、什么是指定执行,什么是提级执行?

   根据《规定》第1、3条,指定执行就是上级法院将本院执行的案件或者辖区内某个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给其他下级法院执行,前者依据有利于案件执行的原则,后者则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下级法院请求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

   提级执行就是上级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下级法院请求或者申请执行请求将辖区内某下级法院执行的案件提到本院执行。

    二、什么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指定或者提级执行

   根据《规定》第4条和第6条,有执行条件,执行法院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执结或未在3个月内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如果申请人申请指定执行,法院应当裁定指定执行,如果申请人申请提级执行,则法院是可以裁定提级执行。

   除此之外,根据《规定》第4条和6条的规定,其实都是由法院主观掌握的情形,对于申请人而言无法把握。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指定、提级执行的程序

  根据《规定》第7条,申请执行人提交“指定或提级执行申请书”,写明申请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申请指定或提级执行后审查期限,一般为立案移送之日起5日,特殊为10日内。

    五、上级法院将自己执行的案件指定下级法院执行,应征得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申请执行人明确不同意指定执行的,不得指定执行。 

   六、该《规定》对于法院的不利影响:执行法院一年内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3件案件以上的,执行局局长应引咎辞职。

王晶律师

2016年7月18日再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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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王晶律师

律师、专利代理人,执业于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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