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小结

此小结乃是我2014年根据新修的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小结,发现在实务中用处还是不小,分享给有需要的人。


第一编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删除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原 16条)

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3条)

第二章    

增加了“公司相关诉讼的地域管辖”( 26条)

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书面协议管辖及实际联系原则( 34条)

将“劳动教养的人”改为“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22条、90 条)

将法院的管辖案件的下放权限制为“确有必要时,……经上级法院同意”( 38条)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增加了“以诉讼代理人”作为回避的标准( 44条)

增加了“审判人员回避的方式”为“应当自行回避”( 44条)

增加了回避的理由(44条)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增加了公益诉讼(55条)

增加了第三人对损害其利益的判决可以直接起诉( 56条)

增加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58条)

将不能表达意志改为“不能表达意思”( 62条、70 条)

第六章 证据

删除了“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中的“法律行为”( 69条)

增加了证据的种类“电子数据”( 63条)

增加了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处理方式( 65条)

增加了法院收到证据材料的处理方式( 66条)

增加了可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73条)

增加了举证费用如何承担的规则( 74条)

增加了人民法院指定鉴定前当事人可申请鉴定( 76条)

增加了鉴定人的出庭作证( 78条)

增加了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79条)

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81条)

将“鉴定意见由鉴定部门和鉴定人提供”改为“只由鉴定人提供”( 77条)

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与刑诉保持一致)

第七章 期间、送达

增加了拍照、录像等证明送达过程( 86条)

增加了在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形下的传真、电子邮件的送达( 87条)

将留置送达中应当邀请相关人员改为“可以邀请”( 86条)

第八章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将财产保全改为保全(100条、 101条、102 条、103条、 104条、105 条、108条)

在保全中增加了对行为的禁令( 100条)

增加了保全的管辖法院(与旧法相比更明确)( 101条)

将保全15 条不起诉……改为 30条不起诉或申请仲裁(102条)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增加了对恶意诉讼的制裁( 112条、113 条)

在有关单位协助保全的方式增加了“扣押、变价财产”( 114条)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罚款个人从一万元以下改为“十万元以下”,单位从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一下改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115条)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增加了起诉状的内容(121条)

增加了先行调解(122条)

增加了“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 123条)

增加了起诉时的处理情形:仲裁协议、调解书发生效力( 124条)

增加了答辩状应当记载的内容( 125条)

增加了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的处理方式( 127条)

增加了对受理条件的分情形处理( 133条)

增加了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理由( 152条)

增加了裁定适用的范围“撤销仲裁裁决”( 154条)

增加了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理由( 154条)

增加了判决书的公众查阅( 1560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增加了简易程序的当事人选择适用( 157条)

增加了简易程序中简便方式的具体适用范围:传唤、送达、审理( 159条)

增加了小额标的的一审终审( 162条)

增加了简易程序变为普通程序( 163条)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增加了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具体程序( 169条)

增加了二审对裁定的处理( 170条)

增加了二审对一审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应当撤销( 170条)

增加了重审只能发回一次( 170条)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确认了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177条、194 条、197条)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增加了调解书的再审(198条)

增加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为公民案件的再审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199条)

将原再审理由中法院未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改为“主要证据”( 200条)

增加了审判人员贪污受贿……的再审理由( 200条)

再审法院增加了基层法院( 200条)

再审的时间从两年改为六个月( 205条)

增加再审不中止执行的情形( 206条)

增加对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提起抗诉( 208条)

增加了检查建议(208条)

增加了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情形( 209条)

增加了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核实权( 210条)

增加了不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例外情形( 211条)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增加了支付令异议需经审查成立( 217条)

增加了支付令失效不转入诉讼程序的例外( 217条)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增加了申请恢复执行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 230条)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将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改为“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237条)

删除了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增加了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隐瞒证据( 237条)

增加了无条件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240条)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增加了执行措施(242条)

增加了对查封、扣押财产应当先进行拍卖( 247条)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删除了涉外合同和财产权益的书面协议管辖(原 242条)

删除了涉外管辖权异议规则(原 243条)

增加了域外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方式( 267条)

删除了财产保全一章

王晶律师

2016年7月18日再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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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王晶律师

律师、专利代理人,执业于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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