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总结

文/王晶律师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相信很多从事知识产权诉讼的律师都有这样的体会,在面对当事人的委托时,无论是专利律师、商标律师还是版权律师,首先得看涉嫌的侵权行为是不是各部门法里所规定的侵权行为,无行为即无侵权。假使,一个人被控使用了原告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那么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仅仅使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是无论如何都不会构成侵权的,可见正确判断涉嫌的侵权行为是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侵权行为至关重要,而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同为知识产权,但是侵权行为存在很大不同,因此需要正确识别。

(一)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核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12.27修订)第十一条

相关法条:专利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侵权行为发生在专利权授予后

(2)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4)不属于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

所谓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尹新天(尹新天. 中国专利法详解(缩编版)[M].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2.第90-91页)写到:本条第一款所述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仅仅包括《专利法》第十四条关于国家推广应用的规定以及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上述法条均不包括外观设计,因此《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并无“除本法另有规定”。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专利诉讼中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专利方法的侵权表现:使用专利方法,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侵权表现: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

3、外观设计产品的侵权表现: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 (不包括使用)

(二)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核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8.30修订)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4.29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下

一、 不需要误导公众就构成侵权的行为

1、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为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提供便利条件: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二、 需要有误导公众才有可能构成侵权的行为

1、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的使用行为

(1)在相同商品使用近似注册商标

(2)在近似商品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

2、将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复制、慕仿、翻译后在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损的行为

3、将注册商标中的相同或近似文字

(1)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2)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

(三)涉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核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2.26修订)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我们注意到,涉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种类非常多,只要未经许可实施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专有权利即涉嫌侵权。

包括发表、署名、修改、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改编、翻译、汇编未经许可的作品,或者歪曲、篡改作品。必须注意的上述行为应当符合《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又特别提及了以下涉嫌侵权行为:

1、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2、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3、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4、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5、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四)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核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如果没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则需要明知)

3、违法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五)涉嫌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

1、涉嫌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

核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

行为表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2、涉嫌侵犯姓名权或企业名称权

核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

行为表现: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3、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核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1.31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为表现: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4、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核心法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行为表现:(1)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

(2)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

 

版权声明:本网未注明授权转载的文章均为王晶律师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如需商业使用,请联系王晶律师本人,手机:18012982220。

发布者

王晶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专利代理师,上海某知名律所合伙人。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