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端论坛观点实录

2016年4月9日-10日,我参加了在北京举办的2016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端论坛。相比去年的论坛,今年的论坛规模更大,参与人数更多,官商学的知识产权大咖也更多,会务组织比去年好,但商业感觉也更浓厚,有些演讲沦为了企业广告秀,这一点跟去年相比确实有些遗憾,即便如此,还是收获满满,我也结合会务资料对本次活动的精彩论述做个总结,也可算是本人的参会心得。

申长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刘石泉(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副总经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携手共进。

倪光南(中国工程院院士):以“永中offcie”为例谈及了保护国家科技计划产生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李彬(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副总裁):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的创新能力息息相关,更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息息相关。

陈宏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主任):国际企业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愈发强烈。

雷筱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司长):严格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体系。

陈锦川(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探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提高赔偿数额。

傅彤(360公司总法律顾问):以“创新驱动”为核心的第四次工业革命已经开始,互联网企业对“创新”提供了新的内涵(用户体验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目前我国在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缺失、品牌建设遭遇困局、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可以通过自主专利、自主品牌创建、知识产权布局来进行解决。

江波(腾讯法务综合部总经理):分享经济,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整合、分享海量的分散化闲置资源,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总和。在分享经济下面临着政府监管、参与者权益保护、平台责任等法律问题。加强政府、行业和企业的协同治理,破解分享经济的上述法律难题。

葛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5年无效工作审限为5.4月,跟往年比明显缩短。通过明确界定依职权审查的权限范围、完善授权后专利文件的修改制度、解决无效程序中的中止制度滥用问题来进一步完善专利无效制度,通过及时处理撤销决定案件,及时公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确立复审无效案件优先审查制度来推动行政司法衔接,助力知识产权保护。

袁有楼(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大力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创新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

杨柏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北京法院专利案件的几个特点:1、专利案件收案数量总体保持上升;2、专利案件结案数量逐年下降;3、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占据一半以上。针对目前专利民事行政诉讼交叉所导致的循环诉讼问题,其建议成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并减少审级,将两委视为一审法院,对裁决不服,直接上诉至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审级变为两级两审,对于民事侵权和确权诉讼的审理程序,建议考虑指定单独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法来统一予以规制。针对专利侵权赔偿数额低的问题,其建议增加原告的举证能力,并通过举证妨碍制度(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27条)和约定赔偿制度进行解决。

董琤(cheng)(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副司长):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介绍,涉及实质性修改的条文33条,对现有条文修改18条,新增14条,删除1条,新增“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一章。

1、加大专利保护力度:本次修改完善了相关证据规则,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解决专利诉讼中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的问题,增加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故意侵权行为的查处,加大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手段,明确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建立专利权保护信用信息档案,通过上述举措解决“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

2、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实现专利价值: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允许发明人与设计人根据与单位的协议实施专利技术,并获得相应收益,引入专利当然许可制度,规定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增加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原则性规定;

3、明确政府职能法定要求;

4、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升专利质量: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增加外观设计国内优先权制度,完善优先权要求的规定,明确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的依职能审查原则;

5、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师的行政审批,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基本准则、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制止违法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鼓励和规范专利信息市场化服务和专利运营活动。

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就职务发明,对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提出的建议。

1、对专利法第六条的修改建议方案: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但发明人可以事先约定为非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共有。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2、对专利法第十六条的修改方案为:

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予以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单位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所在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但不得违反法律和显示公平。

蒋洪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在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中,针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依据《民诉法》第153条引入先行判决制度。

王洪彬(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专利保护强度需要遵循比例原则,创新越高的专利应当保护越高。

祝建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在网络著作权保护中合作共同侵权与帮助侵权区分的关键正确理解法律术语并认真分析多个被告之间的技术上和经济上的关系。

黄武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利益意识,坚持以我为主,强化司法主权。对于被诉行为影响国家利益,与我国具有管辖连接点的案件,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维护司法主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探索“长臂管辖”制度,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王先林(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才7年多,整体的执法经验不足,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制定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的指南或者规章,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指南应当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促进反垄断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发展。

徐晖(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兼总经理助理):独特的汽车造型可以构成“形状构造类装潢”,若同时符合“知名商品”等构成要件,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黄伟(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消费者反垄断民事索赔亟待呵护,在该类诉讼中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石现升(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开源软件是绝对排斥专利权的。

邹良城(腾讯公司法务部知识产权维权总监):将网络视频行为认定为链接服务不利于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不利于网络视频的长期发展。

王晶律师

201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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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王晶律师

律师、专利代理人,执业于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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