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广西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根据2010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0]166号),据此批复,广西省专利权纠纷的地域管辖如下: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市辖区内及桂林市、来宾市、河池市辖区内的专利申请权纠纷、权属纠纷,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侵犯专利权纠纷、假冒他人专利纠纷,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等各类专利纠纷的一审案件。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区域外的专利纠纷。
特别说明:本文由我的助理胡娟娟律师整理完成,胡娟娟律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具有日语二级资格证书。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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