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有才翻唱《诺言》爆火,直播翻唱歌曲的版权合规建议

郭有才翻唱《诺言》爆火,直播间翻唱歌曲的知识产权合规建议

作者/王晶   知识产权律师

2024年5月23日,针对郭有才翻唱《诺言》事件,《诺言》的词作者丁晓雯发声表示:我很谢谢郭有才能够翻唱这首歌,让这首歌重新得到关注,但是毕竟这又是一个商业行为,他还有开通付费打赏的功能,我想最后的这些利润,也应该分配给这些创作人,天经地义的事情。

这段声明发出之后,遭到了很多网友的非议,甚至有人认为是丁晓雯是为了出名故意出来蹭流量,眼红郭有才等等。

其实丁晓雯是音乐界很有名的一个词作者,像王杰《你是我胸口永远的痛》、林忆莲的《爱上一个不回家的人》、周传雄的《我的心太乱》、张学友的《祝福》《偷心》等都是出自其笔下。

网友的心情我很能够理解,因为郭有才从小丧母,颠沛流离,而翻唱《诺言》爆火后依然每天经营着自己的烧烤摊,是草根明星,也不忘初衷,大家心里面自然会对他产生呵护,但因翻唱导致的侵权事件在互联网已经发生过不止一次了,比如2022年大主播PDD因为翻唱《向天再借五百年》唱得太难听,被权利人发函索要10万元的赔偿。

只是这一次的主角换成了草根出生的郭有才,网友们的反应自然会有一点偏向。

对于网络直播间的翻唱而言,不管唱得好还是唱得坏,都有法律上的风险。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侵权,除非有合法的抗辩理由,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是否进行商业使用,只不过是侵权情节大还是小的事情,不影响侵权的法律定性。

翻唱歌曲前取得授权是避免侵权的重要步骤,但对于大部分主播来说,他们根本不知道怎么去向权利人索取授权,这里面又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他们不知道权利人是谁,第二,他们不知道索取授权的方式。

当我们讨论歌曲的权利人时,就必须了解歌曲这一类音乐录音制品的产生过程。

音乐录音制品通常要经过:作词作曲、编曲、乐手演奏、歌手演唱然后再经过录制、混音、合成等步骤最终形成录音制品,歌曲除了以录音制品的方式存在外,还可能存在于视听作品中,比如MV。

对于这些已经录制好的音乐音像制品而言,其著作权人未必就是词作者或者曲作者,很有可能归属于某一个唱片公司或音像公司。如果词作者或者曲作者加入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或者唱片公司加入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的,那么其名下的音乐作品可以由上述两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相关权利。

(音著协的网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mcsc.com.cn)

(音集协的网站: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cavca.org)

如果翻唱的歌曲已经属于音著协或者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那么翻唱者只需要向这两个协会提交申请并缴纳使用费后就可以使用。

如果不属于音著协或者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那就需要向词作者或者曲作者或者唱片公司索取授权,这就比较麻烦。

所以想合规合法地翻唱,最简单的办法是翻唱音著协或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

毕竟这两个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超过了1800万首,具体要查询某一个作品是属于音著协管理还是音集协管理,可以登录这两个协会的官网查询。

就拿《诺言》这首歌来说,我们可以在音集协的网站查到这首歌曲属于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

如果想翻唱,并且在网络直播中翻唱,直接可以通过音集协的互联网直播签约系统完成,这个系统支持在线缴纳使用费。

由此可见,大部分网络主播之所以不拿正版授权,除了不知道怎么去拿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权利人对于翻唱者大多数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些歌手甚至鼓励不作为商业用途的翻唱行为,因为他们认为翻唱能扩大歌曲的影响力。

而网友对于丁晓雯的回应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版权意识的缺乏,但笔者也不认同丁晓雯所说直播打赏的利润应当分配给这些创作人,很简单的道理就是直播打赏的收益不等同于翻唱歌曲《诺言》的获利,大多数网友去郭有才的直播间也不仅仅是听他唱《诺言》,毕竟郭有才本身就已经是一个商业IP了。

我们这个社会需要郭有才,也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如果郭有才能够主动支付《诺言》的版权费,那无疑能够推动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进步。

一文讲透知产案件管辖规则(2024最新),附知产侵权民事案件管辖

大家好,我是晶律,一名知产律师。

本文想跟大家聊聊知产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

(囿于水平有限,文中难免会有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知产侵权案件管辖就是一个有点复杂的实务问题,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知产案件的管辖规则都有变化,有的法院一开始有知产案件的管辖权,后来没了,也有一开始没有的,后来又有了,凡此总总,更加增添了知产案件管辖的“神秘感”。所以必须要强调一下,本文仅针对写作时的2024年5月1日前后的有效管辖规则进行讨论,所以如果读者在一年以后读到这篇文章,需要结合最新的管辖规则进行变通。

在讨论知产侵权案件的管辖的时候,无非是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方面入手,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什么样的案件在基层法院审理,什么样的案件在中级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包括部分中院内设的知识产权法庭),地域管辖解决的是由哪个地方的基层法院或者中级法院管辖的问题,因此只要把这两个问题梳理清楚了,知产管辖的问题就迎刃而解。

一、技术类知产案件与非技术类知产案件

对于知产案件来说,一个总的管辖原则就是技术类的案件由中院一审[1],非技术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一审,非技术类知产侵权案件达到一定诉讼标的了(各地标准不一),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所以,我们首先要区分技术类知产案件和非技术类知产案件,根据我的梳理,分类如下:

其中技术类案件包括专利案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技术合同、垄断、计算机域名、涉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非技术类案件包括商标案件、著作权案件、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案件。

必须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技术类知产案件的分类并不完全都是技术类的,比如垄断案件、外观设计、驰名商标的认定等等,这个只是有利于对于知产案件的一审管辖有个直观认知的分类。

当然有原则就有例外,例外情形包括如下:

1、发生在北京、杭州、广州的如下案件归各个地区的互联网法院专属管辖[2]

(1)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2)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3)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2、外观设计、涉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经最高院指定的基层法院也可以管[3]

二、级别管辖

由于技术类知产案件一审就是中院,不区分诉讼标的大小,这里我们只讨论非技术类知产案件一审管辖的标的,本质来说,知产侵权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所以它肯定是符合民事案件涉及诉讼标的一审管辖标准的,也就是说50亿以上归高级人民法院管[4],但是对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来说,其诉讼标的不需要达到通常民商事案件那么高的标准(5亿或1亿[5]),而是根据地区进行了不同的划分,目前我国具有知识产权一审审判权的法院总共556家[6],可以区分为如下几类:

三、地域管辖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只有侵权行为和被告住所地可以管辖[7],其中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8],其中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9]。

必须要强调指出的,以前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往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而在原告住所地起诉,但是最高院在2022年一个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指出[10],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下,才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从该案之后,很多法院不再接受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原告在其住所地的起诉[11]。

另外在涉及网络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案件中,原告的住所地一般也不认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比如在笔者代理的黄某与雅某斋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中,涉嫌侵权的产品通过公证网络购买的方式发货到福建泉州,后原告黄某在福建泉州提起诉讼,针对被告雅某斋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福建高院在二审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书[12]中指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将原告的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

对于侵权行为地,专利[13]、版权[14]、商标[15]侵权案件的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可以汇总分类如下: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在销售地仅起诉销售者,其生产者在销售地没有分支机构时或销售者不是生产者的分支机构时,销售地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这是专利侵权案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16]。

(二)如何确定具体的法院

1、确定一审的基层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的规定,目前全国共有556家基层法院可以管辖非技术类知产案件的一审(除了北京上海各区法院,其他地区的基层法院有一个管辖的诉讼标的上限,有的地区是500万,有的地区是100万),具体可以查看下面的图表。(本图表与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的图表不完全一致,根据诉讼标的的上限笔者重新做了整理加工)。

2、确定一审的中级法院

(1)超过该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上限时,直接找它上级中院

举个例子,如果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诉讼标的为600万的商标侵权案件,由于建邺区的上级法院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本案一审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有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具体来说,又归南京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2)技术类案件的中院管辖规则

为了更好地审理技术类案件,我国设立了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法院和各中院内设知识产权法庭,截至2024年5月,我国已经设立了4家知识产权法院,29家知识产权法庭,形成了1+4+29的保护格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七类技术类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院、知识产权法庭、知识法院一审,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设立了知产法院或知产法庭管辖全市这七类技术类案件、海南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海南全省的七类技术类案件,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均是由省会城市的中院或知产法庭管辖全省的七类技术案件,剩余11个省份具有多个七类技术类案件管辖法院的具体管辖区域如下表[17]所示:

除了最高院指定的中院、知产法院、知产中院管辖的上述七类案件之外,普通的中级人民法院还具有如下知产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分别是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技术合同侵权纠纷[18]、涉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计算机域名类纠纷[19]。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机域名类纠纷通常是中院管辖,但是由于北京、广州、杭州设立了互联网法院,根据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特别规定,上述地区的计算机域名类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三、越级上诉

越级上诉是部分案件经过中级人民法院、知产法庭或知产法院一审判决后,如对判决不服,不是上诉至其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而是直接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

越级上述的案件主要是前文所述的7类技术案件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这三类案件的侵权和行政案件,如果是涉及上述三类案件的合同纠纷,仍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21]。

脚注汇编: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第二条规定: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五条

[10] (2022)最高法民辖42号裁定书

[11] 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个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例,在原告住所地起诉,但是在最高院管辖权异议的二审中,最高院又支持了可以直接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的规定确定管辖,该案案号为(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字476号裁定,该裁定做出的时间晚于(2022)最高法民辖42号裁定。

[12] (2015)闽民终字第2286号民事裁定书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条  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7] 本表根据各个知识产权法庭成立时最高院的批复制作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条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修订)第二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上诉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上诉案件;(二)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三)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四)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202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含知识产权法院)自2022年5月1日起作出的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涉及、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第一审裁判,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裁判,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