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办理的一个案件,我看到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了我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我们知道被告身份信息(身份证、工商信息、营业执照)材料是立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但是在诉讼中要不要作为证据提交呢?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身份信息材料有时作为特定的法律关系凭证,在某些案件中是需要作为证据提交的。
比如,在实务中,经常出现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形(即“借证经营”或“挂靠经营”)。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如果仅提交立案所需的简易信息,可能导致执行阶段的困境。为了规避风险,原告应当将被告的工商登记全案档案作为证据提交,以证明:
1.登记经营者依法应对外承担责任,基于公示公信原则,其不得以“未实际经营”为由对抗债权人 。
2.实际经营者作为共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
再比如,继承纠纷是将被告身份证明材料作为证据提交的最典型场景。在这类案件中,证明被告主体适格与证明案件事实几乎是重合的。
身份链条的证据构建
原告必须提交一整套“身份证据链”来确立诉讼格局 :
1.死亡证明:证明被继承人主体资格消灭,继承程序开启 。
2.户籍档案与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被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或法理联系 。
3.身份转换记录:如涉及被告姓名变更、国籍变更等,需提交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的关联性证明 。
最后总结,如下案件是需要提交身份信息材料作为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