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身份材料要不要作为证据提交

最近办理的一个案件,我看到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了我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我们知道被告身份信息(身份证、工商信息、营业执照)材料是立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但是在诉讼中要不要作为证据提交呢?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身份信息材料有时作为特定的法律关系凭证,在某些案件中是需要作为证据提交的。

比如,在实务中,经常出现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形(即“借证经营”或“挂靠经营”)。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如果仅提交立案所需的简易信息,可能导致执行阶段的困境。为了规避风险,原告应当将被告的工商登记全案档案作为证据提交,以证明:

1.登记经营者依法应对外承担责任,基于公示公信原则,其不得以“未实际经营”为由对抗债权人 。

2.实际经营者作为共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

再比如,继承纠纷是将被告身份证明材料作为证据提交的最典型场景。在这类案件中,证明被告主体适格与证明案件事实几乎是重合的。

身份链条的证据构建

原告必须提交一整套“身份证据链”来确立诉讼格局 :

1.死亡证明:证明被继承人主体资格消灭,继承程序开启 。

2.户籍档案与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被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或法理联系 。

3.身份转换记录:如涉及被告姓名变更、国籍变更等,需提交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的关联性证明 。

最后总结,如下案件是需要提交身份信息材料作为证据:

侵害名誉权案件,公开赔礼道歉需慎用

(摄于福建平潭)

赔礼道歉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在侵害人格权的案件中是可以适用的,有些人认为通过公开的赔礼道歉能够起到恢复名誉的作用,事实真的如此吗?

2015年,我代理的第一个名誉权侵权案件,是一个学生在南京大学小百合bbs上辱骂老师,老师气不过就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学生,老师的诉求之一就是要求学生在bbs公开赔礼道歉,这个案件后来也胜诉了,玄武法院判决学生在南京大学小百合论坛发表道歉声明且需要保留一周以上,结果学生把道歉声明发出之后,BBS上不明真相的网友结果全部倒向了学生这边,结果bbs上一帮人在那骂老师,说老师仗着有钱欺压穷学生,老师赢了官司,名誉好像也没有恢复。

(当年的判决书)

在社会科学上,有个现象叫史翠珊效应(Streisand effect),跟成语“欲盖弥彰”几乎是同一个意思,该效应得名于2003年美国歌手芭芭拉·史翠珊起诉摄影师并要求删除其住宅航拍照片事件。诉讼曝光后,涉事网站访问量激增至42万人次,形成原始信息曝光、压制行为实施与反向传播效应产生的典型因果链。2005年博客作者麦克·麦斯尼克首次使用该术语描述此类现象。

公开赔礼道歉有时就会引发上述效应。

在那个案件之后,我发现其实对于名誉权损害的事件,是有一个遗忘权的,也就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名誉权是可以慢慢自然恢复的,而有时候公开赔礼道歉会导致二次损害。

因此律师在代理名誉权纠纷案的原告时,诉讼请求是否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一定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