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律师不太了解利益冲突的危害性

今天米哈游法务部发表了一则声明,终止其与上海某律所的合作,理由是该所律师违反利益冲突规则,代理了米哈游对手的案件。

声明见这里:https://mp.weixin.qq.com/s/5h1fuyQuEftnOaTYFvLQeQ

说实话,利益冲突导致客户全网发声明,并拉黑的事件真不多,而利益冲突的规则很多律师也是真不明白。

作为律师执业的基本准则,利益冲突规则的核心出发点是禁止律师既代理原告也代理被告,因为这违背了律师最基本的忠诚义务。

同一律所的一个律师代理客户,在不同的案件中另一律师代理客户的相对方,并不属于绝对禁止的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属于可以豁免的。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试行)》(2023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接受该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处理其他法律业务,或者接受该当事人在另一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又规定: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相对禁止的利益冲突和豁免:

……

(五)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相对禁止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形,以及与前述规定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相对禁止的利益冲突的情形。

发现本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立即将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通知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请当事人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给予豁免。在取得豁免前,不得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中止委托行为,但需紧急处理法律事务的除外。

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拒绝豁免的,不得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豁免应当采取豁免函、邮件、电子数据等书面形式。豁免应当表明签发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签发人明确同意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继续代理,不向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追究相关责任等内容。

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存在相对禁止的利益冲突情形,仍继续委托或没有书面解除的,可视为豁免。

可惜,像米哈游这种大公司应该不会出具豁免函。

最终,涉事律师被上海司法局给与了警告处分,不出意外,律协的处分也会接踵而至。

很多律师已经在利益冲突上栽了跟头,大家有空还是了解一下全国律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17年修订)第四十九-五十三条以及各省市自己制定的利益冲突认定规则。

上海的律师可以看一下《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