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我的律师执业生涯并无太多亮点,但有些许变化,具体如下:

一、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由来
2000年9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国内确认不侵权之诉第一案: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南京中院就案件的受理及案由确定问题,逐级上报请示。2001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报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作出批复[1],由此确定了该类案件的案由,开启了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的先河。

几乎是每个星期,我都会收到田素珍热情洋溢的电子邮件,当然毫无例外地都会归入到我的垃圾箱里,尽管我的电子邮箱智能识别已经到如此境界且深谙我意,但当我看到垃圾箱里那么多垃圾邮件时,我还是怕电子邮箱一时犯浑将我正常的业务邮件识别成垃圾邮件,所以针对那些标题短小、表意精确、形似正常的垃圾邮件,我还是会打开看一看,而田素珍的邮件却是电子邮箱每次都能正确识别成垃圾邮件,但是我还是会手贱打开的垃圾邮件之一,每每这个时候,我总觉得阿里做法小淘是对的,人工智能总是会完胜我的猜疑心。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降低律师执业风险,精简律师工作手续,提高律师办案效率,加强律师团队合作,特制定民事诉讼案件操作规程供实际办案参考,本操作规程可以适用于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专利无效案件、劳动仲裁案件、商事仲裁案件等法律争议解决程序(不包含执行),本操作规程不适用刑事案件。(此乃套话,下面的才是精华)

清晨五点,已然没有睡意,与其躺在床上等天明,还不如乘着这次出差北京的机会,应时应景地聊聊北京法院的那些小癖好,所谓小癖好,在本文中特指北京法院区别于江苏法院乃至北京以外其他法院的习惯性做法,切忌望文生义。


【裁判要旨】
关键词:民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主办方、监管义务、帮助侵权
相关法条:《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本指南是王晶律师根据中华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一书整理而成。相信对于未从事过刑事辩护的律师来说会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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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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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接到了一个让我很感动的咨询,跟别的咨询者不一样,这位女士一上来就说:王律师,不好意思耽误您一点时间,我会付咨询费的。我一听就很感动,做律师这么长时间,终于碰到了主动要给咨询费的人,这种尊重和认同已经决定让我好好回答她的问题,我甚至让她把涉案的合同文本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我,以便我给出更全面的法律意见,这位女士在咨询完毕之后一定要加我微信,打钱给我,我婉言拒绝:首先,电话咨询我一般不收费,其次,私下收费不符合律所规定,也有违律师执业道德,再次,我的微信一般不加陌生人,这位女士非常执着,然后说一定要打一百块钱给我,我从感动又变成了失落,心想难道我的咨询就值一百块,后来我还是拒绝了这位女士的好意,但是这么一个让我既感动又失落的法律咨询却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和很多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