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限高司法解释下的被执行人们

无论是从舆论导向,还是到政策支持,当今中国对于诚信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视,而2015年7月22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也充分体现上述精神。

这一司法解释是在原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基础上修改而成,简称“新限高司法解释”,经过笔者总结,大致有如下的几点变化:

1、限制消费范围更广

不难发现,新限高司法解释比原来的老司法解释在名称上增加了“及有关消费”,说明了新限高的限制消费范围更广。

2、适用对象更多

新限高司法解释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到应当限高的对象里,有两点意义,第一,将限高作为失信的一种惩戒,第二应当而不是可以,实际体现了司法更加严厉的态度。

3、告别G字头火车

新限高司法解释将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列为高消费,从而进行限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贵祥就此评论说:过去在乘坐列车方面,只限制列车软卧,但是随着我国高速列车的蓬勃发展,高速列车已经成为主要或者普遍的交通工具。在仅仅限制坐软卧的情况下,被执行人转坐高速列车和动车组列车也是非常方便的,仅限制坐软卧就难以达到限制其出行,压缩其生活空间的效果。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把限制范围扩大到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和一般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4、是庙跑不掉

针对单位的被执行人,新限高司法解释扩大了有关人员的范围,包括四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

总而言之,新限高司法解释,结合中国当下的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很好地填补了法律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短板,不难发现,在新限高司法解释下,被执行人们的日子应该是越发“艰难”。

王晶律师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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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王晶律师

律师、专利代理人,执业于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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