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sir或许可以打一场《谭谈交通》的确权官司!

7月10日,谭乔发布微博称,自己主持的《谭谈交通》被全面下线,或面临数千万元巨额赔偿。

《谭谈交通》是一档交通普法类节目,在开播的十三年里(2005年-2018年) ,累计播出三千余期,《谭谈交通》中谭乔以其幽默风趣的主持风格,创造了很多经典的段落,也诞生了诸如“二仙桥需要走成华大道”等互联网热梗,因此谭乔也被广大网友亲切地称之为​谭sir。

作为《谭谈交通》主创人之一谭乔万万没有想到有一天,他的抖音账号下《谭谈交通》视频被迫下架,原因是遭遇到《谭谈交通》著作权人成都市广播电台的维权行动。

成都市广播电台的负责人表示,电视台长期以来没有对《谭谈交通》节目主张版权权利,但并不代表着任何个人可以随便侵权,其拥有《谭谈交通》的全部著作权。并且其已经授权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维权。

来自上游新闻

而谭乔表示《谭谈交通》由其本人原创拍摄,其作为唯一的创作者,其主要目的是传播交通知识,并且在创作之初就没有签订过任何的合同和协议,如果谭sir所述属实,那么谭sir至少是《谭谈交通》的共同作者之一。

来自谭乔的抖音

下面进入专业的著作权法分析环节。

第一,《谭谈交通》作为一档针对谭sir普法进行拍摄的电视节目,如果谭sir的相关对白并非系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的创作所成,谭乔应当是这档节目台词这块的著作权人,而台词本身可以构成文字作品,举个例子,前段时间奥迪小满广告视频抄袭北大满哥的小满文案,就是属于对于文字作品的抄袭,因此,谭sir针对其口述的普法部分,可以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因此,针对《谭谈交通》这档节目,谭sir作为唯一的创作者,至少属于共同的著作权人。

第二,即便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与当时谭sir隶属交通部门签订过所谓的版权协议,约定了《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归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只要谭sir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或者交通部门没有签订过版权约定的协议,则谭sir依然是上述节目的著作权人之一。这是因为谭sir的节目主持所形成的作品最多属于普通的职务作品,如果交通部门没有跟谭sir针对上述作品单独约定权属,则交通部门无权将上述职务作品的权属转移给第三人。

《著作权法》(2020修订)第十八条规定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我们可知,谭sir在主持《谭谈交通》时身份属于交警,并非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因此其所创作的职务作品(台词类文字作品),其著作权肯定不归属电视台,又因为其并没有利用交通部门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以也不属于交通部门的特殊职务作品。而《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职务作品通常我们称之为普通的职务作品,而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作品,我们通常称为特殊的职务作品。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前者著作权归于作者,而后者著作权归于单位。

第三,作为《谭谈交通》的共同著作权人之一,谭乔享有哪些权利呢?

《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谭乔有权使用《谭谈交通》的视频,并且针对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将《谭乔交通》独家许可给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行为,可以进行制止。

所以,谭乔应该和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以及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打一场著作权确认权属的官司,诉讼请求初拟如下:

1、请求确认原告谭乔系视听作品《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人。

2、请求判令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停止将《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专有许可给成都游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3、请求判令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和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使用《谭谈交通》所得收益返还给原告谭乔。

所以,谭sir不必过虑​,可以考虑先打一场确权诉讼,问题应该不大。

发布者

王晶律师

律师、专利代理人,执业于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