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件接案前需要考虑的10大问题

​   判断一个著作权民事侵权案件是否可以接,通常需要考虑如下这些问题

1、作品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的类型包括九大类,诸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等,因此,明确作品的类型有利于确定合理的取证方式和诉讼策略。

2、是否属于受保护的作品

并非所有的作品都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法规、法规、单纯事实消息、历法、通用表格等不适用著作权法,换言之,如果时上述作品受到侵害,并不能寻求《著作权法》的救济,违反法律的作品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侵害了哪些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17中著作权权能,在接著作权的案件时,需要考虑侵犯了哪些权能,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当侵犯四种人身权之一时(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请求赔礼道歉的。

4、作品的权属证据都有哪些

通常情况下,著作权证书可以作为作品的权属证书,但是有的时候,作品并不是在完成的第一时间登记的,因此,当出现这种情况下时,往往要提供最原始的创作凭证、底稿,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作品登记目前不进行实质审查,仅进行形式审查,因此有了作品登记证书也并不能说明这个就一定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5、作品的发表情况

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比对原则,作品的发表情况实际上证明被告接触可能性的证据,因此需要详细询问著作权人作品在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进行发表

6、作品的许可、使用情况

案涉作品是否做过许可,如有,是否有著作权许可合同,作品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使用,是否有商业上的销售等

7、原被告之间的关系

是否属于竞争对手、合作伙伴还是两人完全不认识,如果属于竞争对手或者合作伙伴,则可以进一步证明接触的可能性,同时也能反应对方的主观故意。

8、被控侵权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要看被控侵权作品的时间是否在案涉作品之后,如果在之前,则可以主张在先权利抗辩,然后需要拿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与被告侵权作品进行比对,通常来说,相似分为完全一样和实质性相似以及不相似,不同的作品比对的角度不太一样,比如文字作品就需要考虑比例问题,这里可以参考本公众号之前的文章:

9、损失及获利情况

要考虑原被告各自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以及相应的损失及获利,其中获利可以根据被告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相应的利润,利润这块可以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利润率。

10、是否具有合法来源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系从第三人处购得,则需要被告进一步提供相应的合同、发票、付款记录等,但当被告作为贴牌销售方时,需要重点关注合格证上对于制造商的表述,如果合同证上标注为制造商则不能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发布者

王晶律师

律师、专利代理人,执业于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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