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法律依据新旧专利法对比

本文所称的新专利法是指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本文所称的旧专利法是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新旧专利法都是在其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无效的提起的时间、提起的主体、提起的依据做了笼统规定,并且在其各自配套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对于无效的法律依据做了详细规定,但新旧专利法有所不同,详见下表:

相比较旧专利法,新专利法增加了对“违法获取和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分案申请不得超范围”四个无效宣告法律依据,上述新增的无效宣告法律依据有两个涉及外观设计专利,同时对原有的无效法律依据又有变化,而这种变化体现在外观设计方面最为明显。

由于外观设计的特殊性,上述的无效宣告法律依据仅有部分对外观设计专利有用,而有些无效宣告法律依据明显是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举个例子,对于不符合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撰写要求的无效法律依据明显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因为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中根本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而有些无效宣告法律依据又仅涉及外观设计,比如新专利法的第二十七第二款。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法的过渡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专利提起无效宣告,则应当适用老的专利法,而如果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含该日)以后的专利提起无效宣告,则应当适用新专利法。同时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由此推算,在2019年10月1日以后针对那时处于有效期的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将不会再涉及旧专利法的适用。

王晶律师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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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王晶律师

律师、专利代理人,执业于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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