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知产律师对王宝强离婚案的看法

说实话,我不该凑这个热闹,一天连续撰文两篇也太不符合我的写作风格,而且我是个知识产权律师,并不是专业的离婚律师,但即便如此,我觉得我为那些年我熬夜看《士兵突击》有个交待,为那个老实、励志的许三多说几句话。

我也曾经代理过十多起离婚案件,因婚外情离婚的也不鲜见,这种案件的当事人,没有出轨的一方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就是:王律师,ta出轨,我是不是得搜集点证据,是不是ta就没法分得财产了,每每这个时候,我都会很无奈的告诉当事人,不好意思,出轨并不是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过错条件,不属于婚姻中应当赔偿或者补偿的情形,说实话,我自己都觉得这种规定很不合理,但法律规定如此,司法判决如此,我也只能如实相告。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外情如果没有达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地步,无过错方是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无法要求损害赔偿的话,那么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人一半,这确实不合理。

国外民法有“任何人不得从他非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如果婚姻一方负责赚钱养家,另一方却负责沾染野花,最终导致婚姻破裂,很明显是违反了这个民法原则,也违反了法律的公平,而王宝强的婚姻则是上面鲜活的案例。

记得有一次代理离婚案件,我当场将当事人搜集到的对方出轨视频播放给法官看,结果法官对我说:你这算什么,更劲爆的我都看过,我当时一脸懵逼。回想起我当初的青涩,如今的我再代理离婚案件也绝不会再在婚外情的证据收集上花费太多精力,但是我却一直认为婚外情有的时候比同居和重婚更恶劣,就像早前一个新闻照片所展示的,王宝强独自牵着孩子,身后的宋和马谈笑风声,这样的一幅照片折射出娱乐圈的丑恶不堪,也折射出法律的滞后与无力。

又有新闻爆料说,马其实早就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我庆幸婚姻法还能想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马的此种行为,王宝强的律师大有作为。

《士兵突击》里许三多傻傻地笑着说:不抛弃,不放弃,但是今天的王宝强却不得不选择放弃,这样的婚姻已让他没有任何留念,该抛弃的时候还是得抛弃,谁说不是呢?

王晶律师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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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王晶律师

律师、专利代理人,执业于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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