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中知识产权条款的梳理

一、修订背景

直接原因: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比如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举证期限、行为保全、小额案件诉讼。
现实压力:民事审判涉及范围广,案件数量大,增长速度快,新型案件多,审理难度大,现行的民诉讼法相关规定无法满足。

二、修订亮点

23章、552条,两年(2013年1月-2014年底),150(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实施领导小组召开专题论证会、座谈会计150余次)、3最(条文最多、参与起草的部门最多-17个、适用最为广泛)

三、涉及知识产权条款

1.第一章:管辖,第二条第一款[专利案件的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点评:2013年2月25日最高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作了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仅修订了一处,即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条实际上是将之前的规定正式纳入到民诉法的解释中来,并且增加了“知识产权法院”

2.第一章:管辖: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点评:这一条有突破(1)不限于侵害网络信息传播权,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2)增加了被侵权人住所地。

3.第三章:诉讼参加人:第八十七条 [社会团体推荐代理人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点评:该条实际上架空了201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商标协会推荐诉讼代理人办法》,同时对于配套该办法实施的《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办法》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合格证书,也变成了形同虚设的存在。

4.第九章:诉讼费用,第一百九十八条[特定物或知识产权诉讼标的的金额计算]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点评:针对的是确权案件,还是针对的侵权案件,个人觉得主要是针对的确权案件。

5.第十二章: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第二百七十五条[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点评:小额诉讼程序,案情简单才适用,知识产权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只有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才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6.第十七章:特别程序,第三百五十七条 不适用司法确认程序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点评: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司法确认,依据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调解达成的协议可在三十日之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司法调解协议。

7.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五百零二条 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办理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点评:本条主要是增加了林泉证,原来是二百三十条,现在变成了二百五十一条

王晶律师

2015年11月15日再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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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王晶律师

律师、专利代理人,执业于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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