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公司诉二十六度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评析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3日,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一种抗风遮阳窗帘”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为201320236256.3,该申请于2013年14月6日获得授权并公告。该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包含如下技术特征:“所述边轨内沿纵向装入有两对称设置的卡条”(如附图一所示)。

2014年12月3日,先锋公司以南京二十六度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六度公司”)在南京某工程中制造销售的窗帘侵犯其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诉至南京中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200万。

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对是否进行侵权的现场勘验阶段并未拆开被控侵权的窗帘导轨,仅以二十六度公司的自认为由,认定被控侵权的窗帘落入先锋公司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而判定二十六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先锋公司200万。

二十六度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二十六度公司依法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公证保全,并在庭审再次进行侵权比对时将被控侵权窗帘的边轨进行了截切,其结构如附图二:

在二审期间,先锋公司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名称为“一种抗风遮阳窗帘”(以下简称“新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号为201520537079.1,并于2015年12月23日获得授权。该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含有如下技术特征:“所述边轨内沿纵向设置有卡接结构”,该卡接结构如下图所示: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内轨是否跟涉案专利的“两对称设置的卡条”一样,如果一样,则落入先锋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否则就不侵权。

二审法院首先对涉案专利的“两对称设置的卡条”进行了解释,认为两对称设置的卡条是两个对称设置的卡条,数量上为两个,也即采取了分体式的设置,而被控侵权产品的内轨则是一体式结构,判定两者不相同。并且被控侵权产品的内轨也不是“两对称设置的卡条”的简单替换,需要付出一定的创造性劳动才能实现,进而认为也不等同。由此,二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内轨跟涉案专利的“两对称设置的卡条”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二十六度公司的产品未侵犯先锋公司拥有的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先锋公司的新专利申请的“卡接结构”跟被控侵权产品的内轨一样,并且由于在诉讼中申请专利,已经具有将一体化的内轨结构视作不同于涉案专利的“两对称设置的卡条”这一技术特征的意思表示,如果再依据其主张将被控侵权产品的一体化内轨的设计方案纳入涉案专利的“两对称设置的卡条”的技术方案,则明显有无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知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驳回先锋公司全部诉请,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先锋公司负担。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专利侵权纠纷,其典型意义在于对于权利要求书的解释、等同原则的应用进行了明确,更为重要的是对于禁止反悔原则有了创新性的应用。

     1、权利要求书的解释方法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权利要求书又都是由文字组成,如何正确理解权利要求书就显得特别重要,因为这直接关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 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因此在解释权利要求书,首先要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力进行解读,并且还要结合说明书及附图。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行提字第29号判决书中指出,解释权利要求时应使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

在本案中,当去解释“两对称设置的卡条”应该不仅要结合说明书更要结合附图,本专利本身就是实用新型专利,而实用新型专利则主要是对形状和结构进行改进的专利,因此附图显得尤为重要,通过附图一我们可以很明确的看到,其卡条是一边一个,很明显的分体式结构,并且与这个分体式结构相配合的是其边轨有卡条可以插入的结构,也是一边一个。

2、等同原则的应用

等同原则简单理解就是当两项技术特征虽然存在区别,但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话,也认为这两项技术特征等同。

等同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1818年美国最高法院对Evens V. Eaton一案的判决[1]。我国已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正式确定了等同原则,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已经得到了普遍应用。

在考虑适用等同原则时,根据学界[2]的一些观点,其适用的宽严应当考虑专利的类型,是否是发明点,是否是上位概念,专利文献是否给出技术启示来进行考量,具体来说实用新型相对于发明而言,应当适用较严格的等同原则,涉案专利“两对称设置的卡条”既是发明点也是上位概念,应当适用较严格的等同原则,而本案中涉案专利也并未给出被控侵权产品内轨的技术启示,应当适用较严格的等同原则。因此本案中应当较严格的等同原则。

二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内轨”效果更好,并且设计方案不易联想到,需要付出一定的创造性劳动才能实现,最终认定涉案专利“两对称设置的卡条”和被控侵权产品的”内轨“不等同。

3、禁止反悔原则的创新性应用

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权专利权纠纷案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规定就是我们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常运用的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源于民法的禁反言,就是禁止出尔反尔,其法理基础是公平正义理念。这是因为“禁反言”理论就源于衡平法的公平正义理念。而作为民法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也是构成禁止反悔原则的法理基础之一。另外,从专利制度的特点出发,专利法的利益平衡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着禁止反悔原则。

在本案中,我们发现对于先锋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新专利的行为并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新专利申请并非针对涉案专利本身直接的修改或意见陈述,更为重要的是新专利申请行为并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

但是从二审法院的认定来看,其裁判的法理就是禁反言,只不过这个禁反言的第一个行为是诉讼中发生的,而第二个行为是由新申请导致的,且两者不一致,难能可贵的是二审法院所依据的直接是民法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直接对先锋公司这两个自相矛盾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可以说这是禁止反悔的创新性应用。

本案裁判文书:

一审裁判文书点击下载:(2014)宁民初知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判文书点击下载:(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代理律师

二十六度公司代理人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王晶律师、杨燕律师

参考文献:

[1] 黎运智:《专利禁止反悔原则的新解读》,载《科技与经济》2009年第1期。

[2] 袁秀挺,王翠平. 等同侵权的司法实践:原则、限制和案例——“专利等同侵权的司法认定”研讨会综述[J]. 知识产权. 2013(08): 96-100.

王晶律师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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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王晶律师

律师、专利代理人,执业于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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