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电信“霸王”条款规制的探讨

近期,南京某知名高校的学生在网上发帖,对该校校园内某通信服务商的服务行为提出批评,就该通信服务商与校园用户入网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是否公平、合法以及通信服务商在提供服务时采取种种限制措施是否侵害校园用户的权益与该通信服务商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一、 相关条款的内容

按照国家实名制上网要求,本人承诺使用’一次一密’认证,使用最新版本的天翼校园宽带客户端拨号上网,承诺不利用路由器等方式多人公用一个账号,并且终端最多不得超过1台。若违反上述承诺视为本人违约,电信公司有权采取措施限制有关违约行为、暂停直至终止本协议,并根据协议有关约定追究本人违约责任。

二、天翼校园用户是否属于消费者

《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法》第二条规定了消法的保护范围,其中天翼校园用户是否属于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是上述霸王条款能否受到消法规制的核心问题。显然电信提供的是上网服务,而天翼校园用户则购买了电信的相关服务,应当属于消法所规定的消费者,因此,天翼校园用户的权益可以通过《消法》来进行保护

二、 违反了消法哪些规定

1. 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消费原则

《消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电信天翼对于上述不得多人公用一个账号的规定就有点类似于你去市场买了一个梨,卖梨的告诉你,这个梨你只能自己吃,不能分给其他人吃,你为你的服务付出了金钱,却不能决定该服务由谁行使,显示是很不公平的。

2. 侵害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本案中:

(1) 涉案校园用户如果要上网,只有电信天翼这么一个选择

(2) 上网账号40元80个小时,还捆绑了合约

(3) 寒暑假不用,还收费

3. 违反了对于格式条款的要求

《消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

(1) 不合理:一次一密,最新客户端

(2) 不公平:不能建立wifi,限制了消费者的使用权

(3) 未提醒

三、 怎么维权

1. 条款无效

2. 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本案中:网络达不到规定的速度

王晶律师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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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王晶律师

律师、专利代理人,执业于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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