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人物关系到底是不是著作权法上的表达形式

著作权法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本身。因此一个作品能不能受到保护,首先最基本的一条它要是表达形式。但是这看似很简单的工作,在具体的案件中却变得很难把握。比如在琼瑶诉于正一案中,关于人物关系到底是不是著作权法上的表达形式就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以琼瑶诉于正一案为例,在该案中,琼瑶方主张《梅花烙》的人物关系是著作权法上的表达形式,但是于正方则反驳。我们先看看两方的理由。琼瑶方认为被告于正未经原告允许,擅自采用原告作品核心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原告全部核心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几乎被完整地套用于该剧,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于正的反驳理由则是原告指控的任务关系,属于特定场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能因为原告写过言情戏这样的主题,这样的表达就被原告垄断,被告不认为这是作品的表达。

琼瑶方为了证明自己的诉由,向法院提供了人物对比图,但是没有进一步说明什么是人物关系。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也没有说明什么是人物关系,但是却对于哪些人物关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了说明,即概括性的人物关系(亲属关系、情侣关系、朋友关系),虽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确实因为欠缺独创性而不受保护的,而不是因为不是表达形式而不受保护的,因此对于人物关系是不是著作权法上的表达形式,一审法院的态度很明确:人物关系属于著作权法上的表达形式。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于正方的反驳理由有点过于无力,还不如说琼瑶方所主张的人物关系不具有独创性,这样的理由也许法院还能更接受一点,当然理由变了代理思路也要跟着变,要找出琼瑶阿姨没有独创性的证据,估计也是很难的。

王晶律师

201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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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王晶律师

律师、专利代理人,执业于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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