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和其上的商标是否可分?

2014年12月19日,加多宝、王老吉的红罐外包装装潢权对诉案在广东高院一审宣判。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被判构成侵权,立即停止生产并销售与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相似或相同包装的产品;赔偿广药集团1.5亿元及维权费26万余元,该案也被称为中国“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

广东高院对于该案裁判的主要思路如下:在“王老吉”商标许可前,在红罐罐身上突出使用王老吉商标就承载着巨大的商誉和价值,这种价值归属于广药,后来虽然加多宝方对于红罐王老吉的知名度作了提升,但由此产生的商誉仍然是附属于王老吉凉茶,并且认为此时的“王老吉”商标已与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其他要素紧密结合、密不可分,一并构成本案包装装潢,广药集团在收回王老吉商标时,附属于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就应一并归还给广药集团。

基于上述的裁判思路,笔者概括成如下要点:

1.红罐是属于广药的

2.涉案包装装潢的知名度作了提升

3.王老吉商标和涉案包装装潢密不可分

4.收回商标应当收回特有包装装潢

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王老吉商标和涉案包装装潢密不可分,这个问题直接导致了上述要点中第4个问题的回答,这是整个裁判中最引人争议的问题,而笔者也尝试着对这一问题进行回答。

当我们说一件东西不可分,首先要分离是否会破坏其原有价值,如果会丧失其价值,那么法律一般禁止分离。拿共有物分割举个例子,比如说如果共有的是一头用来耕田的牛,分割的时候直接分割比例即可,如果你用两天,我用一天,如果将牛杀死,虽然可以分得牛肉,这样的解决方案想必不是物尽其用最好的体现。

因此我们考虑商标和包装装潢是否可分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分离后的结果,如果分离后,彼此都失去其独立价值,这种分割显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笔者认为其作用存在一个演变,一开始只是起到装潢作用,但后来由于产品出名了,所以就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其本质是相当于未注册商标。

笔者认为决定商标和包装装潢是否可分的关键在于其分离是否发生识别商品来源错误或者根本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如果分离之前和分离之后,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所指向的商品来源没有发生变化或者还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目的,那就是可以分离,否则只要有一个发生了变化就是不可分的。在加多宝和王老吉红罐之争中,如果分离,红罐黄底就会从指向广药的产品变成指向加多宝的产品,所指向的商品来源就发生了改变,分离之后,就会让公众无法区分到底是广药的产品还是加多宝的产品,所以笔者认为在这个案例中是不可分的。但是如果红罐黄底和商标同属于一个权利人,就不会发生让公众无法区分的情况,怎么分都是可以的。

王晶律师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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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王晶律师

律师、专利代理人,执业于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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