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院的一则告示看律师执业环境

告示全文如下:“自即日起,凡来法院立案的原告同意要求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尽量提供被告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原告有律师代理的,统一要求查询被告(个人)的户籍资料、法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作为一名律师,我的目光自然集中在该告示的最后一段话:“如原告有律师代理的,统一要求查询被告(个人)的户籍资料、法人的工商资料。”,仔细品味,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的言外之意:

1.原告没有律师的代理的,不要求查询被告的户籍资料、法人的工商资料

2.原告有律师代理的,需要查询被告(个人)的户籍资料、企业的工商资料

3.之所以做上述要求有个假设是律师可以查询到被告(个人)的户籍资料、企业的工商资料(如果没有该假设,那就明显不让律师代为立案了,法院不至于到如此地步)

4.律师如果不提供被告(个人)的户籍资料、企业的工商资料,后果不详,但我们肯定可以推断出法院是不欢迎的

鉴于企业工商资料是非常容易查询的,那么我们仅就律师查询被告(个人)的户籍资料这个问题进一步探讨该告示是否具有合法合理性,该问题又和下述三个问题密切相关: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户籍资料,在哪保管,律师可不可以查询被告(个人)的户籍资料

第二个问题:立案需要被告(个人)的户籍资料有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个问题:既然是代理人,为什么本人不需要做的事情到了代理人就变成需要做的,法院的做法是否一视同仁,是否合理?

户籍,也称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因此这里所谓的户籍资料,应当是户口登记簿和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相关的资料,这些资料能够证明公民的身份。同时又根据该条例,上述资料存放于户口登记机关。目前,我国的户口登记机关为公安机关。所以律师要查询某个人的户籍资料就得到公安局去查,那问题来了,公安局让律师查个人的户籍资料吗?户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鉴于还没形成诉讼,律师只凭诉状肯定是没法查户籍资料,这就给律师代理案件增加了难度。

我国民诉法119条对于立案的条件要求被告是明确,所谓明确应当是能够送达,真实存在的,实际上在很多案子里证据材料本身就能指明了被告,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求户籍资料,显然是无理取闹。实际上在立案后,如果被告的信息还不明确,人民法院是有义务协助律师查询相关信息。具体法条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1月发布的【2014】17号司法解释《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实际上,该院的做法将有律师的当事人和没有律师的当事人加以区分,不仅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通过该法院的这则告示,可以看出人员法院不仅没有为律师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而且增加律师执业的门槛,实在是有违法制精神。

王晶律师

2016年7月18日再编辑

版权声明:本网未注明授权转载的文章均为王晶律师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如需商业使用,请联系王晶律师本人,手机:18012982220

发布者

王晶律师

律师、专利代理人,执业于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