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历经数次修改,但是有关署名权内容的规定,却一直没变,自1991年沿用至今。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无论是“红罐之争”还是“王老吉商标之争”,这两起案件背后都涉及到商标许可终止后,后发商誉的分配问题。
2014年12月19日,加多宝、王老吉的红罐外包装装潢权对诉案在广东高院一审宣判。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被判构成侵权,立即停止生产并销售与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相似或相同包装的产品;赔偿广药集团1.5亿元及维权费26万余元,该案也被称为中国“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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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我们必须要搞清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是什么,以及销售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 继续阅读销售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
【案号】(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1号
【裁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事实】
原告株式会社倍乐生自1988年开始“巧虎”卡通形象的创作,并将该形象用于幼儿用的图书等。2010年初,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泰茂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食品、产品宣传册、公司网站(网址为www.taimaofood.com)使用原告的“巧虎”卡通形象,并将附有该卡通形象的产品销往全国各地。